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时间上来看,邸瑛琪论文标注的收稿日期是2002年3月5日,于2002年7月发表在《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2卷第4期,易斌论文标注的提交日期是2005年5月,完成时间至少比邸瑛琪论文晚了两年零十个月。
澎湃新闻对比发现,两篇论文均围绕“著作权”展开研究分析,易斌论文在“第二章著作权刑法的比较研究”部分,与邸瑛琪论文从题目、小标题,到每一个段落内容,都近乎完全一致,疑似照搬了邸瑛琪论文。
5月31日,苏州大学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易斌已于2005年6月顺利毕业,苏州大学研究生院将对该生涉嫌抄袭一事做进一步核实,如果抄袭属实,将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易斌论文正文共分为三章,分别是“第一章 我国刑法关于著作权犯罪的立法研究”、“第二章 著作权刑法的比较研究”、“第三章 我国著作权刑法的不足与完善”。
澎湃新闻对比发现,易斌论文在“第二章著作权刑法的比较研究”部分,与邸瑛琪论文正文部分从题目、小标题,到每一个段落内容,都近乎完全一致。
从题目上看,邸瑛琪论文题目为《著作权刑法的比较研究》,易斌论文第二章标题与其完全一致,疑似照搬了邸瑛琪论文。
邸瑛琪论文在摘要部分写道:“本文从著作权刑法的渊源入手,比较分析《著作权法》的性质、著作权益的范围、著作权犯罪的形式、著作权犯罪的主体及刑事责任等问题,对主要国家的著作权刑法的理论做了概览性扫描,以期对我国著作权刑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而易斌论文第二章的第一段则是,“从著作权刑法的渊源入手,比较分析《著作权法》的性质、著作权益的范围、著作权犯罪的形式、著作权犯罪的主体及刑事责任等问题,对主要国家的著作权刑法的理论做概述性扫描,以便对我国著作权刑法的研究有所借鉴。”
上述两段对比发现,除了“概览”和“概述”、“裨益”和“借鉴”、“以期”和“以便”等表述有差别外,两段核心内容近乎完全一致。
邸瑛琪论文共分为“一、著作权刑法的渊源”、“二、著作权刑法的性质”、“三、著作权刑法的权益范围”、“四、著作权犯罪的形式”、“五、著作权犯罪的主体”、“六、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等六个部分,以对“著作权刑法”进行介绍、比较研究。
澎湃新闻发现,易斌论文第二章同样分了六部分,每一部分的小标题都与邸瑛琪论文完全一致。从内容上看,易斌论文第二章与邸瑛琪论文近乎完全一致,难找不同。
譬如,邸瑛琪论文在“三、著作权刑法的权益范围”部分第五段写道:“著作权法中将财产权、邻接权都作为刑事救济的对象。有些国家将上述两项作为刑事救济的对象,而将人身权作为行政或民事救济的对象,如《法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等。但是即使将人身作为刑事救济范围的国家对人身的范围也大大小于对财产权和邻接权的。这是因为人身权的内容本身就比较狭隘,对人身权的侵害又多集中于,有些国家甚至直接将人身权称为,所以更多的是用其他救济手段进行。”
易斌论文在第二章“三、著作权刑法的权益范围”部分第五段表述为:“著作权法中将财产权、邻接权都作为刑事救济的对象。有些国家将上述两项作为刑事救济的对象,而将人身权作为行政或民事救济的对象,如《法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等。但是即使将人身作为刑事救济范围的国家对人身的范围也大大小于对财产权和邻接权的。这是因为人身权的内容本身就比较狭隘,对人身权的侵害又多集中于,有些国家甚至直接将人身权称为,所以更多的是用其他救济手段进行。”
再比如,邸瑛琪论文在“四、著作权犯罪的形式”部分列举了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犯罪形式的四种类型。其第一种为,“一是著作权犯罪由故意构成。如《美国著作权法》刑事处罚必须是指故意的侵权行为。《英国著作权法》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是著作权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德、日、意、法等国都了故意的形式。凡是了著作权刑事救济措施的国家,都将著作权犯罪视为故意犯罪。”
易斌论文在第二章“四、著作权犯罪的形式”部分也同样列举了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犯罪形式的四种类型。在介绍第一种时同样与邸瑛琪论文一字不差地写道,“部分列举了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犯罪形式的四种类型。其第一种为,“一是著作权犯罪由故意构成。如《美国著作权法》刑事处罚必须是指故意的侵权行为。《英国著作权法》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是著作权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德、日、意、法等国都了故意的形式。凡是了著作权刑事救济措施的国家,都将著作权犯罪视为故意犯罪。”
邸瑛琪论文在“六、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部分最后总结道:“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著作权犯罪处以短期徒刑或的国家占多数。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犯罪的处罚与相比较重,体现了我国对著作权犯为的打击力度。”
易斌论文在第二章“六、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部分也做了完全一致的总结:“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著作权犯罪处以短期徒刑或的国家占多数。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犯罪的处罚与相比较重,体现了我国对著作权犯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邸瑛琪论文对正文三处引用以参考文献形式进行注明,易斌论文对同样的三处引用则在相应页尾以备注形式进行标注。
易斌论文在论文开始就作了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也不含为获得苏州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易斌论文第二章虽然与邸瑛琪论文近乎完全一致,但其全文却难寻任何与邸瑛琪相关内容的标注,参考文献中也没有相关内容。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违反学位者,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等有关决议。
5月31日,苏州大学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苏州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要求较为严格,也曾有多名学生因此被撤销学位,其中就包括法律专业的学生。
上述苏州大学相关负责人查询发现,易斌已获得苏州大律硕士专业学位,已于2005年6月顺利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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