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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的形成
(一)普通法产生的:英国的地理英格兰位于欧洲西北角,与法国隔海相望,除 了北通苏格兰、西接威尔士的两片陆地外,其余边界全是海岸线。与欧洲隔海相望使其 与欧洲一直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同时,又能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
(二)普通法的起源:在诺曼底人入侵前后,英国国王所颁行的法律与习惯 的杂乱的混合体是英国封建法权的基础。 国王司法制度尤其是巡回制即派遣 库里亚到地方上进行征税工作和司法审理工作的发展加速了把每个地区 所特有的杂乱混合的法律资料编成全国共同的法律的过程。 罗马法对这次工 作也有一些影响。于是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就产生了。 1066 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 中央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的重要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 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出来,由 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 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 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 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 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 郡法院和白户法院) 主要适用习惯法, 法院主要适用法, 主要管辖婚姻、 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 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然后 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 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 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 播方式上呈放射线式。在普通法法系,英国普通法是基础,英语是普通法的 媒介和工具,英联邦是加强国之间联系和维持统一的纽带。20 世纪特别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界的重要地位,使其与英国一道成为普通法法系 的核心,而。和则逐渐成为普通法法系的。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 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 19 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 受判例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 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 于这些规则是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 因此, 又称为法 (judge-made law) 。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 典。如美国的《统一商》、美国等。但和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 法和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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