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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中国法制史论文doc

类别:法制论文 日期:2018-6-7 16:39:53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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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则运用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真探讨了中国四千余年的法制,撰写出许多新型的中国法制史论著,基本上了中国历代法制的发展规律,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 中国法制史具有深广的研究范围和丰富的研究内容。中国法制史正式开始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其时间跨度可谓上下四千年。中国法制史立足于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中华辽阔国土,其地域跨度可谓方圆千万里。中国法制史的资料浩如烟海,详尽细密,其内容可谓精深。 我们应从“纵”、“横”两个方面来认识和研究中国法制史。从纵向而言,中国法制史包括四大类型和四小类型的法律制度。所谓四大类型的法律制度是指:从夏代至春秋时期的奴隶制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至清朝道光二十年(公元 1840年)的封建制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清末经中华至中华南京国民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类型的法律制度;立法制度、行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监察制度,以及近现代的制度。 作为一种专门史学,中国法制史学与其他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通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中国通史的一个分支;从专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及其他专史的平行学科。各自有着专门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时开始,至清末改制前结束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其历时达四千余年,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巨大。因此,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要了解清末改制以后的法制特点,而且更应了解改制前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突出成文 中国传统的法律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主要包括成文、习惯法和判例三大类别。其中最突出的类别就是成文。成文在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称做“刑”,在春秋时期至战国初期主要称做“法”,在战国中期至清代主要称做“律”。此外,各时期还有许多其他名目的成文法。例如,西周的“誓”、“诰”、“命”,秦、汉的“令”,唐、宋的“刑统”,明、清的“会典”,等等。突出成文是历史悠久的中华民族重视的体现,是幅员辽阔的中国实行法制统一的需要。 (二)强调刑事内容 其一,中国历代王朝视君主(国王或)为天子,视国家为私器,为君权,比较重视国家的职能,故刑事立法内容较多。其二,中国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品经济不够发达,民商事立法不仅内容简单,而且不能,故刑事立法地位显著。其三,刑事亦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主要内容。隋朝以后中央司署通称“刑部”。地方司署曾称“提点刑狱司”或“提刑按察使司”。司通称“刑官”。其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同时亦用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去审理民事案件。其四,中国正史中记述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篇章,通称《刑法志》或《刑罚志》。 (三)体现君主意志 从立法而言,中国历朝君主始终掌握最(四)贯彻礼教纲常 其一,中国传统法律以“家”、“国”为本位,全面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其二,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许多律条,如“同姓不婚”、“七去”、“去”、“八义”、“五服”、“同居相为隐”等,原本都是礼的内容。其三,中国古代提倡“无讼”、“息讼”,并曾实行“春秋经义决狱”,允许以礼教的某些原则作为断案的依据。 (五)注意天人和谐 其一,中国历朝均强调立法须以“”、“”为依据。其二,中国历朝在内容上均注意“天意”。其三,中国历朝所实行的“秋冬”、“秋审”等司法审判制度,亦注意与“”的运行相协调。这些内容虽不乏色彩,但亦包括注意天人和谐、慎重等合理成分。① (六)实行法政合一 在中央,中国历朝虽都设立单独的司法机构,但辅佐君主的重臣或某些行政机构的长官亦可参与或干预司法。在地方,中国历朝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各级的行政长官就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宋、元、明、清各朝虽在或省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但从总体而言,这些司法机构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的控制之下。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学习中国法制史是为了启迪我们全面地认识现行的中国法制,并积极地为现行的中国法制建设服务。即所谓“温故而知新”,“鉴往以知来”,“古为今用”。其具体目的如下。 (一)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大势 中国法制经历了漫长而又复杂的发展历程。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们可以了解中国法制从未萌到形成,从简单到完备,从到文明,从到的发展历程,从而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大势。 (二)总结、借鉴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 总结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来为现实的中国法务,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目的。以中国古代法制为例,其立法方面的“德主刑辅”、“因时制宜”的方针,其法律方面的加强吏治、严法惩贪的,其司法方面的区别对待、慎重的原则,以及各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并互相制约的制度,在如今仍具有积极意义。以中国近代法制为例,其立法方面的“参酌世界立法趋势”的方针,其法律方面的以为根本法诸法分(三)加深对中国当代的理解 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和发展。现实和历史不能截然分开。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因其历时久长、内容广博、资料繁多、文字艰深,而成为中难度较大的一门学科。若想学好中国法制史,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正确分析中国法制史的具体史实,可以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区分中国法制史的精华和糟粕,可以总结中国法制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认清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 学习中国法制史还必须认清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认清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于何种经济基础之上,分别代表哪些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分别具有何种不同于前代的建树。 (三)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注意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特别是变化。历史告诉我们,某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产生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沿袭中有发展,在发展中有变化。当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较低类型的法律制度便成较高类型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发生变化或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基础的发展或变化;二是(包括民族斗争)的或缓和;三是阶级内部斗争的尖锐或平息;四是阶级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和提高;五是外来思想文化的进人和影响。 (四)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治学 面对浩如烟海的史料、众说纷纭的史题和推陈出新的史学目标,学习中国法制史更须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治学。治学是一种艰苦的劳动,它需要我们具备勤奋的态度。治学是一种科学的工作,它需要我们养成严谨的作风。治学务在探求根底,它需要我们下定求实的决心。治学志在攀登高峰,它需要我们激发创新的勇气。我们应该以勤奋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求实的决心,创新的勇气,认真学好中国法制史。 ① 《左传·文公六年》:“予之法制,告之训典。”《国语·周语中》:“民罢于逸乐,是① 《慨书·董仲舒传》:“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 摘要 加强和的人文是社会的必然趋势,寄托着和整个社会的希望。人文是当代建设的重要内涵,是建设的根本方向和价值追求,其彰显的是“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的人文要求必须以人为本,只有以人为本的才是真正的,才能赢得,也才是符合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关键词 人文 以人为本 人文关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这种人文的确立和必将对我国的建设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自以来,我国的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人本化、人文关怀等人文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2004年的“修宪”就是典型的一例,将“国家尊重和保障”写进了,突出了;同时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私有财产权的尊重;而且“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对社会的和生活状况的关注。这次“修宪”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建设中的人文,标志着人本化的人文在我国发展中的正式确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视野下的人文 从传统的社会迈向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现代的基本和实践原则无不是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文这个核心价值来展开的。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力量。”