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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差异成刑事国际合作障碍

类别:法制论文 日期:2018-4-17 5:35:03 人气: 来源:

  高压严打之下,网络犯罪为何仍高发多发?立法、执法司法上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完善?国际合作对打击整治网络犯罪有何作用……10月13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研究网络违法犯罪的中国人民大学院副院长时延安。

  时延安:从趋势上看,犯罪发展态势基本特点之一就是网络化,既包括传统犯罪通过网络实施,也包括随着网络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犯罪。可以说,目前大量的财产、经济犯罪、个人名誉等类型的犯罪,已经形成全面网络化趋势。

  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强化,基层、司法机关还没有很好地适应网络犯罪的态势。比如,目前刑事司法处理案件更多看结果或者后果,但因为等方面原因,网络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要么是关系不好证明,要么是可以证明结果但达不到立案标准。

  《法制日报》记者:为什么说国际合作是当前打击网络犯罪的一项重点工作?目前国际合作存在哪些困难,要如何加强国际合作?

  时延安:当前,犯罪整体发展趋势之一就是跨国化和国际化,这就需要相关国家不断协调立场、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更具跨国化和国际化特征,因而针对涉网刑事案件势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例如,收集方面,对于境外的就要与相关国家进行合作来获取。

  应该说,对于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都有着共识。开展国际合作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刑事法律不同,一些国家刑事程序法比较复杂,开展合作,我们必须要了解这些国家的法律。再有,一些国家将法律问题与问题结合在一起,成为刑事领域国际合作的障碍。

  对于开展国际合作,门应继续搭桥,推进国际刑事合作条约(或协定)的签定;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已经成熟且普遍认可的规则开展合作;当然,作为基础性建设,我国需要一支专业、高效的国际合作队伍。

  《法制日报》记者:为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当前在执法司法和立法上,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时延安:从刑法立法看,我国刑法以及刑法适用活动中,总体上偏重于将结果(或后果)作为的一个必要条件,但网络犯罪中,很多未必有可见的或者物质性的结果。而有的即便有危害后果,却不好定量和估价。

  虽然目前大多数网络犯罪,是利用网络空间实施的传统型犯罪,比如网络诈骗,但网络特征不可忽视。比如,有的网络诈骗针对多数、不特定人,每人诈骗数额很小,但总数很大。由于人遍及各地且每人数额不多,办案机关取证十分困难。如果按照诈骗罪来处理,给办案机关的压力太大。所以,将这类网络诈骗行为,单独为犯罪。

  还有,理论界讨论较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也比较困难,也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

  从刑事诉讼来看,涉网络刑事案件最令被害人头疼的是报案,也就是立案和管辖问题。由于此类案件比较复杂、不易破获,一些基层机关不愿立案。在管辖方面,理论上讲,被害地点也是犯罪地,当地机关应当予以管辖,但由于犯为实施地可能在其他地方,所在地更是难以查清,有的机关会要求被害人到犯为实施地去报案。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出台相应的规范加以解决。就立案而言,最好由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中心,中心通过技术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

  从刑事制度看,涉网络刑事案件的收集及认定标准也应做单独考虑。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直接适用同类的、未利用网络实施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造成案件处理上的困惑,也不符合这类案件的特点。

  时延安:治理网络犯罪比较复杂,可以考虑三个方面:充分发挥网络服务商的监管作用、加强网络服务商与机关的合作,无论在技术上还是信息的把控上,网络服务商都有能力及时发现网络犯罪线索;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既懂网络又懂法律的人才;要充分调动网友打击犯罪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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