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辉,王茜,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生,上海200433。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逐渐趋同,规定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能会涉及对资产的重估。在以历史成本为会计基础的情况下,对财务目的资产重估的需求十分有限,而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公司基于财务报告目的进行资产重估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如何看待这一新的问题,这就涉及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的动因以及重估之后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国外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的制度背景
国外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澳大利亚和英国的研究,鲜见关于美国的研究,这主要是由各国关于资产重估的法律制度和会计规范不同造成的。在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会计准则较早就允许以公允价值、现时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因此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重估业务发展迅速;而在美国,由于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的原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重估业务并没有得到发展。
一、澳大利亚资产重估制度背景
澳大利亚的会计实务是受公司法管制的,由会计准则审核理事会(ASRB,1988年改组为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发布的核准会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澳大利亚的公司允许但不必需重估非流动资产(Bernard,1993)[1]。当资产的可收回价值超过账面价值时,允许向上重估非流动资产;当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资产必须减记到其可收回价值,商誉只能向下重估(BarthandClinch,1998)[2]。
此外,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对资产重估增值如何被决定提供很少的指引,1983年的准则AAS10“非流动资产重估价的会计处理”和1987年的准则ASRB1010“非流动资产的重估价”只关注如何计量和披露重估,而不关注何时重估、以何基础重估(HendersonandGoodwin,1992)[3]。尽管公司法要求企业至少每三年披露土地和建筑物的现时价值,但并不要求每年都进行重估(Cotter,1999)[4]。重估可以基于独立的评估机构,也可以基于董事会的价值估计。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同一类所有资产都重估时才能被确认。也就是说,选择性的向上重估是不允许的,同类资产的评估增值和减值可以相互抵消,对单个资产的重估减值是允许的。资产重估增值直接计入重估准备的权益账户,除非该类资产以前曾重估减值并计入损益(BarthandClinch,1998)[2]。重估准备可用来发放股票股利(1987年7月法律修改之前是免税的),但未实现的重估准备不能用来发放现金股利。资产重估对税收没有影响,税收是以最初成本来计算折旧(Bernard,1993)[1]。
二、英国资产重估制度背景
在英国,长期以来公司法允许公司定期重估固定资产。1948年公司法就允许公司董事判断以何种频率、何种程度、何种基础来进行以向股东报告为目的的固定资产重估,这一规定一直到1999年财务报告准则FRS15《有形固定资产》发布后都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英国标准会计实务报表SSAP12鼓励有形固定资产重估,认为重估提供了对会计使用者有用和相关的信息(LinandPeasnell,2000)[5]。
英国的公司允许对长期资产,包括许多类型的无形资产(但不包括商誉)向上重估。当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净变现价值时,要求对所有长期资产,包括商誉向下重估。与澳大利亚要求对同一类资产全部重估不同,英国允许判断对哪个资产重估。但实践中很少有英国公司重估无形资产,重估有形固定资产的现象则非常普遍。如果资产重估增值,增值将计入一个单独的重估准备权益账户,并且允许在重估准备账户和其他权益准备账户间转换,这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判断(Aboody,BarthandKasznik,1999)[6]。与澳大利亚一样,英国的资产重估对税收没有影响(LinandPeasnell,2000)[5]。
三、美国资产重估制度背景