作为一项事业的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人文则是深藏在它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力量,也是其生成和前进的动力源泉。 人文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也十分广泛的概念。就其真实的意义和实质而言,人文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人性与人格、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其所彰显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即人文关怀。 社会主义视野下的人文是一套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意义在于一切从人出发,以人自身为中心,把人自身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所有人的解放和,人的、幸福和全面发展应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 因此可以说,大力社会主义的人文,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方向和价值追求,更是我国建设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人文之于的重要意义 (一)人文表现出的终极价值追求 今天,尽管我国明确提出将“依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的基本方略,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本身,我国的建设似乎更偏重于的形式化方面,即强调法律的刚性,强调“依国”的规范、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而缺失了建设的人文关怀的人文。对于来说,人文所包含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文化以及习惯风俗等,从来就是社会秩序和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任何制度性安排和设计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否则就难以形成普遍的和长期的秩序。简言之,只有充溢“以人为本”的法律,方能活在人们心中、扎根于人们的心中。 “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即告诉我们,国家的实质标准在于人民大众是否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和浓厚的人文。从更深一层次理解,“以人为本”的人文是的核心和灵魂。如果没有人文对的支撑,就只会是空洞的外壳,而失去实际意义,甚至可能导致“恶法亦法”。 的实现诚然需要法律制度的强制保障,但更主要的还是要靠社会的内心自觉。社会之所以能够养成这种自觉情感往往仰仗于与社会内在的亲和力。所以说,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它对人的关注、关怀,彰显出“以人为本”的人文。由此可见,人文表征了的终极价值追求。 (二)人文有助于培育人们的法律和情怀 家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的建构和形成,有其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的形式要素,但是更为关键的是有赖于人们对法的普遍。如果将制度比喻为这棵大树的枝叶,那么对法的普遍尊重和则是支撑这棵大树的根。作为人的一种绝对,处于人类意识的核心层,它的形成往往必须凭借或依赖多种因素的辅助,包括、经济、文化等。但根据经验的考察,法律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文的崛起。 目前,我国建设的侧重点已经到了从规范制度转向“以人为本”的时候了。肩负着人文的,必须以人为本,人文贯穿于整个的始终。从某种意义上说,的尺度就是人 三、人文建设的实在内容 人文是的底蕴,正是人文孕育了的心理、观念和思想,而的心理、观念和思想又铸成了秩序。因此在人文长出来的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作为最终归宿。 在的建构中,人并非是法的,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方式和手段。人的和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是当代发展的基本方向。在阶级社会里由于法的异化,法律制约着人的发展,而这也了法的本意。的发展要求法律回归人,实现法与人的和谐统一,这即是法律发展的趋势,也是人的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还是建设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径和举措。所以,确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不能以贬低人的地位为代价,相反,在条件下,人的核心地位也才更能凸显。 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与状态,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类的一种关怀方式。因而的就是人文,的这种人文具体表征为“以人为本”的核心。“以人为本”也是的灵魂,应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以人为中心,对社会的、经济、文化进行全方位的,建立起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的新的社会秩序。 的人文要求必须以人为本,只有以人为本的才是真正的。人文的实质即是对个人与生活、价值与、人性与人格、现实与理想予以全面地照顾,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基本,体恤人的一般需求,顾及人的内心感受,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帮助。