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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历史传统观念绝非一朝一夕即可根除在现代社会尊重的下改变一种制度不可能不考虑

类别:法制论文 日期:2019-1-19 17:14:50 人气: 来源:

  人们的历史传统观念绝非一朝一夕即可根除,在现代社会尊重的下,改变一种制度不可能不考虑的接受或成熟程度。

  发达国家的教信众比较多。根据美国著名PEW调查机构2014年的调查结果显示,美国信众大约占其总人口的80%,67%,法国82%,英国71%,意大利90%,88%,90%,丹麦87%,挪威90%,90%,比利时90%,90%,80%,奥地利73%,荷兰52%,69%,70%(参见王伟:《从“人性之设”到“通往之途”一种常识推理的反思》,《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9期)。回顾人类社会废除死刑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教信众较多的国家、废除死刑比较容易,下手也比较快。这是为什么呢?最近本人翻阅了《圣经》,方知教的一些说法有利于和废除死刑。例如:

  1.《圣经》认为,是的创造者,人是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的,皆有之灵,爱人,人皆可(《创世记》1:26~28;2:1~18;约翰1:1~18),因此,和废除死刑是对的。

  2.《圣经》认为,人因为的而得“罪”(,判断。《创世记》3:1~19),但可以使他们远离、回归,“”“”,不可以把他们丢弃给。“罪”的源头是“的引诱”,“”的道是“”“回归”(死亡复活),不是“”“死刑”。

  3.《圣经》认为,是道、法律的源头,与人既远又近(《约翰》1:1~16;马可6);人非,难免冤假错案,被处死的“”有可能“无罪”,如就是“与两个同钉”的(马可15:6~40;马太27:15~31;马可15:6~20;加23:13~25;约翰19:1~30)。因此,尽量不用死刑,免得出现冤案。

  4.《圣经新约》记载,明确反对死刑,反对“以暴易暴”“以恶制恶”,“动刀者必死于刀下”(马太26:51~53;加22:49~51),明确反对律法的“用石头砸死行淫的女人”(约翰8:1~10)。

  5.《新约》认为,《旧约》的结果是:以色列流散失国,教法利赛人(马太23;马可11:37~53),基于的律法不能救人(马太21:11~18;24;马可11:1~25;马可13;希伯来书)。因此,要多用手段人。

  6.《圣经新约》认为,是“救世主”“之子”,是“生命、道和真理”,“真理可使人得”,可以使“复活”“瞎子不瞎,瘸子不瘸”“聋子不聋”“麻风病得医治”(约翰9:1~12;马太8,9;马可5;马可7:31~37;加8:22~55),可以“使大海风平浪静”(马可4:36~41)“在大海上行走”(马太14:22~34;马可6:45~52;约翰6:16~21),言下之意就是可以罪人,用不着死刑。

  7.《圣经新约》认为,“救世”就是“他是王、是主”,就是“罪人”,相信、提倡“罪人、罪魁”“浪子回头”(马太18:10~21;加15:1~31),承认“”“进”“得”(约翰6:25~71)。

  一位律师告诉我,现在不少欧美国家相的人都反对死刑,他给我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一个的女模特在上海被杀了,被告人是一点悔意都没有,所以法庭就想判他死刑。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模特的父母大老远赶来,给法院交了一个书面的文件,要求不要判死刑。第二个例子是2000年南京的一个案子:南京亚星奔驰公司的高管普方,他们一家四口住在别墅里,来了四个江苏盐城的小伙子入室盗窃,被普方发现了,于是几个小伙子临时起意。案发后普方的家属从赶来,了解案情之后,非常,一方面告知南京中院不要判死刑。另一方面去研究,为什么这些孩子会如此?原来是语言沟通不畅造成的。假如被告人会说点外语,又或者普方会说中文,就不一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了。最后,南京中院对四个人都执行了死刑,但是普方的家人把所有的财产集中起来,设立普方基金会,用于救助苏北地区的失学儿童,给他们免费培训技能,这个基金会现在还在运作。

  这位律师说,对比之下,中国的一些人家属往往自己也不知道是谁作的案,但是只要机关抓了一个嫌疑人,就一定要把他杀掉,否则的话我就死给你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这位律师说,这和《圣经》上“流别人的血的人,最终自己也会流血”等主张有关。

  我们历史唯物主义者认为,废除死刑的意识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是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非简单的一种就能决定一种制度。但同时我们也承认,一定的历史传统在社会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会有助于或不利于一种新事物的产生。

  而人们的历史传统观念绝非一朝一夕即可根除,在现代社会尊重的下,改变一种制度不可能不考虑的接受或成熟程度。中国现在采取的死刑、而不是马上废除死刑的态度,是务实可行的。这也是龙智教授所言的相对合理主义的又一表现吧。

  下一篇:民法总则第十条在具体适用时可以解读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的,可以适用习惯法,但是拟认定并适用的习惯事实不得公序良俗”。

  国民党八大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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