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系统的企业尤其是地方企业,正在进行着深刻的变革,对营业税会计进行系统的研究,在时间上显得很迫切。2006年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也导致营业税会计差异产生新的变化,对此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是有必要的。
适度展望营业税的发展趋势(如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并加以探讨,是深入研究营业税会计的需要。
我国现行营业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提供有偿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按照2001年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解释,包括铁、民航在内的大交通系统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有:租赁或承包;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的相关业务,有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广告业,还有其他服务业。其中很多项目与大交通系统关系密切,但不包括工业性的加工、修理、修配等业务;航空勘探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钻井或打井勘探、爆破勘探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其他形式的勘探则属于本项目。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缆、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对营业税的影响非常大,主要体现在对税款征收工作的正面作用。营业税关于非结算的内部施工队伍的免税,因招投标法的施行而落到空处。
1994年的税制,体现了建国后税收政策的最高成就。《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12年来经过安徽省转发或制定的与营业税有关的、规章制度共有363项(截止到2006年10月26日)。细细梳理,立足大交通系统,能够找到全部关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
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或者说,纳税人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税务会计应该从财务会计中出来,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
营业税会计是对营业税事项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会计活动。营业税的资金运动具有价内税、流转税、费用化等三个特点,决定了其会计处理的特殊前提或规律:一是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税负的金额确定;三是税负的不可。
收付实现制原则关注的是现金流量,即纳税人的税款支付能力,是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由于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出发点在于“决策有用性”,提出了对会计信息可比性和一致性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就要求税务会计也能够反映各期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关系,进而正确反映各期的经营。这样,收付实现制不能完全满足税务会计的核算要求,其核算不能用于现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而应计制即权责发生制,则能克服上述弱点,成为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编制基础。同样,应计制是否就是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基础呢?也不是。应计制原则在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还是存在某些差异:需要考虑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确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税收收入。
因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应以“修正的应计制原则”为基础,以实现税务会计的目标,既能根据税法要求满足对企业纳税信息的需要,也能满足企业自身对税务决策和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信息需要。
营业税条例及其一系列解释,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做出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纳税人是否已经收取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款项的凭据,作为是否产生纳税义务的一般衡量标准,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都是应计制的,从而对营业税款的计提产生影响。
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基础不同,从而必然会对营业税的会计核算产生影响,即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而对此差异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本文随后将进行探讨。
“税务会计起点论”、“税务会计假设起点论”和“税务会计目标起点论”三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税务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认识的不同。结合会计假设和会计目标的演化历史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发现导致两者在20世纪初以来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会计赖以存在的,而本身也是变化着的,因此,在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中,“税务起点论”更适合成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起点。
在了解和研究税务的基础上,确立营业税会计的理论结构,由目标、假设、原则、要素、方法和会计报告组成。但与一般会计理论结构不同的是,营业税会计更要关注会计信息质量。除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外,税务会计的会计信息质量自身的特征,对营业税会计也是适用的。主要包括:税法约束原则,在处理涉税事项时,必须符合税法对该事项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产生影响;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体现了对现金流量的关注;筹划原则,即税务会计方法的选择,应统筹考虑税务筹划的要求。
交通部门涉税核算的业务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务、建筑施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租赁业务、仓储业务、广告业务、代理业务、设计业务、监理业务等)。
交通企业营业税核算涉及成本归集、负债确认和货币结算等会计业务,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记载交通企事业单位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记载应缴的营业税:“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记载主营业务之外的营业税支出;货币资金类科目,记载实际支付的营业税税款,如“银行存款”等。
营业税一般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在预提营业税时,营业税费用应计入履行合同的成本,所提取的税金作为一项流动负债,会计分录一般为:借记 “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营业税的缴纳是纳税人将提取的税金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并从银行支付款项后的会计处理。而营业税的退税或返还,是由于税务机关错征或误征等原因,将已经征收的营业税由国库退出,纳税人收到款项后的会计处理;财政性返还营业税的情形现在已经不多见。
