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摘要:1840 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司法主权遭到。为了 危局,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先后颁布了《钦定大纲》、《十九信条》,还 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 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 法律制度 变革 1840 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 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与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 约,列强获取了裁判权,清的司法主权遭到。1900 年到1911 年,清 为了危局,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清朝集团由盲目排 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三纲到三纲,由神圣到君宪、观念的产生与传 播,由以国的观念到以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由以刑为主 到诸法并重。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 司法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 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 年颁布《钦定大纲》。《钦定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 性文件。作为清“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大纲》在共23 条正文和附录里阐 述了“君上“臣民义务”等内容。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 “统于朝廷”的。《钦定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披上的外衣,以 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人民,体现了清朝贵族继续 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武昌起义爆发后,清又抛出了一个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 即《十九信条》。相比于《钦定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的, 相对扩大了和总理的。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不易”,“神圣不可侵 完全着眼于和的关系,对人民的只字未提。可以说,《十九信条》出清朝的性,是清代者立宪中的一个棋子。 除了《钦定大纲》、《十九信条》这些“预备立宪”时期的性文件,清还设 立了中央咨询机构——资政院,与地方咨议机关——咨议局,并制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 议局章程》。但是资政院、咨议局并非真正的机构,有名无实,清没有正真立宪的 意图,这只不过是清代者立宪的又一个。 除了预备立宪的种种内容,晚清法律制度变革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于1910 月15日颁行一部过渡性:《大清现律》。其主要内容包括改 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 将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 门;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 款不再科刑;废除一些残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制度, 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增加一些新,如 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交通、电讯的犯罪等。但是无论在形式上还是 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是《大清新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抛 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的惟 一内容,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在体例上,它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 刑体例,将整部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并且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刑罚 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大清新刑律》草案采用了一些近代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 刑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刑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封建等级制度;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中通 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了对监所犯罪改用矫正教育的办法等 等。较清之前的法律而言,这些内容都体现了这部法律的近代意义。可惜的是,由于清 被,这一法律草案没有在清朝实施。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草案。共分总则、债、 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 条。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家松冈义正等人仿 照德、日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色彩。 合璧,是《大清民律草案》的一大亮点。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负责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修订法律馆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由 于清被,并没有得到通过,但却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此外,清为配合官制和司法的需要,制定了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 单行法规:《大理院编制法》,以及法院组织结构的法律:《法院编制法》。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是清代者为其摇摇欲坠的,在保持君主政体的 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形式。但是晚清 法律制度的变革有其鲜明的时代特点,值得我们研究。 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立法上,清末修律主要特点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最新的混合;法 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放弃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各部门法之间、实 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刑法、民法、商法、 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其深入的原因。清为何要进行法律制度,我认为有以下几 个原因。 首先是经济方面的原因。鸦片战争前夕,随着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封建 社会内部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840 年鸦片战争 后,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了中国长期的占地位的自然经济。男耕女织的自给 自足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也随之获得长足发展。给中国 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对晚清法律制度的,中国的资产阶 级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方面,清的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内忧外患的局面致使清在一定 程度上进行了反思,寻求危机的道。太平运动席卷了清王朝大半疆土,这场 运动沉重地打击了封建,其颁布的、经济、法律、文化等也极大地冲击了 清王朝的封建秩序与权威。除此,还有义和团运动以及各的党人揭竿而起。内有 ,外有强敌的侵略,清在压力重重之下寻找救命稻草。 文化方面,自“开眼看世界”、“师夷长技以制夷”,至“中体西用”,至纲常礼教的 仁人志士的涌现,神圣等等传统的观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君宪、观念迅速, 以国观念的萌芽发展。大量的新式学堂创建,派留学生出洋学习,等等措施都为死气沉 沉的中国注入了一丝生机。这些新观念新潮流,成为了推动着清进行法制的暗流。 晚清法律制度的的大规模,虽然是在外来的情况下进行的,本身存在 着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也在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导致中华法系 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资产阶级法律 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北洋和南京国民法律制 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的 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并且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了近代法律学说 和法律制度,对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 法律文化具有性、继承性和互融性。晚清法制变革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现代法制 建设,我们要以意识和意识面对法律文化,在与外国法律文化的交流中,取其 精华,去其糟粕,充实自身,并由此得到发展;另一方面,还应以意识对待法律文 化,认识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从实际出发,根据现实需要引进法律文化,建构中国特 色的现代法律文化。我们还要以“扬弃”的态度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地、冷静地,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梳理,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整合到中国社会的法 律新文化之中。 晚清法制变革至今,历史的车轮又驶过了一个世纪。我们要以史为鉴,将晚清法制变革的 经验教训成为一个有用的参照,从中得到有益的。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国法制史》 中南财经大学中国法制史精品课程网 百度网、中国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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