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斯卡·博宁和马丁·格朗姆于 2014 年在《社会科学研究网》(SSRN)发布的文章《商誉会计 :文献评述》(Goodwill Accounting: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对美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商誉“单一减值法”后,学者有关商誉会计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合评述。研究文献涉及商誉会计准则的发展、商誉是否满足资产定义、商誉“摊销法”和“单一减值法”的影响等方面。本文对其中较考价值部分进行了编译。
商誉代表了无法单独辨认,从而无法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所产生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商誉可以通过内部产生,也可以通过业务合并产生(当支付对价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传统上公司只有在收购时才允许确认商誉;内部自创商誉不允许确认,因其难以辨认和计量。
我们的评述关注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1 年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业务合并》(SFAS 141)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2 号——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SFAS 142),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 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 号——业务合并》(IFRS 3)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 号——资产减值》(2004 年修订)[(IAS 36(2004)] 后,开始采用的商誉会计处理。这几项准则深刻地改变了原美计原则(US GAAP)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业务合并和商誉的会计处理。几项新准则强制要求商誉不再按其预期使用寿命进行摊销。作为替代,商誉必须至少按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即“单一减值法”)。
FASB 在SFAS 142 结论基础第B99 段解释了:“相对于商誉摊销,商誉不摊销加上充分的减值测试,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能如实反映所收购商誉对主体价值的经济影响。”FASB 进一步声明,SFAS 142 所述的减值测试程序,“将充分计提商誉减值损失”(SFAS 142 para. B99)。IASB 在IFRS 3 和IAS 36(2004)结论基础也有类似解释。
“单一减值法”遭到了尖锐。FASB 和IASB自己承认缺点是在收购业务的整合后,源于收购的商誉逐渐与内部自创商誉不可分割的混合。自创商誉有效的抵销了收购商誉的必要减值。另一是,准则所述商誉减值测试程序太过复杂、繁琐且成本高昂。“单一减值法”基于管理层的主观预期难以,也难以审计(Watts,2003 ;Ramanna 和Watts,2012)。者担心商誉减值测试不可靠,管理层可能推迟确认必要的减值(e.g. Li and Sloan,2012)。
理论上,SAFS 142 和IAS 36 中的商誉减值测试,可以理解为一项可裁量的会计处理。裁量是会计处理的必要部分,但会计规则的裁量程度与公司管理有所不同。如“单一减值法”相较于强制要求商誉在一定年限内摊销,赋予管理层更大的裁量空间。裁量并不一定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理论上,裁量允许管理层向投资者提供其个性信息,从而增加财务报表信息的价值(Dye 和Verrechia,1995 ;Sankar 和Subramanyam,2001)。但管理层可能投机性的进行裁量,从而扭曲财务会计信息。“单一减值法”到底是改进了财务报告(如FASB 和IASB 所主张),还是成为管理,从而降低了商誉余额和减值损失的信息价值(如者所主张),最终是个问题。我们将讨论商誉及其减值的研究文献。根据收购商誉的“生命周期”,我们将研究区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购买价格分摊和商誉确认的研究。包括有关业务合并会计实务的描述性报告,以及调查公司如何将收购成本向单独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及商誉进行分摊的研究。还包括对购买价格分摊、商誉及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质量的调查研究。
第二部分是分析商誉是否应当作为一项资产。基于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我们区分出两方面的研究。首先讨论了价值相关性研究,即商誉余额是否与公司权益的市场价值相关。然后,研究人员也测试了商誉余额是否预示了未来收益或现金流量。理论上,比较美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单一减值法”后对商誉的价值相关性和预测能力的影响,应当是有趣的研究。但阐述该问题的研究假设,受制于美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以前期间允许公司采用“权益结”,同时很多欧洲国家的公司,则可以将商誉直接转销计入留存收益。
