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事实,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或者严重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处理。
【模拟案例】赵某,国家某机关主任科员,中员。为了在将来的职务晋升中更有“优势”,本科毕业的赵某报考了某大学在职研究生,并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开学伊始,赵某刻苦学习,认真努力。后来,赵某听说在职研究生学习没必要那么刻苦,随随便便就能拿到学历,便屡屡旷课,并在毕业前花费1万元雇用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最终,赵某侥幸通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
干部在工作之余,读书求学,继续深造,这是好事,也是党和国家向来鼓励的。但现实中,有的干部却动机不纯、态度不端,不求真才实学,将提升异化成“镀金”行为,弄虚作假,骗取学历。殊不知,根据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此种行为不只是个人诚信问题,而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学历造假是“文凭”的一种,不仅搞坏干部在职学习的风气,挫伤刻苦学习者的积极性,还干部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对本案中的赵某,应按照纪律,视情节情况,给予直至的处分。
孙永军介绍,判断是否构成此种违纪,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干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查实,就要依照本条对其进行党纪处分,是否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对其违纪问题的认定。如果相应利益已经得到,则要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基础上,予以纠正。
二是要把弄虚作假,骗取学位等利益与、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区别开来。前者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谋取相应的利益,所获利益是真实的。而、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则是用手段改动个人档案资料或以的方式制作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是假的,是不真实的。以赵某为例,如果赵某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取硕士学位,并据此变更个人档案中的学历层次,也不能认定其构成、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
专家提醒,学习是一个艰辛的过程,要真正学有所得、学有所成,就必须以老老实实的态度,专心致志,认真刻苦。如果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必然为党纪不容,终将得不偿失。(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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