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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大律师】:他为法律的公平和而

类别:法制论文 日期:2020-6-20 8:41:46 人气: 来源:

  2003年度获得“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2004年获得“上海市优秀刑事律师”称号,2011—2015年度、2015—2018年度获得“上海市优秀律师”称号,2019年获得第四届“东方大律师”称号。

  我国律师制度刚恢复重建不久,入读华东政院。1984年毕业,他被分配到的一家中央单位任职。向往律师职业的悄然把分配报告揣进口袋,找到了当时在上海声名鹊起的第二律师事务所,从师著名律师郑传本、石钟祥,而今成为上海新一代律师的杰出代表之一。

  在30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依法当事人的权益,尽心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卓尔不群的实绩获得诸多殊荣,从而赢得了业界较高名望,在社会也享有很大的声誉。

  承办过不少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商案件,如轰动全国的第一起翻译权纠纷——《意大利童话》译著署名权的官司等。当然,最擅长的还是刑事。其办案大致有三个特点:一是案情复杂,罪与非罪的界定不清、此罪与彼罪的概念模糊而难以判定;二是涉案取证疑难,头绪繁多,光一起案件的案卷往往有200本左右,甚至2000本;三是所涉当事人或职务高、或单位名气响、或涉案数额大的大案要案。如二十多年前沪上的魏广秀系列敲头抢劫案,近年来有福建省原省长苏树林受贿、国有企业人员职权案,以张荣坤为实际控制人的福禧集团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单位行贿罪案,轰动全国的常熟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案,虹口区常委会原副主任华东平贪污、受贿、财务账簿、隐匿境外资产案,中国计算机领域首席科学家、复旦大学计算机学学院原院长张世永职务侵占案等等。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P2P、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类案件,也与时俱进,有精深的研究,并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对于社会转型、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就企业刑事合规也有自己完整的思,并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何以对刑事情有独钟?他告诉记者:“因为刑事极具挑战性,最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和,也最能体现出律师的自身价值和实力。”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再加上敏捷的反应、缜密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使得他在法庭上游刃有余,一展风采。经精彩而最终宣告无罪或缓刑、免予处罚、从轻或减刑的案例数百起。

  这两个案件涉及的是两个物。说:“无论是身居高位的大人物,还是社会底层的物,我在刑事时都是一视同仁的。嫌犯将自己的身家性命都交给了律师,律师能不能为法律的公平和替他,其权益,这不止是涉及他本人,还关涉其家庭,并影响社会。”

  案由很简单:一个叫鲁和平的西瓜摊贩,因为把一名顾客遗忘在西瓜摊上的钱包占为己有,在失主前来找寻时归还,而包内有钱物近3万元,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送上法庭;还有一个案子是,一个叫马晓冬的小伙子,家住广州。一朋友去深圳游玩,把一个密码箱托管在他那里。马晓冬居然偷偷地拿走了密码箱中的4万元现金。与前一个案子一样,检察机关也以盗窃罪起诉马晓冬。

  相继接受了这两个性质相似的刑事案件。在法庭时,明确提出:这两个案子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都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要件,即:秘密窃取。他们的行为构成何种罪,现行《刑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如果按照当时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决,那么,鲁和平和马晓冬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或死刑。在1997年前实施的《刑法》中有类推的。于是,根据类推原则提出了“非法侵占他人遗忘财物罪”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两个新,并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法院在前所未有判例可以援引、考量的情形下,最终采纳了的意见,判处鲁和平有期徒刑8年,判处马晓冬有期徒刑10年。

  1997年,我国《刑法》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刑法》正是注意到了上述两案的律师意见和法院审判结论,专门在第270条设立了“非法侵占罪”的新。以类推方法影响国家立法工作,这是全国几十年来所罕见的。功不可没。

  2011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被检察机关起诉:他利用上海仁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和受上海五四总公司委托管理上海仁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的职务便利,在仁和公司退出上海古德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0万元股本金的过程中,隐匿古德汉公司的炒股盈利,未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侵吞仁和公司应得收益372775.97元;采用隐匿、虚构事实等手法,擅自将其439111.26元出售给仁和公司的位于浦东新区一房产予以变卖,占为己有;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方法,将上海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仁和公司的利息款25万予以侵吞。

  接受此案,对案情条分缕析,全然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陆某某的,毅然作出“无罪”:一、未分配的炒股盈利系留在古德汉公司的账上,而非被陆某某贪污。此次退股如存争议,也系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无涉;二、根据公诉方提供的五四总公司干部任免通知、古德汉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等,至2000年8月陆某某已不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在不具有“职务便利”的情形下,将已转让给仁和公司的房产予以出售,虽属违法,但不构成贪污罪;三、五四总公司关于处理仁和公司债权债务的意见早在1999年3、4月即已与古德汉公司谈定,三方转让协议并非陆某某所签,倘若仁和公司或五四总公司认为该利息款系应由其享有而不应有古德汉公司享有,那也是民事纠纷,而非陆某某个人刑事犯罪。意见的结论是: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混淆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故法庭根据事实与法律,宣告被告人陆某某无罪。