第三部分旨在解决后续计量问题,特别是商誉的减值。包括若干细分部分。一是简单总结了商誉摊销的原有工作。二是概括了SFAS 141/142 和IFRS3/IAS 36 (2004)“单一减值法”下,相对于原准则的摊销和减值法,有多少商誉发生减值的研究。三是研究评述了商誉是否减值的决定性因素,不仅仅包括相关的经济因素,也包括管理和公司层面盈余管理动机相关的因素。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商誉减值是否及时,在一定意义上,转销商誉是向投资者及其他资本市场参与者传递信息。该问题通过测试股票价格对减值公告(事件研究)的短期反应,以及研究较长期间内减值与股票市场回报的关联解决。
我们的评述不仅针对学者,也要针对编报财务报告的主管、财务分析师和投资者,他们可能受益于对业务合并和商誉会计的深刻理解。收购的商誉是一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在很多情况下,它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单独高额项目。商誉会计处理的变动,能够对财务报表和关键财务指标产生深远的影响。公司财务研究表明,交易的高比例未能产生股东价值(e.g. Sudarsanam,2010)。在此背景下,FASB 和IASB 出台了新的业务合并和商誉准则,以增强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功能,“向主体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以评价管理层的投资及其后续业绩”。
我们的评述也针对执法机关、资本市场监管方及准则制定机构。如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作为协调欧盟财务报告执行的机构,已发现在金融危机后,商誉减值成为被特别关注的领域(ESMA,2011、2013)。准则制定机构FASB 和IASB 已在准则制定程序中,增加了实施后审议的单独阶段。特别是IASB 已启动IFRS 3 实施后审议。2014 年IASB发布了关于“准则实施的经验和效果”的信息征询。实施后审议旨在评价新对于投资者、编报者和审计师,以及改进财务报告的效果(IFRS Foundation 2012, para 6.52)。在审议过程中,IASB 将考虑“有关审议准则的学术及其他研究的评价”(IFRS Foundation 2012, para 6.57(b))。
在美国,首份明确的业务合并及商誉会计处理规则,是1970 年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的《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 号意见书——业务合并》(APB 16)及《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7 号意见书——无形资产》(APB 17)。APB 16 将业务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分为两种。如果合并满足12 个条件,则采用“权益结”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方法下,对于通常所称的“平等兼并”,被合并主体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其账面价值纳入合并报表。合并成本与标的公司权益的任何差额,均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权益的调整。由于资产价值未发生变动,也未产生商誉,“权益结”在后续期间不影响合并利润。相反在“购买法”下,后续利润会被公允价值上升的高额成本,以及2001 年之前的商誉后续摊销抵减。因此,在APB 16下,公司有动机采用“权益结”,即使交易在经济实质上是收购,而不是“平等兼并”。
不满足采用“权益结”条件的业务合并,则采用“购买(收购)法”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方法下,收购如同“资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即在收购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收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分别确认标的公司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简单说,当收购成本超过标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就产生了商誉。在后续期间,“购买法”将影响合并报表的利润,由于标的资产价值上升,即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与收购日公允价值的差额,导致更高的费用以及商誉的摊销。APB 17 ,收购的商誉应当在其估计使用寿命内摊销,并且不超过40 年。APB 17 也要求公司对商誉余额定期进行减值复核,但该准则未对如何进行复核提供具体。
