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居福恒,中员,硕士研究生,上海律界资深律师,中国品牌律师,中国百强律师,优秀民商专业律师,中会员,《法制与社会》特约记者,现任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2018年1月11日,被央视网推荐为“行业名人”,列入“决策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
1988年,他成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三十余载的律师生涯,奠定了他民商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的特长。他所代理过的各类案件,如民商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房产买卖、金融借贷、婚姻继承等,以及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行政侵权、行政损害赔偿等,当事人的权益都能得到有效地,受到委托人及的普遍好评。
党的以来,依国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为我国下一步社会建设奠定了的基础。而律师行业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提升。随着依国战略的提出,国家也从实际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中国建设的号角已经吹响,时代在更多律坛精英。步入全新的时代,作为律师如何更好地依法履职?在坚守公平的道上,如敢地面对各种?前不久,我们专访了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居福恒律师,通过对其三十多年执业生涯的回顾与解读,向展示一位当代优秀律师的人生风采。
居福恒:我1986年法律专业毕业,参加了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照,随即被司法行政机关吸纳,任律公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律师。为了实现当专业律师的梦想,1995年辞去了行政职务,下海任专职律师至今已有32个年头。我回顾自己执业的三十年:
第一个十年,是“检验自己能力”的十年。“十年磨一剑”的过程,也是我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正确与否,逐步形成鉴别能力的十年。当不能坚守最后一道防线时,当“冤假错案”决堤时,当“上诉、、抗诉”的人群激愤时,我陪伴在委托人的身旁,地着他们的权益。
第二个十年,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十年。这十年,检验了我的执业能力,这十年,是提供更加有效法律服务的十年。我代理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具有代表性翻案的诉讼有:吴先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沪菱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案,杨先生著作权案,陈先生借贷案,骆先生不服市房产管理局决定等数十个案例,其中有不少还被收录为中国律师典型案例。
第三个十年,是我经历“组建团队”的十年。现在我们慧谷所汇聚了诸多志同道合的律师,正努力打造成一支能“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律师队伍。为了公平,我们还参与了高院的再审案和最高检、最高法视频接访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
居福恒:回顾走过的,感受最深的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律师的执业至今没有明显改善;二是律师的收入不均;三是律师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力量。
先从律师的执业说起。具体表现在:律师至今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没有任何支撑;不少公单位既需要律师,又歧视、律师。律师界有:“新三难,老三难,不新不老又三难”的现实情况,例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又如,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再如,知情难、申请难、难。好在二院三部联合出台了一个《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律师才有了依权执业的保障。但是从纸面上落实下来,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如果律师难以当事人的权益,最终损害的还是司法。
再说律师的不均。现实中,知名大律师年收入确有上百万、上千万的,但是这只是少数成功的律师;大部分的律师年收入不过几万元到十几万,疲于糊口;还有少数律师因交不起“年检费”而转行去当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初入行的律师,其收入只能维持一个人的基本。从而可见,执业律师的空间并不乐观。
第三点感受,也是感受最深的,律师是社会社会公平的重要力量。在现代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为律师代表了私,与代表公的“公、检、法、司”具有对抗和制衡作用;因为律师的兴衰,将直接关系到的和国家的兴衰,关系到正当的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律师公平、促进、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人不可替代的,例如,律师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了不少“冤假错案”;又如,各地高院正在“摸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当事人权益方面,法院也在思索如充分发挥律师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
记者:在谈到律师与、检察官、的区别时,您为什么明确表示:只有律师才是“社会公平”的真正者?
居福恒:从我国的《法》《检察官法》《法》和《律》的执业来看,前三个群体执业所依据的各自法律都明确:“必须地执行和法律”;唯独《律》:“应当维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这就是律师与其他法律共同体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众所周知,和法律,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但是国家意志并非任何时候都与“公平”划等号,即便如此,、检察官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然而律师则可以依据《律》,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各级机关、部门依法提出合理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依法提出修改和法律的,引领和法律与社会现状和需求相结合,以达到“维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的目的。这也就是我三十年如一日坚定不移地律师执业的支柱和重要动力。
居福恒:我的观点不一定正确,我认为一名优秀律师的执业核心内容和应该是:当事人的权益;维律的正确实施;社会的公平。这些核心内容和,需要律师掌握和。要切实履行好律师的执业核心内容和,律师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素质。包括为人正直,诚实信用,有良好的执业,尊重同行,对当事人的委托认真负责。正如人们常说的,“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品质。”律师的人品、素质是第一位的;第二才是业务素质,即律师完成业务所具备的综合能力。这一能力通常包括主观心理特征,如,屡败屡战,迎难而上的心理素质;还包括专业技巧,如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善于沟通的能力等等。
有人提出一个两难的问题,问:律师到底是应该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客户?我的回答是:根据《律》,律师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是委托人权益的代言人,必须忠于客户。据此,律师的各项活动都应是为了客户的权益。也就是说,律师是通过忠于个案客户的委托,以达到维律的正确实施,社会公平的目的。由此可见,律师忠于客户权益的结果,就是从具体个案上了法律的实施,也就是忠于了法律,了社会的公平。
记者:您擅长民商、行政诉讼等领域,在执业初期还代理了大量的刑事诉讼,内容复杂,且有跨界。是什么样的原因使您能够擅长如此多领域的法律服务?对于年轻律师的成长您有何?