1930年前,固定资产向上重估在美国是很普遍的,但美国证监会(The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对此不赞成,拒绝任意的估计现时价值。尽管SEC从没有正式的决定拒绝重估,但到1940年后资产重估的行为基本灭绝,在SEC注册的公司,既不允许向上重估,也不允许提供固定资产现时价值的补充信息(Walker,1992)[7]。美国认为资产重估和历史成本会计的原则不一致,依赖判断和估计,缺乏可靠性,特别是无形资产和进出价值不一的有形资产(BarthandClinch,1998)[2],因此,非流动资产的重估增值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6号意见书中是被禁止的,在第30号意见书中认为重估减值在有限的情况下被允许(Bernard,1993)[1]。
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的动因
公司对于财务报表的资产进行重估的原因,大致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契约观的动因
契约观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股权契约、债务契约、经营者报酬契约、税收契约等)的联结,企业会作出能使契约成本最小化进而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选择和处理。比如说,在重估对现金流量没有直接的效应,并且执行成本很高的情况下,为什么澳大利亚公司还要重估固定资产?Brown,Izan和Loh(1992)[8]发现重估能够影响契约成本和政治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单变量结果和多变量结果说明,财务冗余、信号原因、契约和政治成本,对重估决策有显著的解释力。Easton,Eddey和Harris(1993)[9]对澳大利亚上市公司CFO的调查发现,澳大利亚公司选择是否重估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提供更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其次是为了降低负债/权益比率,缓解债务契约限制,提高财务灵活性。Aboody,Barth和Kasznik(1999)[6]的研究进一步表明,低负债/权益比例组公司选择固定资产重估的动机是为了向公众传递更真实更公允的财务报表信息,而高负债/权益比例组公司主要是将资产重估作为缓解债务契约限制的一种会计政策选择。Cotter(1999)[4]以1993~1995年间澳大利亚制造业、零售业和运输服务提供业银行贷款契约信息能够获取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在当时制度环境下,澳大利亚公司管理层不再利用资产向上重估来降低债务契约成本,与CFO的面谈表明,相对重估确认,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成本更低。
由于20世纪70年代急剧的通货膨胀,英国1980年发布的SSAP16——现时成本会计准则要求公司提供基于现时价值的补充财务报表。Lin和Peasnell(2000)[5]对1983年英国公司是采用资产重估还是遵循SSAP16的动机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资产重估与公司规模、违反契约限制的接近程度和前两年是否重估正相关,没有发现重估与固定资产集中度有关;遵循SSAP16与公司规模、利润率、固定资产集中度、以前年度重估正相关,与违反契约限制的接近程度负相关。
出于公司政策选择的不同动机,契约观将企业的政策选择分为机会主义型和效率型两种。Jarrel(1979)[10]调查了1912~1917年间美国州政府对电力业的管制是否会引起公用事业管理人员高估资产,进而抬高收费基数。因为高估资产基数会降低报酬率的计算值,从而促使他们提高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研究结果表明:受州政府管制的公用企业,报告的资产价值大大高于其他企业的资产价值。Whittred和Chan(1992)[11]从效率的角度而不是机会主义的角度来看待重估,发现由于风险债务的存在并因融资约束限制而恶化的投资不足问题,重估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工具来减轻这一问题。
二、信息观的动因
一些文献认为资产重估的动因是为了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有用的内部信息。Cotter和Zimmer(1995)[12]发现资产重估提供了借贷能力的信号,在财务杠杆高时,重估与经营现金流量下降有关;当企业担保借贷增加时,企业更有可能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重估。Gaeremynck和Veugelers(1999)[13]发现在比利时管理层可选择是否重估的情况下,成功企业选择不重估资产来作为信号。
三、资产重估的其他动因
Leech,Pratt和Magill(1978)[14]以1950~1975年墨尔本证券交易所固定资产重估的数据为样本,发现重估与通货膨胀有显著正相关关系,特别是通货膨胀因子为私人资本支出因子时,并且这种关系有一定的滞后,即重估可能与以前年度的价格变动有关。
不过,Henderson和Goodwin(1992)[3]检验了澳大利亚公司进行资产重估的效果,深入考察了资产重估的六条可能动因:(1)对利润较低、但更现实的衡量;(2)使资产负债表反映更有用的信息;(3)作为红股发放的准备;(4)增加每股净资产,提高股票价格;(5)改善资产负债比率;(6)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分析结果表明,这些理由似乎都是“站不住脚的”,资产重估成本很高,但收益很少。
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的价值相关性
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的价值相关性研究,一般研究资产重估与股价、市场回报率和企业未来业绩的关系。
一、价值相关性