第一份减值测试的具体规则,是1995 年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1 号——长期资产及待处置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SFAS 121)。在该准则下,如果长期资产(包括商誉)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预计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则应当核减其账面价值。但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特别是对于具有较长预期使用寿命的资产,在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该测试无法反映减值损失。
鉴于APB 16 和APB 17 下会计实务的,特别是出现“权益结”的(e.g. Walter,1999),FASB 于1996 年在其议程中增加了一项业务合并修订项目。在该项目中,FASB 与其他国际准则机构保持了紧密合作,特别是通常所称的“4+1 组织(G4+1)”,其包括英计准则理事会(UK ASB)、会计准则理事会(AcSB)、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FRSB),以及IASB 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8 年,G4+1 发布意见书,各准则制定机构讨论了业务合并会计处理的替代方法,并提议未来仅能采用“购买法”(Wahlen 等,1999)。
根据G4+1 的意见书及后续的讨论,1999 年FASB 发布了《业务合并及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提议废除“权益结”,“购买法”成为业务合并的唯一处理方法;商誉仍然需要摊销。但该征求意见稿,特别是废除“权益结”的提议,遭到很多公司及银行的反对,甚至遭到美国议员的。2001 年FASB 再次发布了修订后的《业务合并及无形资产——商誉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仍然提议,所有业务合并均应采用“购买法”进行处理。但新征求意见稿,商誉属于“非消耗性资产”,后续期间不应摊销,而仅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该提议被为一项(Camfferman and Zeff,2007; Ramanna,2008),是为了迎合选民。最终,FASB 于2001 年发布了SFAS 141 和SFAS 142。
SFAS 142 ,在收购时点,商誉必须向收购方的“报告单元”分摊,这些“报告单元”预期将从收购的协同效应中受益(SFAS 142 para. 34)。减值测试分成两个步骤执行。一是检查潜在的减值,“报告单元”的账面价值,即所有资产,包括商誉的账面价值之和,减去归属于该单元的所有负债之和,并与其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其账面价值超过公允价值,则表明存在“潜在商誉减值” (SFAS 142, para.19)。二是量化减值损失,将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内在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商誉的内在公允价值通过计算“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与扣除商誉的单元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得出。商誉的减值损失计入损益,且在后续期间不得转回。SFAS 142 ,商誉必须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发生或改变显示商誉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增加减值测试的频率”(SFAS 142, para. 28)。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业务合并和商誉的准则普遍美计原则制定。1978 年,IASC 启动了一项业务合并项目。该项目的研究受到多方面影响,包括《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欧洲指令》的讨论,同期制定一项英国准则的尝试,以及欧洲其他国家各种会计处理惯例和实务等(Camfferman 和Zeff,2007)。最终于1983 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业务合并》(IAS 22),将“购买法”作为首选方法,但也允许采用“权益结”。
2001 年,IASC 改组为IASB,新理事会决议将一项业务合并项目纳入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改进项目”议程中。该项目与FASB 及G4+1 的其他联合开展。2004 年,IFRS 3 及IAS 36(2004)的发布,标志着该项目第一阶段的完成。与FASB 发布的SFAS 141 及SFAS 142 一致,IFRS 3 也废除了“权益结”,并所有业务合并均采用“购买法”进行处理。
