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学的研究对象应为。应具备跨文化适用性和普遍的解释力。基于普遍性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可将划分为普世性(法之“”)、共同性(法之“通理”)和差异性(法之“殊理”)。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中,法之“”、“通理”与“殊理”各有其思想根源和实践发展。通过梳理普遍主义、普世主义、世界主义等观念谱系,瞻顾世界法、共同法等理论与实践,通过学与比较法的学术对话,能够认识上述三种不同层次的特质与关系。作为一种沟通交往程序与,“间性”不以统合差异为目标,在平等交流中寻求最大程度的共识。探索“间性”是学和比较共同的。
内容提要:新发展作为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引领着中国的建设。如何理解“引领”,则是整个命题的核心。“市场经济就是经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标统一”、“‘以人民为中心’与‘保障’的价值趋同”三个方面的逻辑连接点,为“引领”提供了可能性。在具体的方上,借律价值的媒介作用、法律适用中的解释和论证中的修辞两条径,是实现“引领”比较适当的方案。在通过方案实现“引领”的同时,也需要替代和倾轧法律的倾向,使新发展亦受到话语的拘束和规范,这完全符合中央强调的“运用思维和方式深化、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稳定”的要求,是对规律的一种遵循。
内容提要:总体观是系统性、综合性、体系化的治理,它强调“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将人民的生活质量同公共安全关联起来。的正当化要件基于国家与个人的二元对立,主张个人的绝对性,将视为例外情形。反中的问题,了目的正当性要件的基础,突破了手段合要件的适用范围,因此有必要重新构建具备实践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总体观强调人民和国家的统一,调和和的关系,为的制度分析提供了条件。在总体观下,不再仅仅是价值冲突问题,而为国家治理问题;的制度分析方法不是为个案结果提供,而是为优化治理结构提供理据。
内容提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判决的激励机制是《第四个五年纲要(2014-2018)》的重要内容。实践中,由于缺少解释权的正当性依据等原因而无法充分,很难依靠法律专业权威建立起内在动因式的激励机制。于是,以组织权威为动力的绩效考核成为判决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但绩效考核是以外在动因为主的激励,其与判决规律存在逻辑悖论,存在欠缺普遍化和常态化的刚性机制、裁判文书评价标准模糊、评价主体单一、不能助力提高薪资与晋升等问题,激励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可见,组织性激励无法代替专业性激励。新一轮司法提出裁判文书上网和案例指导制度,取消了裁判文发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以及智慧法庭建设为判决的专业性激励转型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逐渐成为的内在动因。
内容提要:以互联网技术为先导的工业,在带来了巨大效益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如互联网领域愈演愈烈的未成年人犯罪。随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不断深化,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逐步呈现三种模式,其中,特殊监护模式发端于国家亲权,优先模式滥觞于未成年人福利,修复关系模式发轫于恢复性司法。这三种模式皆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产物,都有各以存在的制度空间,也都有相应的局限性。针对存在的践行障碍,通过问卷调查、圆桌座谈和个别等研究方法,从与维度探寻现行程序的面向,即福利兼正当程序。以福利为基础,强调通过正当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福利,以期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真正迈向“福利兼正当程序模式”。
内容提要:我国律师协会由于遵循建构主义的逻辑,因此存在“同质情感淡漠”、“新旧文化断裂”、“公权过度”三大先天性缺陷。但现行法对律师协会“自律组织”的定位无法克服这些先天性缺陷,而且造成了后天的不足,如交互功能缺失的“内部性”局限,发展功能不彰的“静态性”局限以及防御功能障碍的“软弱性”局限。将律师协会定位为“自治组织”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如促进径转向的“外部化”,培育法律职业的“动态化”以及保障律师的“强势化”,这些优点有助于克服我国律协的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而从自律依法自治,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定性方式的转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构和律师模式的调整。
