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切进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放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即使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进行修订。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使用范围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的所载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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