  2012年2月23日、3月21日,一审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的,检察机关于2013年4月8日发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于2014年2月27日,以“不足”为由向被告人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此案打上了休止符。

  在法庭上,依辩,最终涉嫌贪污罪的陆某某被宣告无罪,了本不该有的污点。

  记者在询问这些年从事刑事实践的时,他言简意赅地说:“替被告人,首先得要准确,倘若不靠谱,其后的量刑势必畸轻畸形重,这将是对法律和的。”他列举的最近承办的周根强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充分了这一点。

  周根强原系民营企业上海更强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强公司”)代表人。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受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负责某段改建所涉及周边房屋拆迁的南外滩集团房产前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期公司”)与更强公司签订《委托实施拆迁劳务协议》,并允许更强公司以该公司“动迁二部”(周根强任总经理)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在劳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周根强与同案人朱江华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审批审核动迁安置费等职务便利,违规操作,非法收受请托人218000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1384130元。

  2015年11月5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周根强担任该标段动迁项目总经理,朱江华担任项目经理,均系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周、江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职权,为他人谋取,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并收受请托人贿赂,故均构成职权罪和受贿罪。2016年6月16日,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周根强犯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凭借对法律知识的精深理解和对此案的精细分析,提出两点意见:一、更强公司与前期公司签订《委托实施拆迁劳务协议》并承接拆迁劳务,并非是接受的委托承接拆迁业务,也即它作为一个法人是依照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委托合同的,以前期公司的名义从事拆迁工作,双方委托关系仅存续于拆迁项目的运作中;二、周根强系作为更强公司的代表人负责履行《委托实施拆迁劳务协议》,而不是接受前期公司的委托担任“动迁项目总经理”。在整个履行协议过程中,周根强和朱江华始终是更强公司人员而不是国有前期公司的人员,更不是的人员,且更强公司承接的拆迁业务的性质系“劳务”而非“公务”。故周、朱不是“系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90后摸鸟门事件员”。以周、朱不符律的职权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为要旨,来了个釜底抽薪。既然被告人不具备职权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资格,那么,公诉机关的就自然失去了的依凭,整个案件的审理陡然出现了逆转。

  此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分歧颇多,见仁见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的意见,认定上诉人周根强不构成职权罪和受贿罪,仅构成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据此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此案的意见独具慧眼,颇有见地,突破了传统思维定势的藩篱,深受司法界的瞩目,其意见获得当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学术论文比赛“词类”大。更为可喜的是,该案的审理、、判决于2018年5月被最高收人《刑事审判参考》第111集,并作为第1207号指导案例予以公布。

  于2018年8月被司法部列为“全国法律专家型人才”,进入司法部人才库。他的超群才能和非凡实绩不止是体现在民商代理和刑事方面,还在其他律师实务中脱颖而出,深受赞誉。如他相继担任航电、药业、上海医药、宁波乐惠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相当数量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它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还受邀成为中国证监会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期间经常与中小投资者面对面进行沟通,全力为其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并参加公益诉讼,为金融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有益贡献。为此,他受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表彰并获得荣誉证书。

  三十多年来,不辞劬劳、孜孜不倦地在法律界耕耘,硕果累累。他所从事的律师实务,尤其是刑事方面的高段位表现,蕴含着厚实的法律和人文素养,这是业界人士所的。而则是谦逊地说:“我在事业上略有成就,离不开郑传本、石钟祥在我起步时的点拨和提携。”其实,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处处显示出对的传承,如查阅卷的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常于“无疑”处寻觅疑点;办案思维活跃,变换角度分析思考案情;词言语简洁,每每切中肯綮;庭辩气势见长,反应敏锐;在依法嫌犯正益时,敢于直言。这些年来,正是沿着这一条,走在了上海律师界刑事领域的巅峰,备受瞩目和褒。

  北宋陆游在对儿子学习诗歌创作时有句名言:“功夫在诗外”。风趣地说:“其实,当一名优秀的律师,功夫在‘法’外。他除了要有扎实、精通的法律知识外,还得具备广博的人文知识。”早在大学时代,就在攻读法律的同时,博览群书,哲学如黑格尔的《哲学史录》、亚里士多德的《学》《形而上学》、奥古斯丁的《录》、康德的《纯粹》等,他所阅读的文学典籍更是不胜枚举。这些人文知识与法律知识融会贯通,极大提升了的思辨能力和逻辑能力,力助其风格的形成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还喜爱书法和收藏名家字画。余暇时,他常会挥毫读帖,浸淫其间。告诉记者,他特爱颜真卿的《自书告身》和张旭的草书,其大开大阂,气势夺人,适似他的庭辩艺术。

  功成名就的显得很低调,却很。他说:“是一个追求公平和的时代造就了我。作为一名律师,我应该并且必须做的,就是用我的专业知识,更多更好地为这个时代服务。”这也许就是矢志不渝地为法律的公平和而的强大内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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