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电子商务小额争端无法用传统的诉讼、仲裁制度解决,否则成本太高,但欺诈和争议的存在,严重影响用户的信心,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应用。本文作者在借鉴“小额钱债审裁处”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域名投诉中心在线投诉”的基础上,提出了电子商务小额争端解决机制,希望能为电子商务应用提供保障,增强用户的信心,探索解决电子商务诚信难题的新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 小额争议 争端解决机制 在线仲裁
前言
电子商务应用规模普及到一定规模之后,欺诈和争议的生意开始出现在中国各大之上。呼吁立法和引进ODR[2]等在线争端解决方式的声音也开始出现。但是,所谓的在线仲裁和在线调解等争议解决方式都存在操作上的缺陷而难以切实推广应用。
2006年底到2007年初,笔者和上海一些律师同仁经过研究,在通过代表向上海市提交的立法议案中,提出了电子商务小额争端解决机制的[3]。为了切实调查相关情况,研究我们提出的机制是否切实可行,笔者还在2007年分别到保险、仲裁、征信、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4]
争端解决机制及在线仲裁程序的初步设计
初步设想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下:
第一、适用交易标的5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案件,争议标的虽超过五万但是当事人自愿放弃超过部分的,同样适用。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者电子商务的卖方企业应当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通过点击合同的方式,提供用户可以选择在线仲裁的合同,对于选择此种解决方式的,可以获得仲裁的管辖依据。
第三、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应当在告知用户的情况下,每笔交易提取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作为将来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保险公司承担先行支付义务的资金来源。
第四、电子商务企业还需要改进现有的格式注册合同,要求用户提供接受电子邮件的指定邮箱,以及即时通讯工具及号码,等,并确认电子商务平台及后续的仲裁委发送到该邮箱的邮件视为送达,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交流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电子商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署法律责任险投保合同,确立保险公司在在线仲裁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先行支付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为最高5万,另外附加仲裁费(不宜超过2000元)和律师费不超过2万元,低于此的按照实际支付。
第六、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心,制定在线仲裁的规则,培训仲裁员,修改现有的IT系统,制定收费等制度,培训或者增配工作人员,等。
第七、在网民因发生争议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时,只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和纸质的申请书,表示接受上海仲裁委的在线仲裁规则,指定自己接受和发送电子邮件的信箱(如注册时未指定),以及委托代理人情况,其余则通过在线方式完成。
初步考虑,为简化期间,对于仲裁的申请和答辩,都采取格式化文书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填写,或者委托律师填写,在线提交给仲裁委的经办人。如果双方都在上海,甚至身份认证这一项可以通过社保卡方式也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经办人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完成立案程序,或者仲裁委网上开始自动立案功能,经办人只需核对材料,收费,指定仲裁员,并立即转交被申请人,并指定其必须在2周内提交答辩意见和,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但是不得超过四周,并且,如果延长后请求未得到支持,应当支付延长费用。
经办人收到答辩材料后,转交申请人,经办人必须告知双方所有材料和必须在指定期限前提交。
小结
以上初步目前还未深入研究,尚需进一步研究和丰富完善,但是我们认为这个方案的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博弈行为取向的解决思应当是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的方向,同时,为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提供可行的机制也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目前淘宝等企业自身推出的先行赔付等措施都具有局限性,这种争议解决与传统商务的争端解决一样,应是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
在解决方案的初步阶段,必须由出面进行推广和协调,否则无法完成这个需要众多部门配合的系统工程。
[1]刘春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Email:
[2]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即在线争议解决,参见: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有关介绍最后访问日期:2008-08-12
[3]参见拙文《上海市电子商务立法的若干问题与》,《电子商务理论、应用和教学研究论(文/刘春泉;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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