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制造“湄公河惨案”、中国13名船员的缅甸籍大毒枭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CCTV对之前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直播,引发争议。其实,早在中国古代,都是“现场直播”,允许“围观”。
死刑在中国出现时间很早,上古三代时期的“五刑”中,便有“大辟”之刑。具体都有哪些种类的死刑,清末家沈家本曾作过考证,其《历代刑法考》共列出了24种,分别是:醢(脯)、炮格、焚、烹、轘、沈(沉)河、陵迟、支(肢)解、磔、要(腰)斩、枭首、戮尸、斩、绞、罄、弃市、笞杀、考竟、剖心、射杀、射鬼箭、生瘗、投崖。
这些死刑是依犯的方式来划分的。如醢刑,是把后再剁成肉酱。在刑法史上,最早使用此刑的,是商朝末代之君纣王,《吕氏春秋·恃君览·行论篇》记载了此事:“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
炮格,又称“烙刑”,将涂抹上油脂的铜柱架于炭火上烧烤,强令罪犯在铜柱上行走。因为太滑,往往坠落炭火中,被活活烧死。《史记·殷本纪》记载,此刑也系纣王发明,据说为取悦宠妃妲己。
烹,是将放在大锅里煮,也系纣王最早使用,他曾将周文王长子伯邑考如此烹杀。西楚霸王项羽劝降汉王刘邦手下周苛,周不从,结果被项羽“烹”了,此即《史记·项羽本纪》所记,“项王怒,烹周苛。”
轘,又称车刑,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称,“车裂人也”,即把绑在朝四个方向跑的马车后面,将撕裂。此刑后期方式简化,将直接绑在马后,即俗话所说的“五马分尸”。
上述死刑和方式可谓恐怖至极,但古代中国刑法虽严,但大多数时候并不提倡,汉朝以后,《历代刑法考》中所列的极刑大多数都废止了。
据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中的死刑仅有三种:即枭首、腰斩、弃市;晋代的死刑与汉律相同,也是枭、斩、弃市三种;到南北朝时期死刑减为两种,如梁朝只有“枭首”和“弃市”两种。
杨坚(隋文帝)代后周建立隋朝后,废除。据《隋书·刑法志》所记,杨坚“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杨坚觉得枭首、轘裂这类的手段太了,仅保留斩、绞二种死刑。
唐朝继承了隋朝的立法思想,唐高祖李渊制定的《武德律》对罪犯的惩罚已比《隋律》减轻很多,如将50条应判处绞刑的改为肉刑“断右趾”,李世民仍觉得太重,减为“加役流”。
《资治通鉴·唐纪九》记载,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全国一年“断死刑才二十九人”,达到封建家所希望的最好效果“刑厝”(有刑法而不用)。
唐代最能体现“刑厝”的案例发生于贞观六年。当年十二月辛未日(腊月二十二,公元633年2月9日),李世民在批核名单时心生,将全国共计390名放回家过年,约定次年秋天回来领刑。第二年九月,如期回来受死,无一逃走。李世民很满意,大笔一挥将他们全部无罪。
在隋唐时期,中国刑法基本立法原则是“慎刑”、“少杀”,对死刑控制很紧。如贞观五年(公元631年),李世民将大理丞张蕴古在街市上斩杀,过后感到后悔,因此下诏:今后有死刑,即使立即,仍须三次复议才能执行。
宋代,刑法又趋严厉,在绞、斩二死刑基础上,推出了昭著的“凌迟”。所谓凌迟,即用刀一块一块割下身上的肉,也就是俗话说的“千刀万剐”,让在极大的痛苦中慢慢死去。
据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六·刑制》记载,宋朝于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启用凌迟,当时是赵祯(宋仁)当,在荆湖一带(今湖北省境内)出现了“祭鬼”的恶俗。赵祯听汇报后非常恼火,批示今后者一律处以凌迟,即民间俗称的“剐”。
凌迟手段早在秦汉时即已出现,但未入正式,只是“家法”中的。宋代诗人陆游认为,到五代时“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慑力。其实,凌迟在南北朝时的北齐已成为官刑,开国高洋便使用过此刑,只是叫法不同,称作“轻刀脔割”。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迟”的刑法条款,出现于“辽律”中。《辽史·刑法志上》记载,辽国不仅使用和恢复了过去的绞、斩、枭、磔、炮等外,还有凌迟、肢解等极端手段。