IAS 36(2004)的商誉后续处理,很大程度上也与美计原则的相对应。在收购时点,商誉必须向收购方“现金产出单元”(CGUs,相当于美计原则的报告单元)分摊,“现金产出单元”预期将从业务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IAS 36, para. 80)。收购的商誉不再进行摊销,但必须至少按年度进行减值测试。但IASB 质疑FASB 的商誉减值两步法过于复杂烦琐[IAS 36 (2004), para. BC 166]。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减值测试,通过一个步骤完成。分摊了商誉的CGU 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减去销售成本及其使用价值孰高者进行比较。如果单元的可回收金额超过其账面价值,则该CGU 及所分摊的商誉未发生减值。如果CGU 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公司必须确认分摊于该CGU 的商誉的减值损失。如果CGU 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超过了商誉的账面价值,则剩余的损失应按比例向该CGU 中的其他资产进行分摊[IAS 36 (2004), para.104]。
在业务合并项目的第二阶段,FASB 和IASB 希望解决“购买法”的实务应用问题,同时消除美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有关业务合并会计处理的差异。2007 年FASB 发布了修订后的SFAS 141,IASB 也于2008 年发布了修订后的IFRS3。修订后准则最显著的是引入了“完全商誉法”。在该修订版“收购法”下,商誉代表了被收购方整体公允价值超过其已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净额。换言之,相对于传统方法下,仅对收购方享有的商誉份额进行确认(“部分商誉法”),在新方法下,标的商誉被全额确认,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当收购方享有标的公司权益低于100% 时,必须估计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以确定完全的商誉。
FASB 在发布修订版SFAS 141 后,也强制采用“完全商誉法”。但欧洲等很多机构反对引入该方法,认为该方法费时费力,对被收购方少数股东权益公允价值的估计,可能增加主观判断和差错。IASB 最终于这些质疑,2008 年发布的修订版IFRS 3,允许公司在传统“部分商誉法”和“完全商誉法”之间进行选择。据悉,尚未有学术研究讨论过“完全商誉法”在实务中的应用。因此,本研究评述未讨论该方法。
在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欧洲的会计法律或准则也参考早期的美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 301, 302 HGB)、法国(Reglement 99-02 of the Plan Comptable Generale, 1999),以及英国(FRS 6, 1994 ;FRS 10, 1999),公司可以选择采用“购买法”,或在满足特定条件下采用“权益结”。在法国和英国,商誉需要在其使用寿命内摊销,且通常不能超过20 年。但在某些情况下,英国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0 号》(FRS 10)也允许不摊销,而是按年度进行减值测试,且早于FASB 的SFAS 142 和IASB 的IAS 36(2004)。历史上,即在分别颁布Reglement 99-02 和FRS 10 之前,法国和英国的公司均可以将商誉直接转销计入留存收益,该处理直到2009 年的德计原则下仍然允许采用。
在,根据《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计准则第1015 号——资产收购》(AASB 1015,1999)及《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计准则第1013 号——商誉会计处理》(AASB 1013,1988 年发布,1996 年修订),收购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商誉应在最长不超过20 年的期间内摊销。在,业务合并和商誉的会计处理基本参照美计原则。2001 年会计准则理事会(AcSB)发布的《Section 1581——业务合并》采用“购买法”(与SFAS 141 一致),同时发布的《Section 3062——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商誉采用单一的两步法减值测试(与SFAS 142一致)。历史上,会计原则也允许采用“权益结”;在采用“购买法”确认商誉的情况下,商誉应在最长不超过40 年的期间内摊销。
准则制定机构及理论界对于收购的商誉是否满足资产定义经过了多年讨论,讨论问题包括商誉是否属于过去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是否由主体控制,是否包含未来经济利益,以及是否应当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即是否满足确认条件)等。FASB“业务合并项目”的项目经理Johnson 和Petrone (1998) 指出,实务所计算的商誉可能包含以下要素:(1)被收购方已确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2)被收购方其他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3)被收购方现有业务“持续经营”要素的公允价值;(4)收购方及被收购方业务和净资产合并后协同效应的公允价值;(5)收购方支付对价的过高估值;以及(6)收购方的过高支付(或过低支付)。如Johnson 和Petrone (1998) 所述,(1)和(2)两种要素不属于商誉,但实务中可能因计量错误而被计入公司商誉。(5)和(6)要素在概念上也不属于商誉,仅代表了计量错误和损失或利得。因此,(3)和(4)要素才属于商誉(“核心商誉”)。Johnson 和Petrone (1998) 认为,该“核心商誉”满足资产的定义,因为它反映了收购方所控制的,通过其对标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而产生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FASB 和IASB 根据该讨论进一步得出结论,满足额外的确认条件,如可能性及可计量性,收购所获得的核心商誉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
