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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落地 四类险种突破销售区域

类别:哲学论文 日期:2015-7-31 17:37:12 人气: 来源:

  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险;能够、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的其他险种。

  作为最早开征意见的互联网金融类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意见终于落地。

  早在去年10月就开始小范围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7月25日在保险公司内部发布。虽然保监会网站尚未披露《暂行办法》,但保监会已确定将于7月27日下午召开互联网业务监管情况通气会。

  如此前业界所期许,《暂行办法》适度放开了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

  经营区域适度放开

  针对一直存在争议的地域经营问题,《暂行办法》有所宽松。其中,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险;能够、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的其他险种。

  另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上述《暂行办法》对于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划定了红线。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暂行办法》称,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其中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暂行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对于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暂行办法》划定了参与门槛。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等硬件软件条件。

  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合作清单等硬。

  第三方平台明确资格

  除了经营地域有所突破外,《暂行办法》中另一值得关注的即第三方平台的经营门槛和红线。这一主体正是目前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热土。

  “《暂行办法》中透露出的是对有牌照机构加强监管,通过对有牌照机构去管理第三方平台的风险。”一名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如是分析。

  不过,在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一项中,一些业内人士亦认为是一种。其中,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上,上述《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暂行办法》还强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性描述。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继续大幅增长,当年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与此同时,互联网渠道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4.2%,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止到2014年,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2014年全年新增26家。

关键词: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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