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朱俊锋、赵华与被上诉人潘炎山、谌翠红、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良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佰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6642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朱俊锋、赵华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世界上最龌龊的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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