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货币资金类科目。纳税人收到返还的营业税时,借记货币资金类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若是财政性返还,则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纳税人收到以前年度的税收退款,则影响了前期损益事项,需要在本期进行调整,或参照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办法,对前期的损益进行调整。典型的会计处理如下:首先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然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
此业务对营业税的核算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代扣代缴和税款计算环节。作为总承包人的纳税人在收到承包款项或结算凭证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扣除本次结算应付给分包人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付给分包人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根据扣除后的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应缴营业税税金,以及本次结算应付给分包人的收入计算的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金,分别借记 “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付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此业务主要是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合并征收问题,会计处理与一般的营业税计提、缴纳相同。但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印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涉税业务,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计提时借记 “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和“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和 “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贷记货币资金类科目。
由于交通企业的租赁业务既可能是主业经营,又可能是辅助业务经营。两种情况均应按缴纳营业税。由于《租赁》准则对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营业税的计提和缴纳也产生特殊性。本文随后将具体介绍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这里仅就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作一介绍。在取得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计提营业税时,借记 “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等。
纳税人对直接减免的营业税,国家未指定特定用途的,不作会计处理;指定特定用途的,先按税法进行计提,即借记 “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资本公积”等。
由于查补的营业税不存在事先计提的问题,并且往往伴随着税务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所以会计处理与一般涉税业务有所不同。
首先是当月查补属于当月负担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即在月终结账之前发生查补税款的情况,与正常计提营业税的处理方法相同。
第二,是当年查补属于当年负担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即在当年结账之前查补属于本年度以前月份的应纳税款,需要对当年以前月份的损益进行调整。根据重要性原则,若属于重要性水平低的事项,视同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发现当月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若是重要性水平高的事项,应直接调整前期损益,借记 “本年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第三,是当年查补属于以前年度负担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即在当年结账之前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款,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运用追溯重述法调整留存收益的其实余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当期期末,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四,在第三种情况中,如果纳税人当年已经进行了利润分配,还需要调整利润分配事项;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调整所得税事项。具体处理如下:首先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然后借记“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对少提少缴、多提多缴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冲销法,就是将原先计提、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分录用红字进行冲销,重新制作正确的分录;二是调整法,谢霆锋背后的故事就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或“本年利润”对营业税处理错致对经营的影响加以调整。
营业税会计差异的具体表现较为复杂,这与营业税的纳税人构成、应税行为的多样性有关。就交通企业来说,产生营业税会计差异的业务主要有:建筑施工业务、其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业务等。
《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施工业务营业收入核算。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业务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办法。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合同费用。这样,营业收入就能据以确定了。
税法的建筑施工业务营业收入核算。建筑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收入。确定工程价款的两大依据是预算定额和工程量。工程价款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项基本内容组成。这四项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量和预算定额相乘得来的。换句话说,在预算定额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税法要求下的建筑施工业务营业收入确定的最重要因素是完成的工程量。在建筑施工业务中,确定工程量的法律依据是经监理单位出具和业主单位认可的工程计量清单。因此,工程计量最终决定营业额。建筑施工方取得了有效的工程计量清单,就获得了营业收入的法律凭据。因此,税法对营业收入的认定其实就是对有效工程计量的认定。不难看出,有效工程计量这一标准,与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对此差异,营业税会计应该如何处理,目前尚未看到类似的讨论。笔者认为,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会计上都具有费用化的特点,可以考虑借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所得税》准则将上述会计差异认定为暂时性差异,从我国营业税率的历史情况来看,营业税的税率变动也是发生过的。因此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以作为递延资产或递延负债处理。