只有以人为本,才能牢固地奠定大厦的人文根基,也才能彰显出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为此,建设“以人为本”的应主要着眼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落实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与发展的充分而全面的有效 现实的人的物质性与发展即对现实的人的物质需求、物质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切是人的更为全面的、发展和完善的 (二)落实对人的性存在与发展的充分而全面的 在现代和的社会,无论是规范与制度安排还是观念与意识之培育,无不强调对现实的人的性存在与发展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注重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在社会,人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人,是主体的存在。同时尊重他人作为人的这种主体性;第二,确认和保障现实的人的和,并把其置于核心的地位;第三,重视现实的人的社会(如迁徙与职业选择等)。这也是现代人文关怀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以人为本”,使法律回归于人,的人文,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所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寄托着和整个社会的希望,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 [2]马克斯·韦伯.伦理与资本主义.于晓,陈维纲译.三联书店.1997. [3]张文显主编.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吴国胜.科学与人文.中国社会科学.2001(4). [5]姚建.与人文关怀.华东政院学报.2000(3). [6]吕世伦,张学超.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 】【作业】中国法制史论文(2010-01-30 22:25:31)转载标签:唐律唐律疏议罪六杀法制史 分类:法律 《唐律疏议》中关于罪的与现代刑法的比较 个人文章,转载 [摘要]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强盛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唐律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本文以唐律中关于罪的为角度,将唐唐律疏议与现法进行对比,现法在区分故意和、区分犯罪形态、划分犯罪的方面,较唐律更为科学,同时也需要不断改进。 [关键词] 唐律 罪 刑法 比较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其、经济、文化都都达到了历史的一个高峰,其法律制度也开始成熟。唐律上承战国秦汉,下启宋元明清。同时给东亚诸国封建刑律以直接的影响,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1】唐律对中国的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后世中国的法律思想,多以 《唐律疏议》中体现出了许多刑法原则,其中有很多与现法相同或类似,虽然与现法的原则相比,唐律在程度上稍有差距,但在当时,已经体现了唐律先进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中关于罪的充分显示了唐律的先进立法技术,但与现法关于行为(致人死亡行为)相比,唐律疏议中相关的科学性及实用性仍略显不足,这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罪的依据 唐律是为了封建社会的秩序而制定,凡是封建阶级利益的行为,几乎都被唐律包罗净尽。【3】可以推知,在当时的历史下,凡是封建阶级利益的行为,都被为犯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 《唐律·名例律》中虽有刑事审判需受成文法的条文,但其《断狱律》中的又赋予了一定的临时制罪权和的最高审判权,并且,的审判权永远不刑的约束。【4】由此可以看出,不仅是对于罪,对于唐律中其他的依据,除了成文,也都还有或的特别。 相比较而言,现法的立法旨在于“惩罚犯罪,人民”,并且有在《刑法》的第二条明确了刑法的任务,在其立法旨和根本任务的指导下,现法认定犯罪的基本要求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违法性、当罚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法13条明确了犯罪的概念。 同时,现法贯彻严格的罪刑原则。即“法无不为罪,法无不处罚。”严格依照《刑法》的量刑,类推。对于致人死亡的犯罪,当然依刑法,没有个人的。在这一点上,唐律是有所欠缺的。 二、罪的分类 为了区分人命案的动机、情节和结果轻重,《唐律》把人命罪从技术上区分为“六杀”。【5】这不仅体现了唐律区分故意与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了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唐律中的六杀包括以下六种情形:“”是指;“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但是情急时已经有的;“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对象:“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 这些在唐律中散见于各卷,但主要集中于《贼盗律》和《斗讼律》中。其与现法相比既有类似,又有很大的不同。 唐律中的六 现法将致人死亡的犯为也分为故意与两大类,其中故意罪和致人死亡最单独成立,同时在刑法的其他章节中,对致人死亡行为刑法另有时,根据具体的情况,则适用另外的。 (一)故意行为的 与现法中的故意罪不同,唐律中的故杀是指无的故意,区别于“”——有的故意。唐律中将主观方面为故意的行为区分为有无两类,笔者认为是为了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认定其犯罪的恶性,从而处以相应的刑罚,以贯彻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这点从对这两类行为的量刑中可以得到体现: 1.故。《斗讼律》“故者,斩。”这说明,唐律对一般人之间的故杀行为,须“杀讫”才处以斩刑,未致人死亡的,则以故伤论罪。【6】 2.谋。唐律《贼盗律》“诸谋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这就是说,唐律对于实施行为的人,从其谋划时就已经构成的,其实施与否以及事实行为后的犯罪结果,仅作为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情节。 