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和工商管理局四部门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现公告如下: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要规范一批。
4.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按流程要审批一批。
2.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相关部门登记,接受相关部门审查。
4.为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市领导小组单位设立举报和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对违规举办校外培训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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