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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期刊质量管理》的通知

类别:管理论文 日期:2020-6-20 8:40:23 人气: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第一条为加强、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期刊出版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期刊。

  第、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附件《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附件《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附件《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第七条印制质量包括单份印制质量和批印制质量,期刊印制质量包括单册印制质量和批印制质量。、期刊印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及的,其印制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印制质量为不合格。

  第八条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期刊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应当督促出版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将、期刊质量纳入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对质量不合格的、期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期刊出版单位应当落实“三审三校”等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出版质量。

  第十条、期刊质量检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抽样检查的对象为各版面及中缝、插页等所有内容。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抽样检查的对象为期刊正文、封一(含书脊)、封二、封三、封四、版权页、目次页、广告页、插页等所有内容。、期刊印制质量检测样本抽取依据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实施、期刊质量检查,须将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期刊的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出版单位或主办单位。出版单位、主办单位如有,须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果仍有,须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上一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请求复核。

  第十二条、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期刊出版管理》等相关,责令改正,给予;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

  第十、期刊印制质量不合格,出版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本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期刊的,按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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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期刊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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