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2006年部第3号令进行了修订。《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好习总对“四好农村”建设重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公建设管理,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为什么要修订农村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交通运输部公局局长金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2017年12月,习总再次对“四好农村”建设作出重要,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四好农村”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绩,深刻阐述了新时代“四好农村”建设的根本旨、战略定位、努力方向和策略方法,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对深入推进“四好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
完善法规是推进“四好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2015年年初,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四好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2020年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目标。2015年年底,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养护管理办法》,为农村公养护实现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发展作出了制度安排。
“四好农村”建好是基础。党的以来,交通运输部和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总重要,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农村公快速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五年来,全国新改建农村公127.5万公里,99.24%的乡镇和98.34%的建制村通上了沥青(水泥),大力推动了农村“出行难”问题的解决。在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农村公建设仍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安全防护不足、建设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特别是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建设任务仍然较重,建设压力较大。为全面完善“四好农村”制度体系,破解农村公建设发展瓶颈,交通运输部修订出台了《农村公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四好农村”建设的顶层设计。
统筹规划。习总明确指出,要“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建设农村公重要意义的认识”。农村公建设规划要更加注重与乡村振兴战略、与精准扶贫脱贫、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相协调,不能一味追求数量和规模的增长,要确保“修一条,带动一方经济,致富一方百姓”,发挥农村公建设的最大效益。
安全至上。质量安全是农村公建设的第一要务。目前,个别地区农村公特别是桥梁建设质量安全事故仍有发生,亟需转变建设,从只注重连通向提升质量安全转变,切实加强农村公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农村公建设转型发展。
生态环保。绿色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农村公建设要全面贯彻绿色发展,从农村公规划、设计、实施等各环节,遵循生态环保的根本要求,促进农村公与生态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农村公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多样,各地差异巨大。在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建设标准,选择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这是处理好标准与经济、标准与问题的有效对策。
此次《办法》修订聚焦突出问题,认真吸收地方经验,注重发挥地方、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地方主体责任不落实、资金难筹措等堵点,为深入推进“四好农村”建设提供了实施径和政策举措。
关于农村公建设管理主体。一直以来,发挥好县级人民责任主体作用,是保障农村公发展的前提。《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民承担农村公建设的主体责任,细化了在资金保障、扶持发展等方面的职责。按照“县道县建、乡村道乡建”的原则,强化乡镇人民在乡道建设的责任,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是村道的建设主体,解决了村道建设无据可依的问题。同时,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办法》要求在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建设项目中基和附属设施工程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建设,并获得报酬,让群众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让群众的劳动得到更好的。
关于农村公建设规划。规划是引导农村公科学发展的方向标。这次修订提出农村公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融合。为推动规划落地,确保规划与计划有效衔接,提出了农村公建设规划项目库管理制度,要求项目库与规划同步编制,未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关于农村公建设项目管理。农村公点多、面广、分布散等特点决定了农村公的项目管理要简政放权,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办法》充分吸收各地从实践中总结的成功经验,制定了分类管理的制度,根据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划分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对于规模小、数量多、技术简单的一般建设项目,在招标、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通过合并程序、多个项目打捆打包等方式,简化建设程序,提高管理效率。
关于农村公建设资金。资金是保障农村公建设有效实施的关键问题。《办法》明确,要建立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将农村公建设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增加了资源开发、金融支持、鼓励捐助捐款等筹措资金方式。在使用方式上提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允许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让农民群众提前受益。
关于农村公技术标准。为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办法》提出,农村公建设技术标准应当密切联系地方实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要绿色发展,在设计上要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和文物古迹的,对于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关于农村公质量安全。质量安全是农村,公建设的重中之重。《办法》明确,农村公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和质量保障金制度,推动建立农村公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要求农村公建设项目实行 “三同时”制度,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一条、成一条、群众满意一条。
关于农村公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公建设具有总体规模大、单体工程小、项目分散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在充分吸收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加业监督。强化“七公开”制度,要求农村公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按照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好农村”建好是基础,管好、护好是保障。《办法》的出台与2015年《农村公养护管理办法》形成了姊妹篇,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的责任主体、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为推进农村公高质量发展,让农民群众享受便捷、安全、高效的交通服务条件提供制度保障。
《农村公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法》《全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和国务院相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是指纳入农村公规划,并按照公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公包括公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农村公建设应当遵循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建设管理,严格生态,扶持和促进农村公绿色可持续发展。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建设项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在农村公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资源、加工适于筑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九条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农村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农村公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批准。
第十农村公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由中央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公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农村公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重要农村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规的相关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金。重要农村公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四十条农村公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四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的农村公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农村公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农村公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农村公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27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发布的《农村公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