Johnson 和Petrone (1998) 承认:“与‘核心商誉’相关的利益通常更加模糊,并且可能比大部分其他资产相关利益更不确定。” 后续期间也会产生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问题,而且随着商誉“年龄”的变动而变动。由此产生了一个研究问题,在商誉被视为一项资产的情况下,实务中所计量和确认的商誉,是否能够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测试该问题的方法之一,是调查所报告的商誉状况与股票价格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相关性,即进行价值相关性测试。价值相关性研究提供财务报表信息决策有用性的间接。即使无法确定投资者在形成其投资决策时,是否实际使用了某些资产负债表(或收益表或现金流量表)项目,但这些研究有助于检查财务报表信息是否与投资者采用的信息一致 。
Henning 等(2000) 基于Johnson 和Petrone (1998)的上述文章,将所收购的商誉分为四个部分:(1)WRITEUP,等于所收购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当于Johnson 和Petrone (1998) 所述的要素(1) 和(2);(2)GC, 持续经营商誉,以已确认资产公允价值与标的公司收购前市场价格的差额进行计量,相当于Johnson 和Petrone (1998)所述的要素(3);(3)SYNERGY,以标的公司收购后与收购宣告日之间的累计超额回报计量,相当于Johnson and Petrone (1998) 所述的要素(4);(4)RESID,已确认商誉超过GC 和SYNERGY 之和的部分,相当于Johnson 和Petrone (1998) 所述的要素(5)和(6)。Henning 等(2000) 预测并发现,1990 年至1994 年间,美国公司的收购对价案例中,投资者对商誉要素的评价有所不同。更确切地说,资产增值和持续经营要素是与价值相关的系数,在统计上与“其他资产”的系数难以区分。SYNERGY 系数要高于WRITEUP, GC 和“其他资产”的系数,且高于1,与收购公司投资者自收购的获益一致。最后,代表收购方过高支付的剩余要素,与公司价值成负相关。
Jenning 等(1996) 和Henning 等(2000) 发现,收购商誉具有价值相关性,可由采用美国之外其他国家数据进一步研究,特别是(Ritter和Wells,2006 ;Bugeja 和Gallery,2006 ;Dahmash等,2009),以及英国(Jifri 和Citron ,2009, Amel-Zadeh 等,2013)。其中Al Jifri 和Citron (2009) 调查了采用FRS 10 后英国的具体状况,即收购所得商誉应资本化并在不超过20 年的期间内摊销,在引入FRS 10 之前,收购的商誉可以保留和资本化,或者转销计入留存收益,且仅需要在附注中披露。大部分公司选择采用后一种方法,Al Jifri 和Citron (2009)比较了2002 年公司财务报表中确认和披露金额的价值相关性,发现商誉的确认和披露与公司的股票价格显著正相关。但确认商誉的估计系数显著高于披露商誉的系数。至少有两种原因导致该结果。一是相较于“仅仅”披露金额,投资者赋予确认金额更高的权重。二是英国公司对商誉的披露要早于商誉的确认,所披露的商誉未摊销,一般未进行减值测试。
资产市场将商誉视为资产的进一步支持性,来自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注册者根据本计原则与美计原则编制的Form 20-F 差异的价值相关性研究。Amir 等(1993) 根据国际样本,Barth 和Clinch (1996) 根据、和英国的公司样本发现,商誉的差异(大部分是因当地会计原则下,开始恢复商誉计入留存收益的产生的)具有价值相关性,与投资者将商誉作为资产的评价一致。
大部分有关商誉摊销的研究关注于美国公司。随着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地位重要性普遍上升,摊销的影响也逐年增加。根据Jennings 等(1996) 的研究,商誉摊销占净收益的比例,从1982 年的1.4%上升到1988 年的3.7%。在之后研究中,Jennings 等(2001) 从 1993 年至1998 年间的样本中,计算得出商誉摊销占净收益的中间比例为7.8%。
研究表明,公司充分利用了商誉摊销的时间(在美计原则下是40 年)。Duvall 等(1992)、Hall (1993)、Norris/Ayres (2000)、Henning等(2000) 和Henning/Shaw (2003) 的研究均表明,在美计原则下,商誉平均摊销期限超过了30年。公司所确定的可使用寿命,可能并不总是反映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也可能反而受到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动机的影响。Hall (1993) 发现,公司规模与商誉摊销期呈负相关,Skinner(1993)发现,以会计为基础的金计划和高杠杆率的公司,会延长摊销期限。Skinner(1993)也发现,盈利能力与公司投资机会之间呈负相关,另一方面表明更能吸收收益影响的公司,倾向于更快地摊销商誉。Henning和Shaw(2003)的研究表明,具有较短摊销期的公司经历了较强的收购后收益增长。
