浅析死刑的存废(一) 论文摘要: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死刑是一种古老的 刑种而死刑的存废是颇为当今争议的话题。 死刑是犯罪生命的刑罚与法, 又是 生命刑。 本文从死刑的产生、 发展、 现状出发, 用哲学、 犯罪学的角度浅析死刑存废的问题、 废除死刑是世界文明发展的必然,但目前条件下我国保存、改制死刑是社会的实际要求。 关键词:死刑存废哲学死刑 内容摘要]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死刑是一种古老的 刑种而死刑的存废是颇为当今争议的话题。 死刑是犯罪生命的刑罚与法, 又是 生命刑。 本文从死刑的产生、 发展、 现状出发, 用哲学、 犯罪学的角度浅析死刑存废的问题、 废除死刑是世界文明发展的必然,但目前条件下我国保存、改制死刑是社会的实际要求。 关键词]死刑存废哲学死刑 死刑是犯罪生命的刑罚与法,又是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重的一种,又 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上消灭犯罪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安全的刑罚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 历史上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 把死刑作 为对付危害其的严重犯罪者的重要手段。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刑和财产刑应用以前,死刑就存在。马克思曾经清楚 地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 “死刑是古代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 现。”“、者死”都是由此而来,还有“死刑来自战争”,“来自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追根朔源,死刑产生终究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 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来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 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后来财产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其私人财产的有效 性。从人与人的关系上看,国家的出现,使阶级需要用死刑来自己的和地 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二)死刑的发展 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这极为密切的关系。 当一个社会、 阶级矛盾缓和 的时候,法律中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式也会比较 。例如,我国唐代的贞观之治时,国家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当社会动荡、 和此起彼伏时,法律和现实中的死刑就会较多,并且形式多样、手段。例如, 欧洲中世纪和我国每个朝代的末期都是死刑大行其道的时侯。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 法 家学者提出的“治用重典”的理论被历来的者奉为经典,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中,死 刑就是帝王这种文明的首选利器。 (三) 、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上以不同方式、 在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总数以达 123 个, 而保留并执行 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 71 个,废除与保留死刑的国家比例接近 2:1。执行死刑数量较多的国 家有中国、伊朗、沙特、美国、尼日利亚、新加坡等。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只是作为 万不得已时以恶除恶的方法, 不等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推崇死刑。 中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 也是世界上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 1979 年刑法分则中有 7 个条文了 28 个死刑并增加到 68 个死刑。 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在 42 个条文中 69 个死刑罪 名。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有两个特点:其一,死刑在近十年来又大量增 加,修改后的死刑是保持近十年来单法的死刑和原刑法的死刑。其二,高 死刑率已为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我国刑法总数为 414 个,其中死刑为 69 个,占 了 1/6 强,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方面,还是在总数量中相对比例方面, 我国的死刑都名列前茅。 二、死刑存废观点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 启蒙主义者首先对死刑提出了质疑,1764 年意大利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 书中以过人的勇气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他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而是一场国家同一 个的战争,因为者认为消灭了这个是必需和有益的”。贝卡利亚以的名义 向死刑发出了死刑令, 死刑废止论是刑法主义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尽管死有威慑力, 往往被死刑存置论所夸张并且被大多数者, 但死刑的威慑力仍然是其他刑法难以比 拟的。 但这就能成为死刑存在正当的根据吗?这仅仅是刑利主义 (刑利主义者对死 刑的废止论有后述) 。