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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来源研究生处2016223181400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实施刚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建设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通知(教社科〔2016〕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学位〔2016〕9号)有关,我校严谨求实校风,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学术素质和综合培养质量,制定本. 第一条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遵守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制,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学术着作承担法律责任. 7,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行为要劝阻和,对严重违反者要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优良学术氛围. 8,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校学术声誉. 9,研究生在校完成学位论文内容,即使研究生已毕业工作岗位,研究生以学位论文研究发表论文,属海南大学主持科研项目学术,一律冠名为海南大学,研究生可以在标注中说明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条导师及学院(系,所)和管理部门职责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严谨求实,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强研究生学术教育,继承和发扬我校优良校风.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着)审查第一责任人.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和拟发表学术论文(论着),导师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特别是对作者之一论文,要以高度责任心和文责自负原则,对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查,实事求是,科学求真. 各学院,系,所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均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进行审查义务,同时受理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举报义务.接到举报后,应进行核查,报研究生处审查,若属违法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 第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学术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将所有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研究生署名海南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学术论文原始经过导师审核,导师签名后方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它作者署名也征得署名者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 4,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导师姓名所发表学术论文原始也经过导师审核和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条严禁下列违反学术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包括论文,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伪造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新和新发现, 3,将本课题已有研究在论文中不加标明而, 4,请他人代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它拟发表论文过程中文钱交易行为者, 5,在未参与工作&或论文中署名, 6,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虚开或发表文章接受函,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鉴定,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报复,或恶意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1,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它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在承担助教,助研或助管等工作中以权谋私, 13,,贩卖或擅自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技术, 14,制造恶意计算机病毒, 15,对认为本校(或其它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就随意向或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条对违反学术行为受理和鉴定 1,研究生处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事宜. 2,学校成立研究生学术鉴定委员会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意见.必要时该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校内外专家专门学术鉴定小组对违反学术行为进行鉴定. 3,研究生学术鉴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管理部门. 4,认为对违反学术行为不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第六条对违反学术行为 1,违反学术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项及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学业. 2,违反学术者,经查实后,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学籍处分. 3,违反学术特别严重而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研究生毕业3年内,若有严重违反学术内容,涉及海南大学和研究生导师,学校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公开或撤消所授学位. 5,对于违反学术研究生导师,如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正式印刷前或发表论文前审核签字,在研究生同时也对第一责任人导师作相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七条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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