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邓某龙他人在海口贩卖并指挥他人从广东运输毒品1750.5克、甲基苯丙胺3999.6克,数量大。6月24日,海南省第二中级在昌江对邓某龙进行公开宣判,邀请30多名学生和社区群众到场旁听。宣判结束后,遵照最高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邓某龙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向社会表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2014年4月至9月间,邓某龙同扬某玲(同案被告人,女,已)合伙在海口市贩卖和甲基苯丙胺()。邓某龙负责联系广东省徐闻县毒贩“钱哥”购买,由扬某玲的妹妹杨某欣(同案被告人,已)运输回海口市交给扬某玲贩卖。此外通过邓某龙介绍,扬某玲还认识了广东省徐闻县的毒贩“红哥”,并自行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红哥”通过货运方式将甲基苯丙胺邮寄到海口市,杨某欣接收后交给扬某玲贩卖。
2014年9月13日,邓某龙联系“钱哥”购买4块,后邓某龙让杨某欣到徐闻县拿取。当日23时许,杨某欣携带返回海口市,在海口市琼山区博雅横扬某玲租住房内将交给扬某玲。当晚,扬某玲向“红哥”购买的4条甲基苯丙胺亦通过货运方式邮寄到海口市,邓某龙驾车载着扬某玲、杨某欣到海口市滨江,由杨某欣接取到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回到扬某玲租住房。扬某玲将4条甲基苯丙胺和3块放在一纸袋里,后打电话给其子蔡某辉(同案被告人,已)将纸袋运回琼山区红旗镇龙扶村的家中存放。次日凌晨1时许,蔡某辉驾车到博雅横租住房处,杨某欣将装有毒品的纸袋交给蔡某辉时,二人被抓获,共缴获1401.4克,甲基苯丙胺3999.6克。
2014年9月13日12时许,扬某玲在海口市三江镇仙鹤村附近,将邓某龙与其购入的一块贩卖给冯某石(同案被告人,已)。抓获冯某石时,从冯某石处查获349.1克。
省二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某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他人予以贩卖并指挥他人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龙死刑,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邓某龙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核准。(通讯员 孙大伟 薛逢侠 见习记者 吴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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