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科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偏重历史,因此相关热点较少,更加注重记忆,重者恒重。尽管如此,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也可能会成为当年的潜在考点,本着面面俱到不让考生失分的原则,我们整理了今年可能会考到的法史热点,以便大家冲刺复习。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因此根据地法律制度很有可能成为考点(并且这一块内容本身就十分重要)。大家需要着重记忆。
2021年分别是《德意志帝国》和《德意志帝国刑》颁布150周年,因此外国法制史中可能会考到法,大家要有重点地去记忆一下。
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这种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礼与法的矛盾及其解决。
唐律中的礼法关系很具特色,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别具一格。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
礼与法的矛盾较为突出的有两类:一类是礼所的对象与严重犯为的矛盾。礼所的对象与严重犯为之间的矛盾在唐律中较为突出。根据礼的和要求,唐律把一部分人纳入享有司法的范围,并按照他们享有的不同作了明确的,分为议、请、减、赎和官当等。
但是,当这些享有司法者直接损害了国家、阶级的根本利益或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时怎么办?针对这种矛盾,唐律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设决了这一矛盾,具体办法是:把享有的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不损害国家、阶级的根本利益和不对社会秩序有严重危害为限,超过限度,失效,犯罪者仍须依罪,如同。
还有,违礼不违法的矛盾在唐律中也非常突出。有些违礼行为不在唐律的明确中,对这类违礼不违法的行为,唐律也有解决办法:根据不同情况,用上请等方法处理。如十岁以下儿童盗及伤父母者,这类违礼不违法的行为是否要处罚呢?为此,唐律专门作了说明: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所以上请听裁,即由决忽悠美女老板全集定。
唐律中的礼与法虽有矛盾,但通过以上途径,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决。这样既了礼的,又发挥了法在礼中的作用。这是唐律比以往各律的高明之处,也是它的一个成功之点。
中国古代施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其思想基础是慎刑思想。这一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以后不断被继承和发展成为确立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依据。这一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唐代使其完备,明、清时还发展为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它的思想基础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乃至当时的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过很大影响。与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制相比较,,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它的思想墓础很具特色。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法乃至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死刑是生命刑,事关人命的大事,,因此特别需要慎重对待。死刑复核制度就是慎刑思想在死刑问题上的直接体现。
汉朝以前,中国没有死刑复核制度。 汉朝时曾对一些二千石以上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 二千石以下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复核就可执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地方割据,国家,中央无法控制杀,但仍有一些重视慎刑,强调须奏闻,要干预死刑案件。可以断定,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已经确立。
到了唐朝 , 死刑复核制度完备化了。 死刑案件通常在中央有关部门审查后,再须报奏核准,具有死刑案的最后决定权。与此同时,作为死刑复核制度中一个组成部分的死刑复奏制度也在唐朝完备化了。这是一种死刑案件已被核准,但在执行前仍须由勾决的制度。这样死刑案件便有了两次复核,一次是由核准,另一次是勾决。
明、 清两朝充分发展了会审制度,其中的朝审和秋审是专门复核死刑的会审。 其中,清朝的朝审是专门复核地方死刑案件的会审,秋审是专门复核京师及其附近死刑案件的会审。它们都是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参加。
全国监候死刑案件都须在会审后,才可执行,而且经会审后还有大部分的死刑犯将不被处死。因为死刑犯会被分为情实、 可矜 、 缓决和留养承嗣四类,其中只有情实的才会被处死 。
综观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可见,它对慎重执行死刑,防止滥刑,避免冤案确有积极意义,而这一制度背后的思想则是慎刑思想。
本文以16世纪末17世纪初英国院院与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冲突为研究对象,对这一冲突所涉具体案件进行了完整梳理,指出普通法法院主要是通过《罪法》和人身令两条径发起挑战。
尽管在1616年的冲突中国王詹姆士一世作出“衡平法优先”的裁决,但事实上,衡平法的胜利直至1621年的培根事件才得以最终确立。而衡平法之所以在冲突中获胜,一方面得益于的支持,另一方面在于其已成为英国 法中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至16世纪末17世纪初,院的管辖权面临着来自于普通法法院的巨大压力。普通法们以《罪法》和人身令为武器,对院运用“普通 法”阻碍普通法法院判决执行的做法发起挑战。
这一挑战表面上看源自院与普通法法院为各自利益而进行的管辖权争夺,实质上源自外部大变化的压力,具有更多的意味。事实上,自亨利八世时期的 沃尔西大之后,在院和普通法法院的冲突中,胜负的天平最终操持在国王的手中。
尽管都铎王朝的君主基于其与普通法法院的良好关系倾向于对这一冲突予以安抚平息,甚至不惜院的利益,但君权神授的斯图亚特王朝国王们的倾向早已注定了他们的立场。因此,尽管在一个个案件中,普通法们费尽心思,极力院普通法的干预。
但是,詹姆士一世于1616年的裁决最终 宣告了普通法法院在这场战争中的失败。尽管1621年普通法法院的同盟军议会以 培根为契机再度对院的衡平管辖权发起,但是在威廉姆斯主教的配合下, 获得国王支持的院再度转败为胜。
这些无疑告诉我们,院与普通法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不仅是法律的冲突,更是的较量。追根究底,的支持才是衡平法能够在这一冲突中获胜的最为关键的力量,衡平法的胜利实质上是的胜利。
当然,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于通过两百多年的努力,院已经成为一个 英国不可或缺的司法机构,它所实施的衡平法已经成为普通法的有效补充,成为英国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没有院实施的衡平法,人们的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正是因此,尽管随着1640年内战的爆发以及此后与议会之间的交锋以议会的失败而告终,院在克伦威尔护国主期间一度面临被取消的危机,却最终仍能幸免,一直存留至19世纪的司法,而“衡平法优先”的这一基本原则同样历经波 折仍能留存至今。
《法经》编撰之初,只是一部私家著作。后为魏文侯之子魏武侯采用,才成为一部成文。由于《法经》具有著作和两重身份,因此,它不仅对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发展,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学术界对前者的研究比较充分,而对后者的探索则比较少。因此,这里重点对《法经》在中国古代发展史上的地位作些论述。
首先,《法经》所确定的以罪统刑、以总则统分则的体系,对中国古代刑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其次 ,李悝在《法经》中创设的刑法原则,如“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不别亲疏 ,不殊,一断于法”等 ,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刑事立法乃至刑的基本原则。
除了上述“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不别亲疏 ,不 殊,一断于法”以及“重刑轻罪”等基本原则之外, 李悝在《法经》中还确立了以刑法为主的体系。而这一后果,影响中国达两千多年,形成了区别于的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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