Jennings 等(1996) 以美国公司为样本,对股票市场价值的预期未来收益(分析师预测),与商誉摊销和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折旧进行了回归分析。在控制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公司增长和商誉后,发现商誉摊销具有价值相关性,“与投资者认为购买商誉是一种消耗资产的假设一致”(P527)。Henning等(2000) 研究了商誉的摊销,与其对资产负债表的发现相一致,发现商誉剩余成份的摊销(即已确认商誉超过持续经营和协同成份之和的部分),与公司价值变动呈负相关。相比之下,持续经营和协同成份的摊销不具有价值相关性。正如Henning(2000)等所述,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这两种商誉组成部分消耗性资产,二是摊销没有充分反映其经济价值的消耗。Barth 和Clinch (1996) 在对美国上市的英国和公司财务报表的测试中也发现,商誉摊销具有价值相关性。商誉摊销的估计回归系数,要比净收益的估计系数大得多。Barth 和Clinch(1996) 得出结论,美国(40 年)和(20 年)允许摊销的时间段太长,从而导致年度摊销费用小于投资者认为的经济价值的下降。
在美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单一减值法”之前,商誉应进行摊销,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然而,当时的减值测试规则不像SFAS142 和IAS 36(2004)所介绍的那样详细和严格。比较“单一减值法”下和“摊销法”下商誉的地位,以了解“单一减值法”下的减值费用,是否低于或高于原规则下摊销和减值费用之和,是有趣的。然而,在引入“单一减值法”之前,美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公司可以采用“权益结”,而在许多欧洲国家的公司,则可以直接将商誉计入留存收益。因此,对于美国公司和许多欧洲公司来说,商誉余额和与商誉相关的费用在引入“单一减值法”之前和之后,都无法直接比较。
Chalmers 等(2010) 和Hamberg 等(2011) 的研究不受这一问题的影响,因为是他们分别基于和的数据,二者在2005 年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所有的业务合并应采用“购买法”并摊销商誉。研究表明,在引入“单一减值法”后,公司的商誉余额有所增加,商誉相关费用明显减少。根据Chalmers 等(2010) 的统计,1999 年至2005 年,上市公司的年度商誉费用(摊销加减值)平均占总资产的3.1%。2005 年至2008 年,在“单一减值法”下,相应比率仅为1.3%,虽然商誉对总资产从会计原则下的12.4%,增长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19.6%。Hamberg 等(2011) 对的研究发现也类似。平均商誉大致翻了一番,2001 年至2004 年会计原则下的平均值802.3 克朗,上升到2005 年至2007 年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1693.7 克朗。2001年至2004 年会计原则下的年度商誉费用,占总资产的平均值为3.7%。2005 年至2007 年,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单一减值费用平均值下降为总资产的0.4%。
我们对有关商誉会计的研究进行了评述,特别是在SFAS 141/142 和IFRS 3 / IAS 36 (2004) 引入“单一减值法”后的相关研究。“单一减值法”存在争议。FASB 和IASB 认为,相较于传统规则下商誉的摊销,“单一减值法”能够向投资者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用性的信息。但SFAS 142 和IAS 36 (2004)所述的减值测试,是基于未来导向的公司特定信息,具有主观性。者认为,这些测试是不可靠的,管理层可能会延迟必要的减值(如Watts,2003 ;Ramanna 和 Watts,2012 ; Li 和Sloan,2012)。
我们区分出三个研究的主要领域。第一部分研究包括购买价格的分摊。此类研究表明,公司仍然倾向于将大部分的收购成本向商誉分摊,即使SFAS 141 和IFRS 3 强调对单项无形资产的确认。研究还发现,购买价格分摊受到管理层动机的影响。即如果管理层的个人收益与单项确认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导致的利润减少相对,则管理层表现为将大部分的收购成本向商誉分摊。有关公司遵循披露要求的研究,包括购买价格分摊,商誉减值及商誉减值测试,表明此类披露的质量是复杂的。未遵循并非表现为随机错致的结果,而是与管理层和公司层面的动机,以及国家执法系统的强度相关。第二部分研究是分析商誉是否应作为一项资产。价值相关性研究表明,收购商誉与股票价格正相关,这是根据投资者对包含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状况的考虑。此外,有表明,商誉的价值相关性在引入“单一减值法”后有所增长。也有其他研究表明,商誉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价值和商誉的财务分析信息价值,也有所增长。第三部分研究是商誉的后续计量。我们将本部分评述区分为多个部分。我们简要提及了商誉摊销早期的研究,以及比较传统规则下商誉摊销金额及减值,与新“单一减值法”下减值损失的相关研究。后者研究发现,商誉费用在引入“单一减值法”后明显下降了。
