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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杀妻富二代罪犯死缓期间多次伤人 律师:死刑可能极大

类别:法制论文 日期:2018-4-10 21:30:10 人气: 来源:

  令人的“西堤国际杀妻案”罪犯吉星鹏,因持刀砍杀妻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如今有极大可能性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究其原因,还是他在缓刑期间五次其他,致人二级轻伤,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实属“不堪”,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鹏已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家境殷实的吉星鹏,娶得娇妻又有了可爱的女儿,生活无忧的一家三口,原本应该过着令人羡慕的幸福生活,但婚后的吉星鹏常听说自己的妻子与他人有染,一次醉酒后,他再次质疑妻子的不忠,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馨馨当场死亡。在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间,又五次其他,或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此你怎么看?企鹅问答汇集了众多专家以及记者的观点,一起看看吧。

  对死亡的恐惧是人的本能。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前,我一直很困惑,吉星鹏好不容易留下一条命来,还不好好珍惜,老老实实,夹着尾巴?别说故意打别人了,就是被别人打,也得牙打掉了往肚里咽啊,毕竟自己头上悬着“缓刑期”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这把剑就会掉下来。他为什么要“作死”?难道是因为觉得自己死者,故意寻死?还是说,他就是一个不知死活的愣头青?遗憾的是,他貌似是后者。一位法律界的朋友看了我们的报道后,发微信给我说,这就是天生犯罪型人格。诚哉斯言!

  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是2013年南京发生的一起比较轰动的凶杀案,“富二代”、“杀妻”,给这个案子贴了太多标签。当年4月25日清晨,获悉凶案发生的线索后,我们扬子晚报记者就去现场吉星鹏家里和医院采访了。现场的和凄惶的家人,特别是还有个几个月大的孩子,让记者唏嘘不已。娇妻、幼女、豪宅、名车,吉星鹏都有了,他为什么要摧毁自己的幸福?后来采访中了解到吉是听到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酒后回家时动手的。

  一年后庭审宣判,扬子晚报也去采访了,人的母亲在庭审时一直哭泣,不原谅这个的女婿,要求判处死刑。最后法院判决吉星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且减刑。吉星鹏在服刑期间因数次其他,几位管理人士认为,死缓在缓刑期还如此“挑事”,确实罕见。一开始怀疑吉星鹏有疾病,但后来没有,那么就跟他的人格有关系了。对于4年多前的惨案也就有了一个合理的解释,他为什么杀妻?问题不在别人,在于他自己。这样的人格,值得犯罪心理学家好好研究。

  必须说一句,死缓转立即执行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在强监管下依旧有这样的行为模式,一定程度上说明效果不好,或者是行为人本身对有很强的。结合犯为人在缓刑期间在狱中的表现,这类型犯为人犯罪心理上的特点如下:

  情感淡漠(不太在乎别人的感受和想法),可能会伴有偏执性型的障碍(不能接受别人就一件事情提出与自己相反的意见);情绪控制能力不好(可做脑电扫描,看看是否脑区反射是不是有明显区别);犯为正当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解决问题的正当手段);犯罪心理动力定型(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心理已形成定势反应,不会考虑其他径);心理决策阶段很短(在权衡利弊的决策阶段来说,会比一般人短很多,不能正确进行决策),外归因基本是全部的归因定律(任何问题只找别人的原因);内心比较自卑(认知上以为外显的行为可以),自暴自弃(行为有可能源自自暴自弃,因为觉得自己已无机会,所以随意爆发行为)。

  在我们处理大量的犯罪心理实际案子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来说,我们针对犯罪者的犯罪事认定,量刑等是很明确清晰的,但,通常我们会忽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犯罪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评估问题。比如,犯至少有两层逻辑表述,我们法律一般的是他现实的逻辑,我们经常忽视的是他的心理逻辑。这,其实才是根源。在法律,之后,他的犯罪心理依旧的保持着。所以我们要真正从心理层面对犯罪进行危机干预,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犯为的发生,减少可以预估的。

  罪犯吉星鹏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大,他在服刑,对其他狱友,也是一个的存在。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判决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但是在缓期执行期间,一定不能再次法律,如被发现有违法犯为,即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罚。

  先前南京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吉星鹏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减刑。那么,什么是减刑?为什么判决死刑并未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此,必须是及其恶劣才能被处以死刑。从吉星鹏故意罪的犯罪事实来看,因传言而怀疑被害人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被害人数十下致其当场死亡,可以说这是十分严重的犯罪了,但是案目的等多方面考虑,是因为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构成要素是比较复杂的,很难明确的划分责任,因此我国目前很多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必须要判处死刑,则一般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备案。

  我国的减刑制度,是为了鼓励在服刑的,能够好好,对其进行减刑是一种鼓励措施,但是在没有减刑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通过减刑缩短了的时间,但是回到社会之后又出现了犯为,因此对犯罪进行减刑,是一种有效降低这些犯严重犯罪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知识产权法律师韦喜律师:理由是郭某刑满后,不思,继续犯罪,且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严重

  这是一个关涉刑事裁量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比如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可不立即执行。

  死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最经典的案例为郭某参加性质组织、故意、故意一案,因四川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1997年9月,被告人郭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12月刑满。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他又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性质组织充当,先后1人,重伤2人,轻伤4人。2010年12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判处被告人郭某死缓。一审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郭某刑满后,不思,继续犯罪,且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严重,2012年4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核准,2012年11月22日,郭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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