将凌迟真正广泛使用的,是以著称于史的明代。开国朱元璋(明太祖)用重典峻刑,犯大逆、恶逆、不道、采生折割等共计13种罪,要判处凌迟。其中的“采生折割”,类似现代活摘人体器官。
凌迟在明律中属于“非常之法”,常规只有绞、斩二种,但凌迟现象明显。同样是凌迟,刑有轻重之分,直接表现于刀数上,越大,危害程度越高,刀数越多。最少割8刀,并以8为基数,翻倍增加:24刀、36刀、72刀……最多3600刀。
明熹天启二年进士郑鄤,被阉党诬以“杖母不孝”、“奸妹”等忤逆不道之罪,遭凌迟冤死,被割了3600刀。实际刀数也存在随意判定的现象,如犯谋反罪的大太监刘瑾,被判割3357刀。
死刑是极刑,其目的是,社会秩序。在这种下,古代都是公开的,而且在人多的地方,允许群众围观,“围观”就是看,这无异于现代电视的“现场直播”。
古代,一般选在街头、闹市区。《唐六典·刑部》中,“凡决大辟罪皆于市”。有条歇后语,叫“鹤年堂讨刀伤药死到”,就是因为鹤年堂药店在清代京城有名的刑场菜市口附近。
汉律中的枭首、腰斩、弃市三种,也都要选择在清朝菜市口这样的地方执行。枭首,即砍头,头砍下来后要悬挂在木杆“公示”,这是秦朝的常用手段,即所谓“枭首”,后来也有将头颅悬挂于城门楼上的。至于“弃市”之刑名,则直接因为地点位于“市”,在街市上处死后,不准,原地“晒尸”一定时间,供观看。
三国时蜀国都乡侯刘琰便被处以“弃市”之刑。而其遭此极刑,竟然是因为他吃醋,怀疑老婆胡氏与后主刘禅有染。胡氏很漂亮,进宫给太后拜年一个月后才回家。刘琰“家暴”一通胡氏后还休了她,结果被胡氏告到朝廷,遭到极刑。
“晒尸”时间一般是三天,高湛当时(北齐武成帝),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齐律》中,被处死后要“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意思是,如果地不在街市上,要将尸体陈列在乡间公共场所显眼的地方。
古代对的月、日、时很有讲究。除“决不待时”的重刑外,绝大多数朝代都有固定的时间。《唐六典·刑部》中曾,“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
一般来说,古代多选择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即所谓“秋后问斩”。这是为了天时,合秋冬肃杀之气。在固定月份之外,如果非要,也要避开正月、五月、九月,因为这三个月份是“断屠月”。
在可以的月份,也不是哪一天都可以,1、8、14、15、18、23、24、28、29、30这十天叫“十直日”,属于“禁杀日”,是绝对不能的,即使是“决不待时”的,也不能在这月、这日。另外,24个节气日、国庆节、生日等重要日子也不能“”。
如果不按时间,责任人要被。《明律·刑律·断狱》“复奏待报”条:“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唐宋也是“杖八十”。
时间一般都选在白天,即便是夜间,也要等到天亮以后再动手。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后,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后乃”一说。日昳之时是古代12时辰中的未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3时至15时,“未后”在冬天来讲,太阳开始落山已近黄昏。选择这个时辰应是替死者考虑,方便死刑犯“托生”。
明清似乎多选在午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1时至13时,明清话本小说里所谓“午时三刻”大概就是因为有此背景。选择午时则是为生者着想,午时阳气最旺,鬼魂难以,监斩官、者不怕“鬼魂”缠身,避免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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