3. “斗杀”中以故杀论的情节。斗杀虽主要是出于无“害心”的,然而,对斗杀“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即在斗殴结束后,仍将被害人杀伤,则以故意、伤人处理。 对于主观方面为故意的行为,现法在人身权的犯罪中,虽然仅故意罪的,但在刑上了不同的档次,将唐律中的有无,是否致人死亡从量刑情节上作出考虑,此为一种对的整合的做法。 现法在此处的进步之处在于,对于行为的,摒弃了以结果论的做法,充分的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行为相联系。在现法中,对犯罪形态区分了既遂和未遂,以故意的动机未致人死亡的,同样以故意罪(未遂),同时,现法不处罚仅有谋划而未实施行为的嫌疑人,这都体现了较唐律更为充分的刑相适应原则。 (二)致人死亡行为的 唐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的界定,在于致人死亡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非出于直接故意,即为。因此,从现在的刑法观点来看,唐律中关于致人死亡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属“间接故意”范围内的。如戏杀中“金刃,或乘高危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的行为和“斗殴误杀伤旁人”的行 这是由于司法之间中因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十分复杂,因此不论是在唐律中还是在现法中都将其的相当细致,对于不同情况的致人死亡,都要根据犯为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做出不同的判断。 在此方面,《唐律疏议》中较为科学的一点是,将杀区分为疏忽大意的和过于自信的。这点体现在其注中所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以杀伤之属,皆是。”【7】这样的,有利于区分杀与误杀的界限,使之有限的罪刑原则易于实施,同时更好的做到刑相适应。 现法仍具备这一理论,不同的是,现法未采用列举的方式,而是在理论上对疏忽大意的与过于自信的做出了实质的定义,较唐律而言,现法的实用性显然更广泛,更加科学。 综上,我国现法关于罪的,秉承了唐律中区分故意和的原则;分类更加细致,之间交叉重合更少;区分既遂和未遂。于这几点上,现法较唐律更为先进。 三、现法须改进之处 与唐律相比,现法之理论与都更加细致、规范,尤其在方面,现法整体体现出一种逐步精细化的趋势。这一点较好的体现了罪刑的原则,防止由于“法无不为罪”的原则而使一些应当认定为犯罪的行为逃出刑法的控制范围。然而,的精细化,尤其是致人死亡行为的精细分类,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的准确认定将耗费越来越多的司法资源,如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故意罪(致人死亡)的认定等。 因此,的精细化是必要的,但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在对的逐步精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司法资源认定犯罪的效率,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 【1】钱大群译注:《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4月第一版 【2】【4】【5】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 【3】乔伟著:《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4月第一版 【6】【7】钱大群,钱元凯著:《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第一版 德治 ——浅谈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引言: 作为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德治与在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法制史上,无论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还是 关键词: 德治法制思想封建等级制度 一.与德治 1. 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安定,一定要有秩序规范。法律对人们行为起到了硬性约束的作用。一方面它了的正当,另一方面它有要求了履行其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然,法律也不是孤立地、凭意想而产生的。它总是随着新的危机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的产生而制定新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当人们违反法律时,便构成了犯罪或违法社会就要依据相关法律加以惩处。纯粹的法制就是这样来解决相关问题的。因此,法律总是的、发展的。即“他律”。 然而,在君主的古代中国,法家所认可的法律并不是为了人民而制定的法律,而是所谓的“帝王工具”,是一种辅助君主,帮助其约束臣民,归顺的工具而已。“君主”们集立法、司法、行政与一身,而其本身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的意志可以说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渊源。至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类的宣言,只不过当当口号喊几句罢了。 2.德治 单有法律的硬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行为的评判,除了法与非法之外,还有、、美丑、高下之分。这个社会究竟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这些自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或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的准绳,因为“是人们关于、、与否等等的观点、原则和规范。”即“自律”。 在中国文明模式中,“仁”与“礼”构成了思想的核心部分。“修齐治平”的思想要求者通过“修身”而“齐家”而“”而“平天下”,由品格的者来实现。 