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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亟待改革

类别:法制论文 日期:2018-9-8 4:02:31 人气: 来源:

  经过这么多年的研究和此次对地区金融法制的实地调研,《法制日报》记者希望您能将您的研究介绍一下,希望能够提出对我国现有金融体制建设有意义的。

  记者:您认为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大的方面存在什么问题,比如去年发生的股灾,与此有多大的关系?

  答: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应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导致监管不及时、不周延以及监管不力。股市是汇集全社会资金流的地方,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资金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证监会无法掌握资金流的全貌。在此背景下出台去杠杆政策,形成下跌中的多米诺效应,因此酿成股灾。杠杆的助长助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是有的。因此,2008年后,主要发达国家开展了“降杠杆”工作,降杠杆还是2010年G20的一个主题。

  但是,由于分业监管的存在,我国不仅没有采取降杠杆的举措,一些私募基金或影子银行还加杠杆,并将这些数额巨大的杠杆资金而且大量是银行资金汇集到股市。因此,导致2015年股市形成巨大泡沫。证监会本来希望降杠杆去系统风险,结果却因股市下跌导致杠杆负效应出现而酿成系统风险。

  记者: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出现了什么问题?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直很给力地进行查处,但是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改观。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答:首先是分业监管导致监管真空。当前,影子银行、伞形信托、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跨越了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个领域,并不断突破监管边界,属于管地带,监管空白与漏洞很大。另一方面,有些交叉影子银行产品同时属于多个监管部门,造成监管重叠问题。此外,不同业务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强度不同促使市场主体采取套利行为。

  其次是,分业监管导致监管机构信息分享不够导致系统性风险不能被提前预防或警示,导致监管不能及时采取监管对策。信息和数据是进行宏观审慎评估和制定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统一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大数据平台是宏观调控和金融有效监管实施的基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这些基础无从建立,致使在各类机构业务日趋融合背景下金融监管反应迟钝,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危机预警能力难以提高,很难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再有就是,分业监管造成监管主管机关职权有限或划分不明确,协调性不足,各机关监管分割,导致监管有效性受到制约。在分业监管机构目标各异,部门法律规范分散,缺乏达成一致行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不利于建立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正是由于监管分割,导致地盘意识,银、证、保险监管部门各管一摊,不希望别人插手自己的监管对象,但这种分割的结果就极易形成监管机构交叉重迭、金融法规不统一。

  而且,分业体制导致宏观审慎监管缺位。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有赖于审慎监管工具的配合。当前货币政策与审慎监管分离,宏观审慎政策构架与金融监管缺乏政策协同性。各金融监管部门存在跨界实施宏观调控的冲动,与中央银行缺乏沟通,容易形成政策叠加与政策,影响金融调控效果,导致金融部门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整体评估、协调与有效应对。中央银行虽然负责金融稳定,但却缺乏相关的监管信息和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存在典型的顺周期监管,未能有效实施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无法有效平准金融市场波动。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作为金融监管部门之一的证监会无法得到最全面的金融监管数据,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因此,最终导致股灾的爆发,以及在股灾中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为证券执法部门的证监会在打击违法违规中也会遇到许多障碍,在打击违法违规方面实际上是疲于应付,非常被动。因此,表面上证监会在轰轰烈烈的打击各种违法违规,但市场治理的效果并不佳。

  记者:那么,我国是如何形成这种分业监管体制的,之所以形成这个体制,一定是有其原因的,在当时应该也有其合的一面,那是什么原因呢?

  答: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1997年形成的。当时承担金融监管的机构是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2003年银监会成立,形成现在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2004年6月,三会签署《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备忘录》。2008年2月《中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正式提出“综合经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销售、相互代理等多种形式,开发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效应。在此次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改革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改革的理由是认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导致了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时任高层领导在全国金融会议上提出了约法三章,并提出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构想。

  答: 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与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分业经营体制。在监管体制上也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兼业经营。世界效仿转向混业经营。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再度成为潮流。

  目前除美国实行双峰制监管外,主要发达市场都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即一元化监管。英国在1997年实现一元化监管,在2004年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入一元化监管阶段。

  记者:混业经营已是无可回避的现实。现在有银多大型金融集团,下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许多子公司,以前这些都各自有监管部门,实行一元化监管究竟有何好处?

  答:优势明显好处很多。首先是有利于对金融的监督。分割式监管会使主管机关无法以合并基础去评估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

  一元监管体制的 另一好处是监管机构内部可以快速有效的分享监管信息,而且不容易产生监管漏洞。金融机构不容易监管套利,金融机构也可以避免不同监管机关不同监管标准的困扰。

  第四是,较具监管弹性。一元化监管机关较能适应市场发展及创新。由于一元监管涵盖所有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监管真空风险小,因此,监管机关不会因为监管风险而阻碍创新。

  第五是,监管效率整合后,监管机关的资源较多,资源使用效率较高,且由于共享信息、基础设施,故可降低成本。同时,监管机关责任明确可以避免机关之间相互推责或单一机关扩权。避免分业监管下较易形成官僚集团推卸责任的风气,或监管扩权及监管权。

  答:从发达市场观察,作为货币政策执行者的中央银行是否赋予金融监管职能,无论实行一元化体制还是分业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的争论。赞同者的理由是:有利于中央银行监管金融可以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便于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并提升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通过央行对个别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可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央行较具有性和专业能力,执行监管工作比较不受干扰。

  但赞同者与反对者也都认识到央行扮演金融监管角色会存在弊大于利的问题:第一、央行同时负责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容易发生角色冲突。如果银行倒闭现象一般都会监管机关,如果监管机关就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可信度及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将连带受损。从分业监管期间央行负有双重角色实践效果看,职权冲突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而且,中央银行作为银行最后融资提供者与负责例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之间,其工作目标有时会出现冲突,因此,这两个角色需要维持相当距离以避免风险的发生。第二、不易区分金融集团化与金融产品、中介机构间的界限;第三、容易造成中央银行过分,使监督制约机制失衡;第四、不利于金融合并监管效能的提升。

  因此,美、英、日、台都把中央银行定位为主掌货币政策的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特定的金融检查权。

  记者:结合我国的现状,如何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由谁来主导?据我所知,现在国内一些银行业内专家也在考虑融合改革之事.

  答:应当由国务院牵头成立金融改革领导小组。改革的具体模式可以参考地区的模式,即在一行三会之上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统一的金融检查权与调查权,三会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行使检查权与调查权。央行主要行使货币职能,为了宏观审慎的需要享有有限的监管职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掌握金融信息,并提供给一行三会决策使用。一行三会主要领导是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当然,定期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委员一人一票制。一行三会必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委员会经费,可以考虑部分财政预算、大部分向监管对向收取。委员会对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负责。等等。

  张远忠律师,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高雄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大学民商法博士、律协(第九届)信托法委员会副主任,曾就职于市高级。

  张远忠律师主要执业领域:金融争议解决,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公司的合规控制,代理了许多在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著包括《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分析》等。司马南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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