由于澳大利亚长期以来允许公司进行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因此,早在70年代的时候,已经有文章研究资产重估价值相关性问题。Sharp和Walker(1975)[15]选择澳大利亚1960~1970年资产重估增值在9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作为样本,发现资产重估增值与股票价格上涨有一定的联系。在资产重估信息发布后,股票回报率累计平均增长约18%~19%,其中大约有一半发生在宣告月前。在重估信息宣告月,累计平均残差有一个明显的跳跃,当月平均残差为9.59%,并且这一累计平均残差持续到信息宣告后12个月。Brown和Finn(1980)[16]采用同样的数据研究后发现,大约3/4的样本在资产重估信息宣告时伴随着收益增长、股利增长、红利发放等信息的宣告,说明这是一个多重的信号。
会计准则较早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英国也为研究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的价值相关性问题提供了研究的基础。Standish和Ung(1982)[17]选取英国1964~1973年进行资产重估的232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就固定资产重估行为与公司股票价格变动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在重估月及其之前的月份,股价向上移动,并且这一水平在宣告后的期间内保持,说明市场将资产重估视为好消息的信号。Aboody,Barth和Kasznik(1999)[6]通过对英国公司固定资产重估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公司股价以及公司股票回报率之间关系的研究,发现固定资产重估增值与公司未来业绩(用营业利润和经营现金流量衡量)变动显著正相关,当年重估增值(重估余额)与股票回报率(股票价格)显著正相关。
此外,Emanuel(1989)[18]以1970~1979年间新西兰财务报告中143项资产重估的行为作为样本,以年报发布的日期作为重估宣告日,研究现时价值与历史成本间的未预期差异是否会使股票价格作出修正。研究虽然发现在时间0和附近有显著的股价反应,但这也有可能是年报中第一次发布的其他信息所引致的,因此不能得出结论性的证据,说明资产重估导致了股票价格修正。
二、价值相关性的解释
如何理解资产重估事件发生之后的市场反应,各国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Easton,Eddey和Harris(1993)[9]对澳大利亚1981~1990年的资产重估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相比传统的收益和收益变动变量,资产重估准备的年度增量在解释年度回报率上有更显著的解释力;资产重估准备的水平对价格/账面值比率有显著的解释力;当账面价值包含重估准备时,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接近于1,说明包含重估准备的账面价值能更好地反映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
Barth和Clinch(1996)[19]研究了在美国上市的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公司,其国内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美国GAAP间的差异是否与公司股票的回报率和价格有关系。研究发现,在回报率—GAAP差异回归模型中,澳大利亚与美国重估规定差异变量的系数显著为正,英国与美国重估规定差异变量的系数则不显著;在价格—GAAP差异回归模型中,澳大利亚和英国与美国重估规定差异变量的系数都显著为正。这说明重估规定方面的差异,为在美国上市的英国和澳大利亚公司的股票回报率和价格提供了额外的解释力。
希腊的税法允许抵扣资产重估带来的额外折旧,重估有直接的现金流量效应,Ghicas,Hevas和Papadaki(1996)[20]研究了希腊固定资产重估税收利得与股票回报率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在资产重估法令调整的1982、1988、1992年三年间,1992年股票回报率与资产重估的税收节约额(或重估的数额)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股票回报率计算区间扩展到2年时,股票回报率、股票价格与资产重估额的正相关关系在1982、1992年也存在。
结论与启示
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对于推动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国外主要国家资产重估制度背景的分析,可以看出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是随着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价原则的运用而发展的。此外,关于资产重估动因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契约观的角度,大多数文献认为财务报告目的资产重估得到的是正向的市场反应。而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引入,公司基于财务报告目的进行资产重估的现象逐渐增多,资产重估是企业价值发现还是成为我国企业盈余管理的手段,这都将有待我们后续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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