《收入》准则的其他应税劳务收入核算。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劳务提供方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办法。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这样,营业收入就据以确定了。
税法的其他应税劳务收入核算。营业税的其他应税劳务,以其服务项目所包括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样,会计差异就产生了。对此差异,可比照建筑施工企业的办法进行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在营业税中的界定。营业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一,该业务应具有融资性;第二,该业务具有实物所有权转移的特点;第三,该业务的租赁对象是设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才可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子目计征营业税,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其他租赁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子目计征营业税。这样,导致了融资租赁业务与其他租赁业务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有较大的差异,在实践中应注意把两者区别开来。
《租赁》准则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核算。不论企业是否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均应按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准则了五项判断条件,只要符合一项或数项标准,就应当按照融资租赁确定营业收入。
税法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核算。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一律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融资租赁”子目征收营业税,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对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如果出租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应按“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的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如果出租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则应按的有关征收。
营业税资金运动的三个特点,决定了营业税的筹划具有自身的规律:受多重法规约束;对企业战略的依赖程度高;受税制的影响很深。
企业战略为税务筹划确定了原则、理论依据和实施条件,这里仅立足交通企业讨论一些典型的战略影响。
企业战略为营业税筹划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操作空间,这体现在税务筹划的三类基本应用上:一是收入形式的转换,即因税收优惠和税收差异的存在,收入形式的转换可使营业税纳税人获得税收利益;二是收入实现地点的转换,即由于地域产生的税收利益差异,使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尽量将收入实现于低税率的地区,主要适用于营业税的附加税;三是收入实现期间的提前和推迟,这是由于对营业税生产率变化的预期和资金时间价值所决定的:当预期税率升高时,营业税纳税人可以将收入实现期间提前;否则无论税率不变还是降低,都应使收入实现期间推后。
营业税筹划的风险有税负风险、违法筹划风险和无形损失风险。企业战略对避免涉税风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文化战略的导向作用。当今企业的文化战略与传略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知识经济的重视和对人才战略的保障。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对于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自觉抵制违法筹划,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是企业战略为税务筹划提供了适当的空间,使筹划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为良性的税务筹划提供了舞台。
税收利益与非税利益的区别,主要就是以企业组织结构战略来进行分析的。从法律形式上看,公司制企业组织结构可以划分为公司和总分公司结构。对营业税来说,公司结构可以使子公司享受减免税优惠,而总分公司结构则做不到;而应税劳务或商品在总分公司之间转移,由于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则一般不涉及纳税的问题,而公司则做不到。一些省份公部门推动的公养护体制,则从企业组织结构上导致一些税务筹划技术不可用。
利用企业组织结构进行营业税筹划的典型形式有:一是利用境外子公司。由于我国税法对外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勘察、设计、绘图或提供技术指导等业务,有免征或不征的,因此,合理利用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方法,可以直接起到筹划作用。二是利用企业间的联合或合作。最常见的例子是利用税法对合作建房的形式避免构成企业不动产,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营销战略选择与营业税的筹划关系最为密切,这与税务筹划对经济业务本身的关系是一致的。首先,应税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对营业税筹划具有影响。应税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既是统一的,又是可以的,取决于营销战略对筹划的考虑,因而为营业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其次,应税收入的实现方式对营业税筹划也具有影响,涉及结算、定价、业务运作方式等营销策略的选择。具体而言,透过营销战略选择进行的营业税筹划的典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应税业务之间的。这就是将税率较高的应税业务转为税率降低或免税的业务,或者通过影响营业税计税基础来达到筹划的目的。举个例子,交通企业不仅曾经有过自建房行为,而且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还不断延伸至房地产开发和装饰装修工程、物业等领域。营业税法对销售(转让)房地产业务和代建房业务的具有如下差异:对前者按销售或转让不动产的全额的5%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后者则只按“服务业”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5%税率的营业税。虽然税率相同,由于计税依据不同,两种情况的税负水平是不同的。如果通过适当操作,将自行开发销售业务转变为代建房业务,对参与房地产业务的各方经济主体都是有利的。
