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杨东教授论文《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视角》荣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一等
近日,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获结果揭晓,杨东教授以论文《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荣获一等。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每两年评选一次,本次评选的是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本次市共评选优秀202项,其中一等45项,二等157项。
近日,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获结果揭晓,中国人民大学有22项获。其中一等9项,占市一等总数的1/5,名列第一;总获数列第二位。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一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1)的阶段性。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金融。互联网金融依托巨大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实现了信息技术与金融功能的融通,让金融市场的基本问题,从与管制的制度博弈,回归为信息与信用风险的关系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一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1)的阶段性。
我国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主要依赖于管制型立法,在管制型立法未能有效地利用信息工具防范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主体依赖和刚性兑付。然而这种用信息之外的手段传递信用信号的方式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制的悖论,且未能有效地解决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问题。
因此,为了处理好信息与信用风险这一金融的本题,需要建立以信息工具为核心规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法律进。该范式的核心为信用风险定价及其信息转换,即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发挥大数据、征信体系、投资者规范和互联网金融融合型监管规范的信息披露、信用风险预警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功能,通过信用风险定价,将其为信息,进而内化于公开市场定价。
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需要通过建立注册资本金制度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结合风险资本金、风险保障金与大数据信息系统以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投资者分类实现对投资者的。这种以大数据信息系统为依托、以信用风险定价机制为内核、以投资者分类与为保障的机制,体现了风险监管的思,也与协同监管与创新监管等思相吻合。
本首先明确了在我国现实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约束下的信用风险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现有的管制型立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不足与悖论,同时阐述了用刚性兑付和等信息工具之外的手段来替代信息披露,不但加剧了信息供给的不足,而且还市场主体更依赖信息之外的投资保障手段。
该创新性地提出采用信息工具来规制信用风险这一法律进,验证了信用风险定价及其信息转换的法律范式,在解决互联网金融信息与信用风险关系问题上的必要性及合。
该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探究出一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的新型法律范式。基于信用风险定价及其信息转换的范式,该立足于解决金融的本题,通过建立注册资本金和信息审核标准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利用大数据将风险定价置于信息工具之中,构建投资者及融合型规制体系。总之,该体现了对“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现代化”这一命题的独到见解,产生较为广泛的社会效应和影响,推动了实践的发展,为立法监管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发表至今在知网上点击量接近10000次,被引111次。一行三会的相关主管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制定的领导干部也给予高度评价。论文的很多观点在监管部门和业界的实践中都有所体现,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受人民银行委托开展了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工作,并启动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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