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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

类别:法制论文 日期:2017-12-19 10:15:53 人气: 来源:

  摘要: 在源远流长辉煌灿烂的中国文化中,法律制度文化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各社会、经济的影响和制约下,历经嫂变。同时,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思想和理论基础上,以学说为指导,在内容上以刑法为主体,又形成了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法律表现形式等鲜明特征。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无论对我们了解其内容,深刻理解其实质;还是对我们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我国乃世界文明古国,被誉为世界文明的摇篮之一。在源远流长辉煌灿烂的文化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延续四千余年,而且从未中断,其完整性、鲜明性和独特性,界法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中华民族的历史跨人文明的门槛之后,历经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每一种社会形态下的各朝者都纷纷采取立法措施,来其利益。

  夏、商、周、春秋时期的各代者的立法,虽大部分无从查考,但根据零星史料仍可断 定,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既是奴隶主贵族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工具,也是奴隶,进行阶级的工具。“夏有乱政,而作禹刑”①。简明地概述了夏朝法律的产生,记载了“禹刑”是夏朝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一史实。商朝的法律总称“汤刑”,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②。史载“太甲,不遵汤法,乱德。’,③“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④表明汤刑不仅存在,而且几经修改。另《尚书·多士》有“惟殷先人,有典有册”,说明商朝不仅有法,而且有成文的刑书册典。到了西周,集团一方面继承夏商“受命于天”、“代天行罚”的法律思想;另一方面鉴于商朝的历史教训,强调以“德”作为的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理论和基本国策。在这种原则指导下,西周者提供“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⑤的法律思想,即彰明德治,慎罚,但是对于危及的行为,则要不赦。西周的法律主要由礼和刑两个部分构成,是夏商法律的继续和发展。春秋是我国奴隶制开始崩溃,并向封建制度转变的大变革时代,在法律制度上,奴隶制法律制度趋于,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开始形成,其主要标志是成文法的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心公元前513年,晋国人将执政范宣子修定的刑书铸于铁鼎之上,史称“铸刑鼎”⑦。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临时制刑,不予设法”的时代,打破了“刑不可测,威不可知”的法律神秘主义,“使法律由秘密

  公开,是我国法律制度进人新阶级的标志。”⑧同时,“成文法的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个胜利,它推动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⑨

  至战国,奴隶制,封建制得到确立。其时,各诸侯国普遍开展了变法和制定封建法律的活动。通过的变法运动和封建法律的制定,封建法制逐步取代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为以后历代的滥筋⑩。《法经》由魏相李哩所撰。关于《法经》的制定,史料多有记载:“惶撰次诸国法,著《法经》”⑧,“魏文侯师于李哩,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⑩可以看出,《法经》是在研究总结新兴地主阶级推行“”的立法经验,汇集纂辑刑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集春秋以来立法之大成者。《法经》的制定,不论是内容或形式,对后世的封建立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我国古代封建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君主的国家。秦朝是一个注重的王朝,所谓“今天下已定,出一’,⑩,要做到“明,定律令’,。,凡事“皆有法式”⑩。它的立法活动也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秦始皇将商鞍以来秦国所立之法作了总结,对为数众多的法规加以筛选、整理、修改、充实,编纂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成文。秦律的形成,把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历史,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汉者在承袭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又形势对法律制度进行和发展,注重儒法合流,法律制度逐步趋于化。所谓化,即将所的礼仪规范纳人法律,礼仪制度开始化。如汉高祖和惠帝年间,叔孙通参考古礼和秦代的礼仪制度制定的《汉仪》,附于律后,称《傍章》,成为汉津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后赵禹制定《朝律》更将朝勤礼仪直接称之为律。另外,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纲常名教渗人法律内容。按照礼的尊君孝亲的,子不孝、臣不忠在汉律中均被视为“逆节绝理,谓之不道’,⑩;从“刑不上大夫’,的主张出发,确立了“上请”制度;按照、天人的学说,汉朝法律了秋冬治狱,春夏缓刑的制度。在汉朝若干律例中,《九章律》是最重要的一部,为汉律之核心,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此外,由史籍“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⑥的内容来看,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也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制向中期完备的封建法制过渡的重要法律形态。魏晋南北朝逐步引礼人律,礼律结合,为“一准乎礼”⑩的隋唐法制奠定了基础。

  唐朝建立后,者从隋亡的历史事实中,总结出深刻的教训,提出以“仁本、刑末’,⑩的政策取代隋末的,以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巩固其封建。因唐者励精图治,唐朝的、经济、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国家各种典章制度也得到进

  一步完善,所谓“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④。而作为封建社会鼎盛时期产物的唐律,“集众律之大成”,“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⑧唐律的规范完备周详,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它既有封建的共性,又有自身发展完善的特征,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封建。唐律不仅被后世各封建王朝当作创法立制的楷模,而且对东亚的封建立法也起了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

  宋、元、明、清,中国封建社会逐渐进人后期阶段。伴随社会历史阶段的变化,封建阶级日趋没落,社会两大对立阶级间的斗争日益激烈,作为手段的封建法律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宋朝者制定了加强中央的封建主义制度的基本国策,因而也强化了封建君主主义中央的法律内容,使“编救”④等法律形式有了突出发展,惩治“贼盗”的法律变得愈加,司法上出现了“御笔断罪”。的制度。由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在承袭唐宋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揉合了落后的民族习惯法,从而使元朝的法制表现出民族不平等及浓厚的教色彩。明朝,为了继续巩固没落的封建经济基础,其法律制度被推向主义中央的高峰。到了清朝,封建自然经济逐步,阶级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尖锐异常,其法律制度在沿袭明制的基础上,自然成为极力封建地主阶级的工具。另外,由于清朝是满族人建立的封建,其法律制度除包含阶级的内容外,民族的性质也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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