如果说落后的古代社会,通过苛罚获得刑法的威慑效果被认 为是正当,那么在文明社会的今天,主义已不允许通过的刑罚追求威慑效果,否则 就是不正当的。 刑罚功利主义主张以恶制恶, 从而实现刑罚之善以刑罚的不对付犯罪的 性,这本身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它一定程度体现了刑罚的性。但它仍然保 留着一种情绪化的、非的。在一个的社会,刑罚主义必然要求废止死刑。 而另一位启蒙思想家家边沁,以他的刑罚功利主义也对废除死刑作了深刻全面的论述。 有的学者认为刑罚功利主义必然导致重刑主义,主张死刑。边沁在《刑原理》中对死刑 进行了彻底的。“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的或没有效果的权益之计”,“对于每一种 犯罪都用死刑来惩罚的立法者的政策, 就如同一个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虫揉碎而具有的卑 怯恐惧一样。”边沁认为刑罚的创制应以对犯罪的有效遏制为基本,但他从死刑的四个 特征:死刑的无效性、不可撤消性、产生犯罪的倾向、增加不适当的赦免的四方面对死刑作 了淋漓的,并且又有无益,不节俭等特征,提出死刑的不可取和必须废除。 保留死刑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死刑的合:1、“”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 法律观念。2、“趋利弊害”是人们衡量利弊的本能反映和选择。3、终身存在浪费资财和 逃脱再犯罪的等等。 三、死刑的局限性 死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里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们在看到它功用的同时, 又必须看到他的局限 性,所以我们要慎用死刑,最终为废止死刑创造条件。 死刑的本质是一种肉刑,与人类文明相悖,是不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身体刑的 使用会越来越少,逐渐代之以财产刑,资格刑和刑。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愈加文明,但无 论执行方法如明化,死刑终究是极端的,这不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更不应随着 文明的发展而发达,相反死刑应终端。有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认为需 要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 那么该犯罪一定是性质恶劣, 一定是极大, 不杀不可以平, 但往往也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不,而且只关心个人利益。 以犯罪的眼光,罪产生的角度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经济、文化、、家庭 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 死刑不可能废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 自然也 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 中国清末伟大的家沈家本就曾指出: “苟不能化其心, 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功罹刑纲,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 死刑所发挥最现实的功能也是死刑得以存在最强大的支柱, 死刑是满足人们的观念, 或 说是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 任何动物都有与生俱来的报复侵害的本能, 这是人类脱胎于自 然和动物的。“、者死、伤人者刑”,“最大恶极、死有余辜”这一系列民间 法谚说明自古以来的报复观念何其,但这种客观存在,并不是人类的产物,而是人 类时代的本能沿袭。 格老秀斯明确指出: 刑罚产生于一种人与兽共有的本性即复仇的欲 望,因此他给刑罚下了一个定义:“要求惩罚行为的,”不再以适用死刑来满足 人们的报复心是文明时代人类的! 四、死刑就中国现状的存在价值 死刑在现代社会存在不是偶然的, 它表明了国家对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的一种否定 态度,认为只有犯罪的生命,其他社会才能安定。这种设想是一合理的愿望也 是善良的,这是人类社会为整体利益的一种过激的手段。唯物主义已经告诉我们,在一 定历史时期、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 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与法不可比的, 试想哪种刑罚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不 可于死刑的威慑力,但要绝对相信死刑的震撼力。我很难赞成一些学者提出的“死刑难 有威慑力”的观点,因为人们的行为是经过思考的,人们的价值选择通常是正确的,死刑对 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极为的,所以每当想到出后果,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的。另 外, 死刑对被害人亲朋的抚慰作用也是其它刑罚不可比拟的, 在一定程度上它了社会的 稳定。 从哲学角度上讲,社会发展进步中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理解:发展就 需要付出代价。犯罪现象产生是必然的,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这也是的充 分体现。马克思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种事物都包含有自己的……技术胜利,似乎 是以的为代价换来的。 随着人类愈加控制自然, 个人却似乎愈加成为别人的奴隶或 自身的行为的奴隶。”这表明了历史发展的“悲剧”性质,马克思认为这种“二律背反”现 象反映了历史自身的,即历史总是通过自相否定乃至对抗来达到自相肯定和进步。 一部分事物目标的发展和实现, 不能不靠其它价值目标来实现, 人类个性的比较高度的 发展只有以个人的历史过程为代价, 因为人类也像动植物界一样, 种族的利益总是需要 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的。 在文明发展中的个体巨大、 古老的代价 后面, 隐藏着人类自身深层次的发展。