居福恒:这是当时的执业造成的。我是1986年进入律师队伍的。当时几乎没有民事案件,最多的是刑事案件。所以开始实践的是刑案代理。我的带教老师都是刑事出身,跟着刑事学办刑事案,很快就进入了角色。
后来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我又跟着学办民案。从最多的离婚案开始,有什么案件,就代理什么案件。所以我先后学会了代理刑事、民商事以及行政诉讼案件。总之,当时的律师没有可能有细分的业务,都是吃“杂粮”的,更谈不上专业。
在当时,不但律师少,案件更少。当一位律师在其他律师还没有经历之前,已经对某类案件操作过了,这就很优秀了,这在当时,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和委托的资本。我们这一代律师,按现在的说法应叫作“万金油律师”。
随着律师代理业务范围的扩大,我也开始了“专业化”。放弃自已不太适应的刑事案件代理;二十几年来,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代理中,加上我坚韧、较真的个性,形成了自已独有诉讼代理风格。
对于刚步入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我认为应树立正确的执业。树立了正确的执业,这将决定这位年青律师今后整个职业生涯的大方向。对此我想,有几个方面在执业过程中应注意的:一、对当事人的委托一定要认真负责,其最大的权益;二、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方式解决自身的问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收取合理的律师费;三、应当有社会责任感,能为提供法律帮助;四、不断地加强自身职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纪律;五、遇事不畏、、真理。
记者:都说律师执业要“维律的公平”,您能否介绍一下您在执业生涯中,自已认为起到了“维律的公平”的案例?
居福恒:我例举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的两个案例:一个是《计算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另一个是《陈先生借贷纠纷案》。
前一个案例,述说一位杨先生通过长期的摸索,先后成功地研制出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随后又制作成三个不同型号的仪表。这三个仪表都以“精度高、体积小、价格低”的特点占领了全国市场。生产仪表的某厂严老板,一方面高薪聘用杨先生,一方面采用的手法,把杨先生的计算机驻机软件私下登记在自已单位的名下。严老板发财后,随即总裁做完留在她身体里把杨先生赶出单位。杨先生为了,又到另一家仪表厂就职,并凭借自己研制的软件又为新单位生产出了三个品种更新的仪表,也取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严老板知道后,气不打一处来,以自已单位拥有“仪表的软件著作权”为由,把杨先生和他服务的单位告上了法庭。严老板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还勾兑了个别,一场黑白的诉讼拉开了序幕。
杨先生为了自已的利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我接案后,决定查清事实,掌握先到国家版权局查到了登记的材料;又到市工商总局调查清了严老板企业档案;最后还找到了知情人了解到实际情况。通过这些证明了本案的一个关键的事实:杨先生研制的计算机软件成功在先,严老板的企业成立在后。这就说明,不是杨先生和他现在服务的企业严老板企业的知识产权,而是严老板了杨先生的著作权。
严老板自知在这场诉讼中,于是勾兑了中院的个别,他们为了严老板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程序,阻制案件向纵深层发展。承办为之做出了两份自相矛盾的裁定。我认真研究了两份不同的裁定之间的矛盾,向高院提起上诉。由于裁定违法,本案被高院发回了重审。此时,基层法院才予以重视,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本案历经漫长的四年,经过六次庭审,最后终于确认了杨先生拥有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的著作权。2004年8月16日,杨先生凭借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至国家版权局撤销西仪厂登记的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著作权,以自已的名义重新进行了登记。至此,三个不同型号的软件著作权,最终回归杨先生的名下。
后一个是温州陈先生出借400万元的案例。陈先生爱财,听说某企业因缺少流动资金而欲短期借款,并许以月3分利,还出具《借条》。陈先生信以。此时,金老板地提出,400万元借款要分成两笔:一笔要现金200万元,用于还债;另一笔200万要打入企业账户,用于企业运作。陈先生不知有诈,按金老板的要求,分成两笔进行了操作。金老板收到了各自200万现金和进账款,也都向陈先生各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此时,陈先生留了个心眼,对借款提出要求,金老板迫于无奈只对其中的200万元出具了《书》。除此之外,这两张《借条》都完全一样,只是落款日期略有先后。
转眼到了还款日,金老板本意就是长借不还;陈先生在摧讨无果的情况下,只得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一案一诉”的原则,不得不分两次受理。第一次起诉借款标的200万元,法院组成了合议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陈先生胜诉,双方都没有上诉,且判决生效;第二次起诉标的也是200万元,诡异的是,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庭审中,金老板陈述:200万元已归还,并且强调,陈先生出具的这张《借条》是因陈先生《借条》遗失而为其补出的,双方实际已不存在债权债务。由于陈先生只能提供200万元的转帐凭证,由于举证不能,于是一审承办判决陈先生败诉。
陈先生说不明其中的原委,但心里明白这是被金老板给了。为了追回自已的利益,他从温州赶到上海来找我,要求代理二审,力争。我接案后,发现本案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程序问题。第一个200万的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然而第二个200万比第一个200万应该更复杂,却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这是明显的程序错误,本案仍应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是实体问题。1、可通过陈先生的银行调取其存款资料,查明陈先生支付过金老板个人现金200万元的事实;2、根据陈先生介绍,查明了打入被告企业账户的200万元的存折与给付金老板的现金不是同一个存折。由此可见,金老板与企业都收到了200万元;此外,前者有,后者没有;而且两张借据的出具不是同一天。据此,我向中院提出:这是两笔明确的各自200万元的借款。
终审合议庭经评议,同意本人观点,撤消了原审判决,认定本案200万元借款成立。最后,被一审判没的200万元及其利息又回到了陈先生的账户。
居福恒:我先谈谈律师与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与律师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己方裁判结果,对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主动利用手中的审判,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案”;还有少数与律师相互,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人民群众对这种现象已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对司法、司法权威产生怀疑,也了和律师的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对于律师与的关系,我的经验是:律师不能与只有纯粹的业务关系;也不能与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双方应建立合作友好关系。对此,中央委领导也认为:与律师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要在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的前提下进行交往,自觉做法律和的守护者。
