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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校园的法律规制

类别:法制论文 日期:2017-10-25 12:50:47 人气: 来源: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终有148.63万人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较去年增加9.17万人,国考报名再度“升温”。

  记者了解到,未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的省份,享受不到谈判后的价格。部分省份已出现跨省买药的现象。

  上海、接连出台,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上行驶,否则将处以10—50元的罚款。

  【摘 要】:近些年来校园事件层出不穷,一起起事件的发生都令人触目惊心。在我们提倡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后,校园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越演越烈,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利益驱动化的趋势。为此笔者想从法律角度谈谈如何规制校园,以期能有效校园。

  校园[i]是指发生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内的,由学生、教职员工或校外侵入人员通过语言、动作故意师生名誉、人身、损害学校和师生财产、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ii]笔者认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校园热,目前还存在校园冷,者不直接以身体,而是通过压力使者长期处于恐惧之中,使人痛苦。所以校园除传统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外,应加入损害。

  有关单位曾就校园做过以一项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非常担忧:曾受过校园的学生约为32.5%;参加过校园的学生约为36%;在身边亲眼看到校园的学生约为48%。调查还发现,校园者在两人以上的约为84.5%。发生在校园内的约为34%。[iii]近年来像这样的调查不在少数,调查结果都惊人的相似。现在的校园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和多发性的趋势。面对校园的多发性与频发性,法律能做什么?

  自有校园的发生,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就没有停止过,认为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无法与现在社会急速发展、青少年普遍早熟相适应。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保》过于注重对未成年的,在校园者和者之间,更倾向于前者。为此学者、代表们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使这些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杀一儆百,产生法律威慑力。也有学者持反对态度,青少年进入是被的可能性大还是被污染的可能性大?我国《未成年人保》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管法律如何修改,这一初衷不能改变。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不能降低,必须清楚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法律单纯的一个数字,而是通过社会学、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的。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只有7岁,这适不适应我国,得通过大量的数据研究。当前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在通过、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研究之后,确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幅度。[iv]

  青少年实施行为,除了与社会、学校相关外,家庭教育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我们看到这么多起悲剧的校园事件后,家长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平时对子女疏于或者他们本身就是行为者。因此在校园者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提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对所受到的损害赔偿也可以一并提出赔偿。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希望被害人可以得到足够的民事赔偿,另一方面也是希望给予监护人足够的警示作用,希望他们认真行使监护权,对自己的孩子进行,以免再有类似情形发生。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他得家长或监护人加以;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教养。重庆十岁女孩摔婴案的父母表示自己经常女儿,这对孩子性格造成极大的影响。对于孩子的父母是否有资格继续进行监护,不能由父母自己说了算。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民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父母监护资格审查之诉,由法院根据父母平时表现,表现、社区意见,小孩意愿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父母继续刑事监护权将对小孩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可以暂时变更父母的监护权,由国家行使监护权,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国家监护权。通过设立国家监护制度可以正确教育校园者,使其。同时对父母进行教育,在他们重新具备监护资格时,可申请撤销变更监护权之诉。

  刑法修正案八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即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教育和扶助的非执行制度。[v]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不脱离社会,社区矫正结束之后可以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应当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保密,给予身份;配置专门化和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机构与人员,根据校园暴者的身心特点,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通过社区矫正制度一方面能使其自新减少再犯的可能,另一方面也避免其进感染。

  校园已经不再是一个个个案,的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庞大。为此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希望能从法律角度规制校园。(作者系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蔡婷)

  [ii]辛苗、费瑛:《对“校园”的概念及其现状的分析探讨》,载《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1年第19卷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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