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有四个朝代是延续了几百年以上的历史,汉唐明清。这四个朝代是中央大一统,而又维持了至少近三百年历史的朝代。在这样一个长期稳定的朝代里,必然存在着一个稳定的秩序,绝非一个东方主义所能概括。而汉唐明清四个朝代,汉唐较远,明清历史过去不过一百年,而清王朝政制又延续明朝,所以考察明朝的法制与社会治理,对于观察今天中国的社会,仍然有着十足的参考价值。
在明朝的法制之中,表现突出的是吏治。古代中国吏治,却以明朝最具特色,太祖朱元璋以刑戮与监察为手段,大量借鉴引用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同时自身法律制度又被清代所继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封建法律制度承前启后的作用。
首先,朱元璋提出了“明刑弼教”和“重典”的立法思想。公元1368年,朱明王朝建统后,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元朝的历史教训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立法思想,提出了“明刑弼教”和“重典”,又以强调“重点治吏”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
所谓明刑弼教,就是通过法律的惩罚来使得百姓法律,遵守法律。这是对传统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思想的重大突破。在汉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德主刑辅,即以学说、为主,到了唐朝则强调礼法合一的思想。到了宋朝,理学家朱熹首先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均是理的体现,二者对同等重要,决“不可偏废”。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次要和主要的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从明朝开始,把法律和礼教上升到同样的高度,通过法律的实施来进行。
朱元璋主张“重典”被后世津津乐道,但后人对于他的思想有相当的。朱元璋曾经以总结历史的口吻对皇太孙朱允炆说过一段话:“吾治,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所谓世轻世重,意思就是根据社会情形来决定刑事政策的导向。如果是,刑法自然要宽松,而如果是,则不得不用重刑。开国之初,政局不稳定,社会的治理必然要采取重刑主义,但是到了政局稳定之时,则应采取轻刑的刑事政策。所以今天不可片面理解朱元璋的重典思想,而是要考察朱元璋这个思想的历史场景。重典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都要重刑来治理社会,而是指。所谓治必用猛药。
其次,明朝法制最大的特点是以吏治为核心。朱元璋出身下层,对于官员百姓有着切肤之痛。所以朱元璋当了之后,十分注意打击污吏。他的这个执政实际上也体现在他所缔造的法律制度之中。比如大明律的制定,相比唐宋律例,大大简化,同时与政制结合,表现出明显的针对官僚阶层的特征。
作为明朝的基本,《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命大臣参照唐律并总结明朝建立后三十年间立法和司法的经验而制定的。《大明律》共分7篇,30卷,460条,其主要特点是在体例上有所创新。《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将唐律的十二篇改为七篇,除第一篇仍为名例律外,其他六篇则按六部设目,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表明了法律与制度紧密的联系。通过这些法律制度设计,朱元璋希望将各个部门的官员严厉地控制起来,其。
除了大明律之外,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实质上,大诰的出台目的核心思想就是贯彻朱元璋的治吏思想。朱元璋制定《大明律》虽然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大明律》相比唐宋律例,相对简单,因而无法满足朱元璋对于官员治理的需求。所以《大诰》作为特别法,在明朝法律实践中,实际上采取了重典思想,用严厉的刑罚来惩治官员,突破了《大明律》,在实际中拥有更大的影响。《大诰》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一般都加重处罚。其另一特点是将锋芒主要指向污吏,以此强化效能,它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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