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机制,增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上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均隐去导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符合《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中“免除双盲评审”标准的博士生,可聘请5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阅,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3人。评阅专家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
(一)博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要求、其学位论文经其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二)博士生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和《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签署送审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为专家评阅时间,博士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将《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1份、《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5份、格式规范的博士学位论文6份送交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
(一)若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有3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一般”,或者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不予答辩”时,不能组织答辩,由博士生在1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重新送审。逾期未能重新送审或重新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生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二)若有1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有1位评阅专家“不予答辩”时,博士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2.保留没有的专家评审意见,根据提出的专家意见,在3个月内修改论文送原评阅专家复评,评阅通过后,可申请答辩。
3.学位申请人员认为专家意见属于学术争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并送两位校外同领域专家进行评阅,根据专家评阅结果提出是否进行复评的,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凡评阅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即《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中“对学位论文的评分”中的B 项评分不及格),学位论文按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处理。
(四)若评阅专家“修改后答辩”或在论文评语中指出论文不足并进行修改时,博士生应对论文进行认改,在答辩前提供修改说明,如未进行修改,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
(五)若有评阅专家认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答辩的,博士生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重新送审或答辩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港澳台博士生和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组织,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聘请三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应有一位校外评阅专家。
如有一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增聘一位评阅专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生应修改论文,半年后应重新送审,评阅仍未通过的,硕士生应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如有评阅专家“修改后答辩”或有明确修改时,硕士生应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详细说明材料。无论修改与否,说明材料须经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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