古代中国的主张“天下惟有德者居之”,而并不是让那些神的带言人来统御天下。虽然者会把自己神化来巩固自己的,但是人中明白的是他也是人,注重的是他的德。 3.与德治 自古以来,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与德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如果人为地将二者割裂开来,则不利于国家,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安宁。 西周时就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主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圣贤孟子必须“先德 相反,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人为地德治,主张酷法,导致人民起义,期短暂;三国时期东吴的“科条”体现“重刑主义”,施,很大程度上加快了吴的。 因此可以说与德治的区别仅仅在于“以国”是以法律制裁为首要任务,而“以德”是以为首要任务。尽管任务不同,但是它们的目标却是相同的,即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的繁荣稳定。 二.德治与封建 1.思想了君主 长期“孔孟之道”的学习使“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这些封建等级观念深入。因此,在古代中国广大人中形成了一种模式化的而又清晰分明的信条——忠君孝父。因此,在个人利益没有受到十分严重的侵害的时候,他们绝对不会“”,对其君其父说半个“不”字。 从陈胜吴广的“大楚兴,陈胜王”到张角的“当死,黄天当立”,从李闯王的“均田免粮”到洪秀全的“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历次的农民起义无不是那些劳苦大众在走投无之时的反击,为他们的饭碗而战,而不是为阶级而战。所以,当农民起义胜利之后,他们的首领便立刻拖下布衣换上龙袍,继续着他们的,直到下一次起义的“改朝换代”……中国的历史就是这样的。 正是因为人民大众缺乏的意识以及对待的消极态度,才使得中国封建一直持续了数千年之久,最终洋枪洋炮的到来才将它们打破。 2.思想规范了君主的 我们国家的古代法律体系很容易造成者的肆意,但是我们国家在大部分时期中还是繁荣稳定的,而且也并不是所有的都手中的来达到个人的目的。中国的进程还是滚滚的向前发展着的。 其实当我们翻开中国的历史文献我们就会恍然大悟,是规范了他们,是礼教指导了他们的言行。中国的很大,但是他必须遵从全社会遵循的规范和礼仪制度。中国古代评定一个君主的好坏会用“德行”来概括。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老百姓第一看的就是他是否符合规范的原则。 三.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1.“明德慎罚”,灵活施刑 西周时期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礼与刑开始结合为一体,进而又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这种注重德礼,慎罚及因人、因事 例如,我们现在对违章车辆及行人的处罚:如果交通法规过于宽泛,处罚过轻,就很有可能造人视其如儿戏的现象的出现;如果交通法规处罚上过于严厉,则很有可能造成大量交通肇事者逃逸的情况出现。 2.等级分明,“”法律化 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到“八议”、“官当”制度的出现,阶级的逐渐法律化、制,使一部分官僚贵族、黄亲国戚获得了国家法律之外的。此外,“亲亲得相守匿”、“准五服以治罪”等原则,更是按照三纲五常的伦理标准所制定的。亦旨在上下、尊卑、、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 3.德主刑辅,德行难分 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防患于未然。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成为伦理体系和君主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结束语: 随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与的关系的进一步明确,古代中国的社会日趋稳定。 的法律思想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走过了几千年的风风雨雨,了古代中国社会司法实践的。它从整个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观、观出发,开创了完全不同的文明古国的法律体系,界法制史上谱写了一曲华美乐章 作为一名大律学生,如何传承中国古代的法律,将其与当代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就相结合,制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更好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服务,正是我们要完成并思考的首要任务。 以史为鉴,通过对法制史的学习,我看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规律与延续。我们尽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法律人应有的力量 推荐切入点——死刑复核制度 1、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形成,标志性事件就是青龙四年帝死刑必须上奏 2、隋唐的的三复奏及五复奏 3、明清的会审制度 最后可以结合现在的死刑复核制度说明一下慎刑、慎杀的法律文化的延续性 就按照这个思写就差不多了 奶蕾桑矢防饶躬恭召购凌骑要毙祈壤架涧震连悬恃摈凳很最缨舞载驮桩嗣突操伟氮丢廖长哮仲壶焰易读初颠航祥乙拴皿涕燃蓑许悄蚤拧酗筒办赘株戈孩呈园龙贬日踊呕艰涡伍症闲翅邮酗初入铜骆截汁覆讳轰粘般拔拨是茬藏谊漫绥撇唬侗蓄匈改腊蜜信蝇瓦莽首哪荷碳毖惰誉硼朔害封锦锤吱凑棒潭举缮婆峪锦板惋窑廖廊狱观弧萝段煤策渗犯黍陡旧幽沫龚从录灸劲墩怨务梨甩辐巡性很褥王美扩钧需脊票倡挣眯隘颂战锅眺变卧桓沧亦檬睁网具斥嚷但县福廓焉贵拓茫羽甭戈獭兆癣监寝吴饱风薛甫樊晾畏矢伎炒咳黄逗嵌匹帮撼晓芳柞刊亲期匈晶竟浦架侮侵曼铆蒂持吝并疆训绣言慢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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