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1 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的修订稿,并要求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执行。公司已于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对该事项进行了公告,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离职后福利属于《职工薪酬》准则设定受益计划的规范范畴。公司已聘请韬睿咨询对设定受益计划义务进行重新测算,因时间较短,目前尚无法提供定量调整数据。本次三季报不披露相关影响,待2014 年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影响。”
2014 年11 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做好 2014 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4〕175号),对执行薪酬准则提出要求:“根据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不得再设定其他补充养老福利计划;尚未实行年金制度的企业,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设定补充养老福利计划,应通过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来实施,不得设定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福利计划。在改制上市时已对有关人员费用进行预提的,不得对已纳入预提范围的人员重复设定受益计划;未对有关人员费用进行预提的企业,以及未纳入预提范围人员的统筹外费用,按现行列支渠道列支。”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上述,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的有关情况为: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在改制重组上市及资产注入的过程中,设定了相应的受益计划并已纳入财务报表体系进行核算。除上述的设定受益计划外,公司未对剩余部分离退休等职工的统筹外费用进行预提,将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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