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与建设模式,近年来被我国广泛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第一,BOT项目的满足条件。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所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同授予方为及其有关部门或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二是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三是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
第二,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处理。建设期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借款费用的归集等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同时,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1)合同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处理。(2)合同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处理。三是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项目营运期间的会计处理。运营期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有:偿付资产的处理、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等。一是偿付资产的处理根据解释第2号,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中,合同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二是收入及费用的确定:项目公司在提供运营、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运营、的收入和相关费用。同时,除了确认正常的运营、费用外,根据特许合同形成的特许权的不同属性,分别作如下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按直线法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将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三是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如果合同,项目公司有以下义务:改良基础设施达到特殊服务目的要求;在服务特许权结束和移交之前,保持基础设施一定的使用状态。为完成上述义务,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处理,即当止述义务成为项目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计量,项目公司应将上述义务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四,项目移交的会计处理。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的设施分期摊销且无余额,因而只要进行实物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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