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被抄袭者宋军是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副总经理,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8年6月,宋军在南开大学的校友余良彪在收集资料时发现,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总经理吕占雄的博士论文大量抄袭了宋军的博士论文《跨国并购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同年7月10日,余良彪向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反映了此事。
2008年9月10日,北师大学位办公室致函余良彪:“经过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目前我校正在按照《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之有关进行处理。”
2008年9月21日,宋军以吕占雄自己对论文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市海淀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吕占雄停止侵权,删除能被查阅到的论文内容。
吕占雄对此解释说,是宋军主动将其论文提供给自己使用的。吕占雄同时提交了本公司的3名工作人员书面证言,说明宋军在2004年9月间曾交给其中一人胡某一个U盘,说是帮吕占雄弄的博士论文,让胡某转交。
海淀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宋军的论文共5章,吕占雄的论文中包含了其中第1、3、4、5章,除个别文字和题目小有差异,相同内容达到99%,相同字数约为13.5万字。吕占雄对上述不持,但表示是宋军认可其使用行为。
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和庭审事实,海淀区法院认为,宋军对创作完成的博士论文享有著作权,该文可以在国家图书馆等处公开查阅。吕占雄于2004年9月完成的博士论文,时间晚于宋军论文公开的时间,其中99%的内容与宋军的论文内容相同,系明显的抄袭行为。
经过当庭质证,该案主审在是否认定青岛远洋运输公司3位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阐述:
“吕占雄和宋军在青岛公司担任正副经理的职务,系直接上下级关系。3位证人均供职于青岛公司,与宋军及吕占雄均为同事,在身份上都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考虑到吕占雄公司正职负责人的身份及宋军现在的不利状况,上述利害关系可能对证人证言的倾向性具有一定的影响。本院亦注意到上述3位证人的陈述在一些细节上不能完全吻合,且其中部分内容不符常理。吕占雄所称宋军为感激其提携,主动帮助其代写论文,而将论文交由他人代写并非光彩之事,代写之人一般不会随意张扬,被代写之人更不愿他人知晓,而两位证人的证词中均提到宋军明确告诉他人其为吕代写论文,其中一次甚至有吕占雄本人在场,上述情节有悖于吕占雄所称宋军讨好行为的正常表达方式。综合考虑3位证人的证言存在以上多种问题,且没有其他进行佐证,本院对上述证言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吕占雄所称宋军主动帮助其完成论文一节,虽然并非没有存在的可能性,但宋军本人并不认可,吕占雄不能提交有效其抄袭行为系由宋军主动帮助完成,亦没有证明宋军对其行为知晓并默许,其应对其抄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如此严重的抄袭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抄袭行为直接复制作者的作品内容,并不为作者署名,了作者的署名权和复制权。
同时,法院也向授予吕占雄博士学位的师范大学发出司法,敦促该校对吕占雄的抄袭行为进行处理,严格审查学生论文的独创性,避免今后产生如此严重的抄袭行为。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吕占雄停止侵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博士论文从师范大学及国家图书馆撤回;今后如发现其他图书馆等公开机构存有上述论文的备份,亦应撤回;在《法制日报》针对其抄袭宋军论文的行为发表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不能履行此项判定内容,本院将拟定一份声明,涵盖的主要内容,在上述刊登;吕占雄赔偿原告宋军经济损失1元,并支付本案公证费和复印费1215.2元。
一审判决后,吕占雄立即向市第一中级提出上诉,其理由为自己是在宋军的许可下使用该论文的,不构成侵权。
宋军面对至今仍然是自己直接领导的吕占雄的上诉很坦然:“我法律的。这种近乎全文照搬的严重抄袭行为在全国学术界闻所未闻,作为一名厅局级领导干部用如此恶劣的手段骗取博士学位,与我国一直大力的净化学术风气的要求背道而驰。”
记者就目前学术界存在的问题采访了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杨东平。他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各大高校招收的在职博士班或硕士班一直是学术的温床。很多人由于有行政职务或是社会身份,无暇研究学术,为了得到文凭,便了抄袭之。
如何根治学术现象?杨东平表示,目前,很多高校已经收缩了在职博士或硕士的招生规模,大规模招收在职博士或硕士的风潮已经过去了。从长期来看,博士和硕士的管理日趋规范,学术含金量也正稳步上升。
也有专家认为要根治“很难”。比如,我们有很严格的规矩,但往往是一些有头有脸的人带头这个规矩。有些有职务的人获得的博士学位,很少不含水分,甚至也可能有或者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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