二是应税业务承接方式的。这是利用收入形式的转换,运用差异筹划技术,通过业务承接的方式达到筹划的目的。举例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业主单位的工程业务时,是否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将导致税法对同一工程项目的认定或税法适用产生差异。如果按照招投标法的形式履行了发、承包合同手续,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以应税收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如果根据营销的需要,进一步采取分包的形式将部分企业不具有管理优势、技术优势的工程分包出去,不仅能节约管理成本,还因此节约了相应部分的纳税成本。更为乐观的是,企业在存有规模优势、资金优势、管理领先优势和技术、设备优势的前提下,则可以考虑不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由业主直接与分包各方签订承包合同),而只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和技术支撑等高附加值业务,则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还可以通过缩小计税基础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财务战略发生作用的三个基本着力点,是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和降低资金的成本。在公司财务战略中,通过合理的节税方案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因此,财务战略为营业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具体而言,利用财务战略选择进行营业税筹划的典型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对营业额进行的筹划。也就是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筹划,通过缩小营业额,或者尽量增加扣除项目的办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种筹划方法可以应用于交通运输、旅游、金融保险、建筑施工、租赁等业务。
二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的筹划。就是延期纳税技术,是纳税人根据税法的有关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时间缴纳的做法,使企业取得类似国家无息贷款的效果,减轻了融资压力,并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种筹划方法可以应用于营业税的全部税目。
可见,营业税筹划有助于财务战略目标的实现。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容易引起非税成本的增加,因此在财务战略目标下的筹划应注意税务筹划成本与所获得的税收利益之间的比较,慎重选择筹划方案。关于非税成本,是从“隐性税收”的概念引申出来的,进而发展出有效税务筹划的理论。符合财务战略目标的税务筹划,才是有效税务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通常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以及货物、产权转让等业务。
税法对建筑施工业务的界定与建筑安装工程实务指南对建筑施工业务的认定不完全相同。对交通企业来说,建筑施工业务包括两大类的主要业务:一类是公、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的施工业务,一类是养护和交通工程等后续或附属工程施工业务。
建筑施工业务涉及的营业税有其自身的特点,以下五种业务要特别予以关注。一是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安业务,不论是否亲自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大修、中修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属于的征税范围。三是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支出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取得的收入除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四是自建自用与非自用的税收待遇差别,由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筑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由市政、公、房管等部门所属的工程处、工程公司等施工单位承建,竣工后由市政、公、房管等部门实际使用的,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五是建筑施工企业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是核算的,其建筑施工行为应征收营业税;核算的,承建单位外部建安工程,应征收营业税;承建本单位内部建安工程按市价结算的,视同承建单位外部建安工程,应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存在结算关系,则对该施工队伍不征收营业税。
一是营业额。建筑施工业务的营业额是建筑施工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和工程价外费用。工程价款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从工程计量角度讲,由合同内工程正常计量、合同内工程变更计量、设计变更计量等项目组成。工程价外费用包括材差、工期提前增加费、优质工程和工期提前等。《建造合同》准则,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励等形成的收入,实际上涵盖了工程价内外的全部费用。关于建筑施工业务的营业额,税法还有一些特殊的:①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总价款减去支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②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属于本企业的工程,在征税时,分几下情况处理:a.自建自用的,不征建筑业的营业税;b.自建出租的,不征建筑业的营业税,对租金按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c.自建出售的既要按出售面积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还要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建筑环节的营业税。③建筑施工企业不论是否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均按包工包料方式以料工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从事建筑、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不论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④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一般以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及相应的收费为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但如果所安装设备的价值计入了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
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施工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税法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的。①实行工程完成合同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为与业主进行价款结算的当天。②实行旬末或旬中预支、月中结算、竣工清算价款的,为月度终了与业主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③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为各月度终了与业主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④实行其他工程结算办法的,为与业主进行价款实际结算的当天。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是纳税地点。建筑施工业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此外,建筑施工业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施工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此外,选择不同的纳税地点,对营业税的附加税(费)的税率有影响,从而为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四是工程承包方式。①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与工程实体的直接施工,而是将这些业务分包出去,本身只负责整个项目工程的协调和管理。如前所述,对此种方式,不论如何结算,都应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②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单位签订工程合同,负责设计和对业主全面负责,然后向实际承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了中介人的角色。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是公部门所属单位从事公施工业务。①省、地(市)、县各级公部门所属核算的工程施工单位从事公工程施工业务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②县级以下公管理部门及其所属道班等养护队伍以非招标、议标方式,从事公工程施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县级以下公管理部门及其所属道班等养护队伍以招标、议标方式,从事公工程施工业务,工程上列入省级主管部门当年“公改善工程计划项目表”以及利用养工程费实施的公的大中修、小修保养业务,暂不计征营业税;但将上述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以及跨地(市)县实施上述工程项目的,应征收营业税。③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公施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地点、计税依据及其他征管问题,按现行税法执行。
