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账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与现金流量情况的行为。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的违法犯为,对财务造假的处罚是什么呢?
公司法中关于财务造假的处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违法所得。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会计法》,单位负责人承担首要责任,会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单位领导或负责人掌管着全局,会计人员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会计人员承担着对本单位财务信息资料进行记录、分类、核算等工作,并最终这编制出完整的财务报表向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会计法》“: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直接负有责任,会计人员也成为会计信息失律责任的主体。改变了过去会计人员因无法举证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信息失真所负责任而成为责任主要承担者的状况。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刘硕和关昕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在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提取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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