跟打交道,要交朋友。关键是怎样打交道,交怎样的朋友。律师应该接近有思想有品位的,与其建立君子之交,此时就会有找到一种知音、知己的感觉。
再谈谈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在代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与当事人的关系。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律师是慕名而来,明确要求指定律师。当事人对你的指定,就强化了被指定律师这个主体的地位。
当事人是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律师。当事人本身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其存在的价值就是能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依法当事人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的代理工作,实际上包括了“受托”和与委托人的“合作”两个方面。作为受托人,既要依法履行委托人的委托,在整个代理过程中要处理好代理约定的权限与发生的各种受托关系,因为这一关系,实际上是律师与委托人代理关系的廷伸;当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与委托人在法庭上互相配合时,这就是合作关系。例如,委托人陈述事实,律师阐明法律;又如,委托人告诉律师调查线索,律师去调查取证等,这就需要委托人与律师合作,需要双方互相配合。总之,这两方面的关系律师如处理得好,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就能建立良好的关系,律师的工作就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认可,对律师也会有较高的评价,还会给律师带来新的案源,形成良性互动。
律师属于智慧型和知识型相结合的职业,其根本社会角色是服务,是法律适用的提供者。我认为,律师如能建立并保持与当事人良好的关系,是每个律师自己所追求的,也是当事人所期望的,更是律师成功的源泉。
记者:从以来,依国被提到国家战略地位,中国也在不断改善。十九大已召开,您对中国未来社会建设进程有何展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您认为律师行业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积极履职尽责,为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居福恒:依国基本方略从提出到实施,再到不断推进,一走来脉络清晰。全面,法之必行,已是全民共识。十九大强调:“全面推进依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目前,我国从总体上看,已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要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还只是万里长城走出了第一步。我希望今后要加快中国社会建设进程,希望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司法、全民守法”方面多下功夫,努力让真正成为理政的基本方式。
我是诉讼律师,只能在诉讼领域谈一些对社会建设进程的展望。在诉讼领域里,我觉得当前应该首先解决困扰着法院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这两个。在这以“为中心”失信的现象的背后,在众多的诉讼中,总会加杂着不少“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案件。这不但增加了法院办案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敢罔顾司法权威,司法之手,获取不义之财,于司法权威。
所谓“恶意诉讼”,就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或者追求某种利益,故意黑白,隐瞒、伪造重要事实,甚至,并且以人的身份出现,通过形式提出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诉讼行为。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出于不的动机以及目的,诉讼双方恶意,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的诉讼行为。
这两类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一是行为人主观上都存有恶意;二是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受损害为目的;三是行为人都以形式非法目的;四是该非法目的还依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得以实现,法院被行为人恶意利用和。
平心而论,这类诉讼的提起人,自己并不会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法院和被诉人,如果这类诉讼提起人胜诉,那么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被诉人会为此在时间、精力、财物或者名誉上承担不同程度的损害;并且这类诉讼所带来的不公,也会对司法本身造成恶劣的影响;这类诉讼一但成风,还会社会风气,阻碍司法制度。最高对此类案件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司释以及处理。律师:对此类诉讼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必须加强对立法的司释,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给予“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实施者人身或者财产上处罚。
作为一名律师,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观念和意识,始终以社会的公平与为,维律的正确实施,严格遵守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让律师工作真正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爱戴,树立新时期律师队伍新形象。
后记:三十余年风雨无阻,毕生奉献建设。居福恒律师的执业之,是中国当代律师在的历史进程中,践行时代、扎根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公平的时代缩影。随着中国社会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随着依国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我们相信,中国的律师队伍将肩负更多的历史,并在未来全球化浪潮中展示更加崭新的时代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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