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人类社会发展链 条上的一环, 尤其是我国以后进行的向现代化转型的时期, 带来的全面发展就必然付出代价, 犯罪的不可避免和急剧上升是在所难免的。 社会发展到激流奔腾阶段,都伴随着尖锐的冲突、剧烈的碰撞、严重的分化和普遍的心 灵危机。另外,社会发展本身是打破旧秩序而出现新秩序,是利益关系、生产力关系的重新 整合,社会是在平衡和不平衡中发展的,所以当不平衡出现时,代价就不可避免。因斗争、 矛盾是必然的,犯罪这种否定的评价便会与日俱下。 犯罪正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代价,是人类对自身社会,对自然的代价。这种代价有“必然的代 价”和“人为的代价”。作具体分析为:其发展的必然性所付出的代价又能换取发展,这是历 史的必然,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历史主体不合理的选择造成的代价,不具有必然性,是可避 免的。 必然的代价根植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中, 根植于人性自然或恶的一面, 是不可避免的。 犯罪的形式可表现为必然代价也可表现为偶然的代价。 根据哲学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了犯罪的不可避免后, 我们就可以清楚运用死刑只是历 史和社会的一个价值选择,它在为自己服务。必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都是可适当控制的。人的 活动具有自觉性和目的性。因此,面对死刑当他意识到行为所付的代价过大或不合理时,超 出了人的承受能力时,应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避免犯罪的发生。这种机会成本论是适合哲 学和经济学的。这表明死刑是历史、社会发展的某个或一段时期内,服务的一个有效武 器。 这似乎成了一种选择。贝卡利亚也好,边沁也好,他们主义和功利主义是死刑的光 辉似乎在这个选择面前黯然失色。 社会的发展需要付出代价, 但必须要某些最 可宝贵的生命吗?非也! 贝卡利亚说: “法律并惩罚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 这是一种荒论的现象。”马克思也说“的确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证明在以文明自负的社 会里死刑是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是的,任何美丽的生 命都会开出之花来。 但仅凭这些就从上把它铲除, 这符合吗?我们知道任何事 物都是发展变化着的,死刑也不例外。我们从主义、功利主义等知道了它废止的人性前 途,但理论又必须符合实际,我们又从哲学上知道犯罪的必然性,那么承接几千年的历史, 结合当前的实际我们理解,固然是选择,但它当前也是符合历史的。 死刑的存废也不能单方面进行抽象的讨论,必须结合一个国家实际情况,具体地进行分析。 从现实上讲我国就处于一个社会大发展、 大变革时期, 并且是不同于发达国家和其他许 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时段, 有着特殊的国情。 现实上讲中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呢?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死刑的废止需要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文明这两个方面的条 件,目前中国还是不具备的,从物质文明程度上来说,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我们正在 建设现代化,但离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在这种物质条件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 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适应的较低水平上,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就大。 防范犯罪要优于惩 罚犯罪,这个道理是易懂的,但惩罚犯罪远比防范犯罪节省资源。当一个社会物质文明没有 发展到一定的程度, 者是不可死刑这一方法, 社会也会这样选择。 对废止死刑来说, 文明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一个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观念就愈是强烈,对于死 刑的认同也就越强。在中国目前情况尤此。观、快意恩仇观是国人两个基本的道理 论理观。看看满目的武侠,我们就可以窥见一斑。只有文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超越报 应观、 刑罚主义思想才有存在的社会土壤。 我国目前文明程度也还处在一个较低的 水平上,废止死刑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冒然行之会付出沉重的社会代价。中华民族社会 心理对它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 从以上分析中得出,社会发展中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刑罚”这种利益、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手段就必不可少。 在一个物质文明和文明相对低的国家, 在发展 物质文明建设时, 只有保留死刑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才能更有效地社会发展和 利益。目前我国中文明的建设也处在一个低层次上,这是不言而喻的,公共的 风貌,依然处在传统封建文化的严重影响下,主义依然是对刑罚的根本看法, “者死,伤人者刑”是对“、”的基本理解。精英论却只是了未来。 罪的“机会成本论”来看,失去不可再生的生命使任何犯罪结果都毫无意义,死仍是人们心头 最大的恐惧,的也告诉我们“一切都是为了。”它的作用在实界中不乏 实例: 美国并没有以根本上废除死刑, 而菲律宾因大骚乱前后犯罪率的狂升不得不恢复死刑。 和告诉我们人类社会是物质的, 社会发展的每一步都是两面的, 我们要人 类社会存在的基础、积极的,离不开刑罚。而在当前中国的社会条件下,死刑作用 一种手段还是存在空间的。义渠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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