解决商誉减值的研究存在不同流派。有关商誉减值决定性因素的研究发现,减值倾向于与商誉经济价值恶化相关,也与公司层面和管理层动机相关。将商誉减值与产生商誉的收购之前特征相关联的研究较少。此类研究提供的表明,收购的过高定价是导致减值的根本原因。此外,收购方收购的股票似乎特别容易受到过高定价的影响,特别是收购公司自身过高定价的情况下。
很多研究调查了商誉减值是否及时计提,在某种意义上,转销是对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传递信息。研究样本所提供表明,商誉减值公告确实向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信息。但短期股票市场的反应,倾向于对转销金额的反应较弱。可能的原因是投资者对经济损失的预期,是在减值公告之前一年或两年就已作出,如同股票价格的实质性降低。基于这些观察,很多研究者得出结论,管理层利用商誉会计规则内含的裁量权,对必要的减值损失进行了推迟。
在评述的最后,我们概述了盈余管理对商誉会计的影响相关,特别是商誉减值。有关收益平滑和“大洗澡会计(big bath accounting)”的是混杂的。部分研究发现,减值倾向于发生在不正常的高额或低额利润的期间,符合收益平滑和“大洗澡会计”。其他研究并未发现此类,然而进一步研究发现,业绩较差的公司和业绩不正常的良好的公司,较少可能进行转销,这与“大洗澡会计”和收益平滑的预期相反。有关商誉减值决定性因素的研究表明,有关减值的决策受到管理层和公司层面加速或推迟减值的动机影响,特别是与债务合同、管理层薪酬和管理层声誉相关的动机。
我们可以从商誉会计的各研究领域学到什么?特别是,对于“单一减值法”能得出什么结论?FASB 于2001 年,IASB 于2004 年分别引入的业务合并和商誉会计准则,是否改进了商誉会计的决策有用性,或者商誉会计实际上“变得更糟”?正如Li 和Sloan (2012) 的质疑。
现有的无法得出明确的答案。试图调查“单一减值法”引入后,商誉的决策有用性是上升还是下降的相关研究,都受阻于一个问题,早期在美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公司,可以采用“权益结”,并且很多欧洲国家的公司,可以将商誉转销计入留存收益。此外,一些探讨“单一减值法”优点和缺点的研究,还没有完成学术期刊的严格审查过程。这些尚未发表的研究文件所提供的,应被视为初步意见。部分来自于已发表研究,是有关引入“单一减值法”前公司被要求对商誉资本化并摊销的国家,以及基于趋同的研究。这些表明,在引入“单一减值法”后,商誉的价值相关性和预测价值有所上升(如Chalmers等,2008, 2012 ;Oliveira 等,2010 ;Horton 和 Serafeim,2010)。但这些研究的样本量较小,了其有效性和普适性。
研究表明,“单一减值法”下的商誉会计,受到盈余管理的影响。但这些并不是证明“单一减值法”是失败的。早期研究表明,在原规则下,盈余管理也较为普遍,公司在原美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可以有效选择“购买法”和“权益结”,商誉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基于可观察到的,我们无法断定目前的盈余管理是否明显多于引入“单一减值法”之前。同样重要的是,在这一背景下考虑,既不可能也不希望制定完全规范的会计规则,且不给管理层提供任何判断空间。在详细和严格的规则体系中,不同的经济交易和事项将被人为地强制纳入相同的会计处理,这将产生风险,即财务报告将成为机械的遵循问题。因此,在现实中,准则制定者必须寻求制定具有最佳裁量权的准则,并考虑到裁量权必然会为盈余管理创造一定的空间(如Fields 等,2001;Schipper,2003;Benston 等,2006)。然而现有的研究不能让我们得出结论,目前美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商誉“单一减值法”,已提供或未提供最佳的裁量空间。
展望未来商誉会计研究应关注哪些问题?首先,IASB 开展的IFRS 3 实施后审议,将重新复核其商誉会计规则(Hoogervorst,2012),以及“单一减值法”和摊销法的优点和缺点。基于上述讨论原因,比较美国或欧洲国家早期商誉可转销权益的处理,与采用“单一减值法”前后的状况是有问题的。但一些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在引入“单一减值法”之前,需要将商誉资本化并摊销,且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商誉会计应用的数据积累,有可能在这些国家做更具统计学意义的纵向研究。
此外,更深入地了解商誉的确定、分摊及后续计量(即减值测试)的决策是如何做出的,将是有趣的事情。即公司管理者、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如何相互作用达成这些决策,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是否发生冲突,以及管理者实际上需要追求多大范围的盈余管理目标。此外,商誉减值测试有时是复杂和繁重的,并且相关披露的成本是昂贵的(如Glaum 和Vogel 2009 ;KPMG 2014)。调查这些质疑是否合理,了解这些成本在何处,以及如何发生将是很有意思的。更好地理解分析师、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如何处理商誉与商誉减值信息,也是很有意思的。价值相关性研究、事件研究和商誉减值的决定因素研究,所有这些都是基于档案数据,只能提供这些问题的间接答案。因此,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补充这些目前占主导地位的研究形式与其他方法,如调查研究,临床研究或实验。
