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何勤华 外国法制史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在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31届年会闭幕式上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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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天紧张而热烈的讨论,我们的会议在各位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已经结束。下面,我代表研究会做一下总结。我讲五个问题。
第一,我们就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从第一场“法律文明起源和变迁的理论研究”,到接下来的“西亚、埃及、印度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东亚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中外法律文明的比较与互动”“法律文明的现代化和全球化”等六场主题研讨中,代表们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火花时时闪现,思想碰撞不断,真的是一场学术的盛宴。我想,不管是第一次来参加我们会议的人,还是与会多年的老会员,都从这些讨论中获益匪浅,心情愉悦。
第二,我们就与法律文明的起源与变迁相关的各种更加宏观、更加深入、更加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文明的普世价值;比如,同在东亚范围内,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与日本古代法律文明的相同点和差异点;比如,最初的法律到底是人制定的还是神制定的,以前我们提到神创造法律,我们都感觉是透顶之说,但今天竟然有不少人开始相信了;比如,法律的起源在国家的起源之前,还是在国家的起源之后,两者的关系除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阐述的顺序之外,还有没有更加合理的解释理论;比如,如何看待现存的带有原始部落生活之遗迹的一些民族的习惯法问题,肯尼亚等非洲国家的习惯法状态可以作为法律文明起源的标本来参考吗;比如,如何看待古代巴比伦、埃及和印度的教和法律的关系,或者对法律的影响,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世界中的中国法、日本法、朝鲜法和越南法等之间的关系,它们是同根同的,还是早在法律文明诞生之初就已经出现很大的差异性。
第三,在两天的讨论中,我们对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领域内的一些我们本来以为是理所当然的用语和学科关系进行了讨论和辨析。比如,原始社会问题,到底是原始社会,还是初民社会,还是史前社会。原始社会和初民社会的英文单词是同一个,就是Primitive society,那么是否因为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用了原始社会,所以我们现在就不可以用了?而在他们的观念中,原始是和蒙昧、相联,是和成熟、文明相对,一个用语的使用,背后都有一整套的思想逻辑和制度架构的。而史前社会的用法,英文是The prehistoric society,是在有历史的社会的前面,加了一个Pre(前面的)前置词。还有一些我们本来认为是常识性的问题,如科学和,科学往往是和真理相关,往往是和相关。我们的常识是科学是讲真话,是实事求是,就是讲,讲未来的故事。而法是的载体,它怎么和科学拉上关系了。我理解,作者想表达的是法的,法的体系,是合理的、科学的。
第四,随着外国法制史研究的深入,有些关系到深层次的问题,开始受到学者的关注。比如,大到历史学、考古学和人类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我们讨论法律文明的起源时,许多老师针对王伟臣老师的提问或者质疑,就是你的研究,法的色彩不浓,都是历史学,人类学和考古学的,甚至担心给史学吃掉了。其实,作为对法律制度的记述、研究和引领作用的一门学问。它必须以文字的诞生为前提的。那么,在文字诞生前,我们怎么来了解当时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范呢?以及这种研究法律的学问如何体现出来的呢?我们只能通过历史文献的记叙,通过考古学的发现,通过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因此,在这种状态下,你要追问在研究法律文明的起源史时,怎么没有法的色彩,那就是说明我们在和历史学、考古学和人类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上做的还不够,而现在我们开始关注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了。这是比较宏观的问题。而在具体的问题上,在六场学术讨论中,大家提出了罗马法文明和法文明的关系,罗马法文明和日耳曼法文明的关系,罗马法文明和伊斯兰教文明的关系,等等。我想,要在这方面进一步推进我们研究的深入,那么至少有一个方面,即第一手文献的翻译和点校,可以为这些关系的研究提供帮助。比如你要研究罗马法和法的关系,那么,如果手头有了格拉梯安的著作的原文,有了当时法汇编的原文,又有了罗马法的著作(如阿佐、阿库修斯的书)原文,那么我们就可以进行比较研究了。其他关系情况也一样。
第五,两天来各位老师的发言,给我们以巨大的,就是外国法制史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比如,李洋老师、汪强老师的发言,向我们展示了近代海外对的看法、评价、描述,这些或者以,或者以著作,或者以游记、或者以日记等作为载体展现的,好好梳理这一领域的史料,将是我们外国法制史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以老师为首的团队已经做了许多前期工作。再如,齐静老师和王伟老师的发言,将我们的视野引入了鸦片战争爆发前后的英国档案资料。那么,法国有没有和中国法制近代化相关的档案资料,还有美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的相关档案资料也应该成为我们中国近代国际法史、立法史的珍贵资料。还如,伊斯兰教法律文明,我们本来以为有了马雍老师、吴云贵老师、高鸿钧老师、马明贤老师和哈宝玉老师等的,感觉伊斯兰教法似乎没有什么再拓展的研究空间了,而上午王小波老师的发言,给我们的,就是使我们得知,现在伊斯兰教海商法史也成为一个有待研究的新兴领域。又如,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中华法系都是一个重要领域,而且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如果从外国法制史视野来研究,我们就可以加大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的古代法制史以及这些国家与古代中国法的比较研究了。而以前,因为我们懂日语,尤其是朝鲜语和越南语的人才不多,所以这方面的也不多,我们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华法系之受影响国家即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律时,我们仍然只能参考杨鸿烈的《在东亚之影响》,而这本著作是1937年出版的,至今已经过去了81年。而如果我们懂了日语、朝鲜语和越南语的话,那我们就又拥有了一个无穷尽的法律文献宝藏和研究空间。所以现在南京大学的张春海,广西民族大学伍光红,以及华政的魏敏,师大的赵立新老师等,就是一批先行者。而宋宇宁关于“八议”“六议”的发言,以及其他老师对他的评议,表达了即使在一些我们很熟悉的名词术语概念制度等,也有许多值得深入挖掘的内容。
总之,我们这次会议收获很大,颇丰。我们大体对什么是文明有了一定的共识。这就是,所谓文明,就是指人类进化(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方式(样态)以及其所创造的。其标志有八,一是私有制的产生;二是阶级的形成;三是创造财富的能力达到了能够养活一部分无需直接从事生产(获取食物)的人口,从而形成了社会分工;四是在村落、聚落、城邑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城市(城邦);五是国家的正式诞生与运作;六是法律的基本定型;七是文字的诞生;八是除了物质生活之外,形成了相应的(教、艺术、建筑等)生活。而法律文明就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相关的各项元素的总和,如果从我们今天讨论的立场上,即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之立场上来认识,那么法律文明包括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判例以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其相应的设施,法律教育,法律学术,法律遗存。而对此的进一步拓展,则有待外国法制史学界全体同仁的努力。
各位代表,我们的会议到此就结束了。在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会议开得非常成功。明年8月,我们将再次相聚,到北国之春的召开第32届年会。刚才中午,我们几位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在聊天中,想到明年围绕一个什么主题呢?大家感觉明年是1919年魏玛颁布100周年,所以明年的会议主题,是否可以起一个这样的题目“文明的起源与变迁----纪念魏玛颁布100周年”,大家看看是否可行。如果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围绕这一题目撰写论文。待会,哈工大院的赵宏瑞院长,也会发言,给我们介绍一下哈工大的情况。
明天开始,我们各位代表,或者回家,或者要去安徽各地旅游,希望大家注意安全,也玩得尽兴。谢谢大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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