内容提要:电子诉讼是信息的产物,学界当前有关电子诉讼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对其中涉及的微观问题的发现和应对,而缺乏对电子诉讼本源问题的探讨。这导致相关讨论或者因过度强调“电子”因素而一般的司法规律,或者因忽视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的本质性差异而工业时代思维。我们应当回归到对电子诉讼深层、价值和原则的讨论:电子诉讼应当坚守“当事人中心主义”的诉讼;程序效益应当成为电子诉讼首要的价值追求,程序是应恪守的价值底线,程序则应作为重要的价值保障;在此基础上,应当塑造信息安全和电子送达有效性两项全新的诉讼原则,同时应当对传统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处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的意涵进行重新诠释。
内容提要:最高创制的执行转破产程序是动员之下的非常态之举,它因应功利主义导向下贯彻国家供给侧结构、解决执行难和法院绩效考评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缺乏正当性支撑,亟需通过正当程序加以修正。正当程序所内含的程序性正当和实体性正当不仅从微观层面调整执转破程序规则,更从宏观视阈重新定位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视阈下的诉审商谈型和政策实施型的角色。但不论是贯彻供给侧结构性,还是健全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执转破都不是长远之策,从根本上讲,还需要依靠市场化破产以提高破产程序适用率,改变以往以指令为主导的破产制度,转向侧重市场,唯有如此,才是实现程序性正当向实体性正当转捩的必由之。
内容提要:该怎样去解读康德关于惩罚的理论,是法哲学家们饶有兴味的难题。传统的主读模式在上世纪末和初受到了冲击,从而也引发了一系列混合论解读模式,包含“角色分离”和“一机两翼”两种模式。这些重构,实际上是功利主义理论旨趣下的产物,它们借用了康德看似碎片化和凌乱的论述,进行了一种精致但必然是的智力拼图。“双重身份”模式区分了惩罚的“本体”和惩罚的“现象”,前者遵循内在应得命题,后者则因情况而异,但仍然以绝对命令为首要根据。这一模式是纯粹主义的,但又不同于传统的论,它将有助于解释现有文本中诸多的对立和矛盾,因此更接近康德自己的观点。
内容提要:作为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实质真实主义的意涵应当从目的和方式两个层面来解读。实质真实主义的历史脉络可以被划分为产生和发展两个阶段。在产生阶段,实质真实主义以追求绝对真实为目的,在方式上是唯一的司法主体,被告人是查明实质真实的工具,调查不受任何。在发展阶段,实质真实主义以追求“最大化真实”为目标,在方式上具有司二元化、审判程序纠问色彩逐渐淡化、被告人的地位主体化、真实查明途径多样化的特点。推动这一演变的哲学基础可以被总结为单向认知理论和双向认知理论,前者以“镜像式”符合论、科学主义和价值无涉为特征,后者表现为“匹配式”符合论、人文主义和价值关联。
内容提要:面对“印证证明模式”的理论缺陷,亟需替代性的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理论出现。“印证证明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抑或简称“亚整体主义”,与真正意义上的“整体主义”存有差异。在此基础上,可以从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认知-行为”等四重作用维度分别切入,探索迈向“整体主义”证明模式的转型进。作为方向的“整体性”至少应当体现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而作用维度可以巩固和证明过程的实质整体性。这意味着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与作用维度的整体性相辅相成、互为,均需要体现出从原子分析到整体认知的证明逻辑。
内容提要:关于复兴中华法系,有一些问题值得再思考。通过这种再思考,可以更地认识复兴中华法系的一些基本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对策,以铺平这一复兴之。这些问题包括:复兴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复兴的中华法系的性质、复兴的中华法系之母国(即中国)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复兴的中华法系之国形成的途径、复兴中华法系的努力方向等等。这些问题在复兴中华法系的过程中都会碰到,绕不开且十分重要。因此,现在就应进行深思熟虑地再思考,为复兴中华法系作好必要的思想、理论准备。
内容提要:“红罐王老吉凉茶案”是我国商业外观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该案经最高二审,形成了终审判决。这是一件似是而非的判决,裁判文书所显示的司法推理过程及终审结果均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此案了我国商业外观法律要件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重构商业外观法律要件的迫切性。在对本案进行分析和对域外相关法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应当对我国商业外观法律的要件进行重构,一应明确商业外观的商业标记属性,二应以商业外观的知名而非商品的知名作为要件,三应突出显著性之判断规则及其在侵权判定中的核心作用。
雪野莉子本文由海南柴油发电机组 www.hnjqc.cn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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