六是以工代赈业务。以工代赈属于国家扶贫项目,但由于工程承包人仍具有盈利目的,应按缴纳税收,不再享受减免税照顾。
七是代建房业务。关于代建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委托方提供资金;二是委托方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件即土地是委托方的;三是委托方负责图纸设计;四是受托方只开具收取管理费。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仍涉及“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两个税目,不仅达不到税务筹划目的,相反还会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在特定建筑施工业务中有十种较为典型的筹划技术值得借鉴和推广。一是对营业额进行的筹划,通过降低营业额,从而降低应纳税额。例如,降低工程材料、物资和动力的价款,采取一物多用、合理少算税款;加强采购管理等手段使营业额降低。又如,在设备价值占安装工程价值的比例较大时,避免将设备价值作为工程的产值,业主自行提供此类设备,这样根据前述,设备价款就不必缴纳营业税。二是将房产销售业务转换为代建房业务。前已述及,代建房业务的税负低于销售不动产业务。其操作手法是使销售业务转变为代理业务,实质上也是对营业额筹划的一种应用形式。三是合作建房业务的筹划。此种操作是利用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以合作互利的方式,操作投入资产的价格,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四是自建自售不动产的筹划。五是推迟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往后推迟合同付款期或推迟开具的时间,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的收入处理为往来账项;利用工程计量的时间差等等。六是利用境外子公司的筹划。七是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八是利用分包进行筹划,对利润率低的工程部分或管理难度、成本较高的工程部分,以分包的方式营业税负担。九是利用兼营和混合经营的筹划,其实是一种财务筹划。十是纳税地点的筹划。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导致我国在进出口环节和国内的大部分服务性环节的抵扣链条断裂,同时也不利于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企业面临的问题尤其突出,除上述情况之外,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国税征收,地税征收营业税,在出现兼营或混合销售时,就有了针对同一笔业务的双重管辖问题。
以铁运输为例,同公部门的“养护体制”类似,铁部门规划“网运分离”,把具有垄断性的国家铁网基础设施与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铁客货运输分开,组建国家铁网公司和若干个客货运公司实行分类管理。网公司成为的“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却面临如下矛盾:重复征税(网公司的营业额包含在铁运输公司的营业额之内,因此对同一运输业务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低增值的情况下享受不到进项抵扣的益处;在生产型的抵扣链条中找不到自己的,企业自身和有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的实际税负加重。因此,研究和评估营业税改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交通运输营业收入,税率是3%.改为后,计税依据是交通运输业务的增值额,最有可能的征收率是7%.公运输的单车成本构成,首先是汽油,其次是单车资产的折旧,再次是人工成本,还有其他机物料消耗;除人工成本外,其他成本一般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某汽车运输公司为例,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152.48 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0.59 万元;根据该汽车运输公司的景气状况,可以合理地假设,该年度的增值额不高于营业利润。则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57万元。如果营业税改,则应缴纳的最大为2.84万元。这是个税改后税负降低的例子。
实行营业税改后,并非所有的交通运输企业的流转税税负都能得到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税负是否降低,取决于如下公式:营业额×3%=增值额×7%,即增值额=营业额×3/7.当增值额大于营业额×3/7时,企业税负升高;当增值额小于营业额×3/7时,企业税负降低。
企业税负是否降低,不是判断是否应该实行营业税改的唯一标准。通过税制体系的合理调整,能够使交通运输企业进入一个抵扣链条完整的流转税,避免双重管辖和重复征税,便于拓展全球化的运输市场,优化运输企业竞争。因此,从总体上说,实行营业税改是利大于弊,只要设计合理,使两税能够顺利衔接,税改是完全必要的。
首先是对税务会计处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税的衔接上。税改后税负波动不宜过大,应该对交通运输每一个细分的市场进行测试,以合理设计的税率。在过渡期结束时,企业应该结清营业税有关的经济业务,新设有关的会计账户。税务会计的处理遵循《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和税法的双重要求。
其次是对税务筹划的影响。一是税改前后的筹划,因预期税负的高低而不同:预期税负升高的,倾向于尽量将营业收入实现于税改前;而预期降低的,则倾向于尽量将营业收入实现于税改后。二是税改后,流转税的筹划由营业税的筹划变成的筹划,思和方法都会有较大的变化,不变的是交通运输企业除税法以外的。这体现了动态筹划的思想。
税务筹划是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不断加快,理论研究不断取得进展,专业实务策划队伍的不断壮大,税务筹划的前景越来越广阔。从税务筹划实务的角度来讲,人们对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是税务筹划所依赖的重要运作。在税务筹划实践中,筹划意识是第一位的,尤其取决于纳税人的决策层集体的筹划意识;因为通常情况下的税务筹划,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说破了,哪怕是试图透过通常的决策程序去论证可行性,可能就会导致达不到应有的筹划效果;这样,就突显了领导层筹划意识的重要性。
我们这些在营业税纳税人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中长期工作的同志,第一次不局限在实务的圈子,力图对营业税会计和营业税筹划作一次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以推动营业税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促使营业税筹划意识的形成。我们所做的都是尝试性的工作,期待着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带动这个领域的研究,促进税务会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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