商誉会计研究的大部分都是基于美国数据,大多数其余研究都是基于、英国或的数据,它们也与盎格鲁- 撒克逊(Anglo-Saxo洪晃照片n)国家的会计传统和资本市场机构类似。目前尚不清楚这些研究的结果,是否可以推广到其他制度。一些研究表明,受不同国家的会计传统影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有所不同(如Cascino和 Gassen,2011; Kvaal 和Nobes,2012; Glaum 等,2013)。这也适用于业务合并和商誉减值测试会计。正如我们的评述表明,商誉会计特别是商誉减值,似乎受到公司层面和管理层动机的影响,尤其是债务合同和管理层薪酬合同。然而,的金融市场和融资条件以及管理层薪酬惯例不同,所提供的激励结构也不同。此外,公司治理实践,特别是资本市场监督和会计强制执行程度,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因此,对管理层裁量权的可能也有所不同。根据这些考虑,一些研究表明,财务报告的质量在及时性、稳健性、价值相关性和盈余管理程度方面,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Ball 等,2000; Leuz 等,2003; Daske 等,2013)。鉴于商誉会计固有的高度裁量权,在激励结构、公司治理和执行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对公司的报告产生影响。在此背景下,调查不同国家之间业务合并和商誉会计,是否存在系统性的差异,商誉余额的价值相关性和预测价值,或者商誉减值的及时性,将是有趣的事。
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如IASB、FASB 等准则制定机构,已基于会计理论讨论多年,也形成了诸多商誉核心理论。如对商誉是否满足资产定义、商誉摊销的信息有用性等问题,在会计理论方面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此类基于会计理论的,在实务应用中的效果如何,对资本市场的实际影响如何,相关准则制定机构可能关注较少,这也造成市场对商誉会计处理的诸多质疑。我计准则制定机构在讨论商誉理论的同时,需要关注分析研究的结果,考虑相关理论的实务应用效果,以研究协助理论研究的完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投资者、贷款方和其他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财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是否有用,离不开会计研究的佐证。如《商誉会计:文献评述》所提到的,部分研究表明,商誉的会计价值与公司股票价值成正相关关系,这为商誉满足资产定义的会计理论提供了基础。相反,某些研究也表明,由于管理层存在盈余管理动机,商誉“单一减值法”下所确认的减值损失,可能有所“延后”,这与准则制定机构采用“单一减值法”的初衷可能有所不符。
商誉会计在理论、实务方面的复杂性,导致不同利益相关方对商誉会计的不同理解和要求。如果对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处理不当,可能会计准则的内在逻辑,导致会计实务应用不一致。笔者认为,我计准则制定机构需要区分、协调会计准则与不同利益相关方的不同职责和立场。会计准则应当是中立的,其基本目标应当是对交易安排的如实反映,会计准则本身不应承担市场监管的职责。
考虑到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财务信息可比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趋同。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身是针对全球经济制定的总体原则,很多具体需要根据自身具体法律、经济进一步细化、调整。特别是对于商誉会计处理,国际上不同资本市场存在不同处理。如日本是较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之一,但在日本市场下,商誉“摊销法”仍然是企业可选择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的同时,我计准则制定机构也需要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适当解决我国商誉会计处理问题。商誉“摊销法”在会计理论上具有一定合(反映商誉自身损耗),同时,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我国商誉会计处理历史等自身特点,我国境内企业适当采用商誉“摊销法”,不失为可考虑的方案。此外,在商誉“摊销法”下,如商誉摊销期限的确定方式、是否强制摊销期限等问题,都需要立足于我国市场特点、企业行业特点等进行充分论证,从而得出适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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