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采取了 概括+列举的方式,首次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作出了,并明确了性的核心特征,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从而区分了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隐私存在交叉重合关系,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在方式上应当区别对待。对个人信息的判断主要应依据标准,但也有必要兼采场景理论。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循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摘要】合规不起诉正处于向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从制度功能、刑事政策、立等维度展开的前期研究取得了丰硕,但面对重罪不诉引发罪刑原则的危机、整改出罪导致并合主义刑罚的失衡、追诉责任人对单位犯罪结构的等法教义学困境,应当回归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论根基在于单位犯罪的分离构造。实质犯罪论要求只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人,以单位合规责任入罪、合规整改出罪和责任人行为责任入罪、轻微出罪为基础,单位犯罪聚合形态下重罪案件责任人的分离追诉成为可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制裁论根基在于合规整改具有超越刑罚的制裁效果。发端于实质出罪论的实质制裁论要求刑罚的发动保持谦抑,鼓励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方式代替刑罚处罚。企业不仅为合规计划建设投入大量经济成本,还在治理结构、商业模式、组织人事等方面完成“断尾”式的,合规整改这种非刑罚制裁方式较之罚金刑更具严厉性。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第47条在民第1037条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且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该项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和约定的条件。删除权虽然可以适用于搜索引擎,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必要。个人信息保所的删除权虽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但仍然不能等同于域外法中的被遗忘权。在信息主体通过行使删除权其个人信息时,既可通过请求和诉讼的方式直接行使该项,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时,依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随着个人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非法收集、泄露和人脸信息的违法犯罪问题凸显。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是其本质特征,对其性及其程度,应从形式与实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角度加以判断。作为客体和行为对象,个人信息的法益内涵不限于个人的人格权益,而且包括社会利益、公共秩序和,受到公法和私法的多元化、多层次。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和公私法一体化,对个人信息应当实行强化和分类分级。在刑法层面,以个人信息保等前置法为参照,对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象范围及入罪标准予以具体认定。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新道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在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民经过长期探索和伟大实践而成功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现代化正确道,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中国式现代化新道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中国道,也是21世纪人类文明的康庄大道。中国式现代化新道的战略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发展目标是建设良法善治的中国,径选择是全面推进依国。面向未来,我们将以建设强国为目标、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蓝图、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以全过程人民为基石、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不断拓展中国式现代化新道,推进中华文明新发展,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摘要】元中的、经济、安全等社会失范问题需要纠偏,元的社会控制箭在弦上。元的规则架构应当体现多元共治,包括内在控制规则与外在控制规则。内在控制规则在元中占据支配地位,当出现失灵状况时,需要外在控制规则的特殊干预。消解元带来的伦理之困、有序的元空间秩序,有赖于元的伦理规则与自治规则。需要从元内部视阈、元与现实世界的比对交互以及元间的互联互通三个层次构建外在控制规则。元使得重塑社会平等规则成为可能。元与现实世界的联结规则,能够促进元与现实世界的协同发展。打破元间的壁垒,可在不同元之间建立互联互通机制。
【摘要】基于个人信息的算法自动化决策越来越普遍,我国《个人信息保》和相关国内外法律都引入算释权加以应对。但由于算法具有黑箱性、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算释权是否应理解为一般性还是限定性,要求系统性解释还是个案性解释、事前解释还是事后解释、人工解释还是机器解释,都存在解释争议与适用困境。在原理层面,这一争议与困境源于个人算法控制论。应以沟通信任原则重构算释权,将算释权的性质视为一种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算释权制度也应进行重构,根据自动化决策所处的行业领域、市场化程度、个案影响、企业能力而对其内容、程度、时间和方式作不同要求。
【摘要】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已达成采取适度化模式编纂的共识下,提炼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成为编纂的起点与归属。世界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的价值目标,值得研究、借鉴。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最大的发展共识,将其法律渊源化成就了编纂。中国的生态文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相互交融,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共同前进。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中国的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既可以为编纂提供统一的、根本的和原则性规范;又可以通过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形成为他国所向往、可模仿、可借鉴的立法经验。
【摘要】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是涉案企业建立一套有效预防犯罪的管理机制,达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效果。为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合规整改应与日常性合规体系搭建具有本质的区别,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体系化进行有机的结合。对于一个涉嫌犯罪的企业而言,一旦被纳入合规监督考察的对象,一般应引入四项基本的合规整改要素:一是在认罚的前提下停止犯为,积极配合刑事追诉行动,采取补救挽损措施,处理责任人;二是查找犯罪原因,发现造成犯罪发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的缺陷;三是针对上述漏洞、隐患和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切断犯罪发生的链条,避免同一犯罪的再次发生;四是建立一种整体的、全面的和长远的预防犯罪机制,引入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摘要】国监管部门引入合规监管方式以来,有效合规管理大体形成了两种相对的制度模式。其中,日常性合规管理是企业在行政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以预防相关合规风险为主要出发点,建立常态化的合规管理体系;合规整改则是企业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压力下,或在国际组织采取制裁措施的情况下,以减轻处罚或者取消制裁为目标,针对业已的违法、违规或犯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措施。在确保企业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方面,这两种合规管理模式各有其制度结构和公司治理功能,也存在着各自的优劣得失。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构方面,这两种模式既可以相互,也可以相互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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