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 学校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和实践能力;要依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中国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总系列重要讲话和理政新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应当增强观念,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管理、服务、教育、监督。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评价,完成学校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对学校、教职员工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行为,提出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复查中发现学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或者补考,由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严重、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机会。
学生因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给予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外,应当在学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期限办理手续离校。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
第三十 学生在学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效力的相应证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意识,保障自身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等活动,需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或者虚假、有害信息;不得、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鼓励或者物质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的程序和,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存在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教育与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的,听取学生的陈述和。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其能够客观、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第六十一条 学生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人。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作出结论的,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不足,或者违反本以及学校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期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期限的,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侵害其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侵害学生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报主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不一致的,以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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