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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不尽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类别:法制论文 日期:2015-9-23 21:58:02 人气: 来源:

  法制日报9月23日讯 (记者 王斌 实习生 蒋萌) 今天上午,市常委会对《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在作审议结果报告时,细化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款,以督促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为了督促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今年5月28日市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提出的修订草案就已经增加了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的内容。此次修改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职能,细化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

  首先,根据法制委员会,将工会的职能表述为“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其次,在修改稿第六十九条前三款列明了三种“不尽职”的情形,分别是: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职工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有以上三种或其他不尽职情形的,轻则予以处分或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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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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