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工作思路,坚持以建设“勤政、创新、规范、高效”的服务型机关为目标,以“提速、提质、增效”为主题,以解决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懒散、纪律松懈,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失范、效能低下等问题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效能监察为抓手,做到从细微处抓作风、从细节处显效能,努力促进干部作风再改进、行政行为再规范、服务质量再提升、办事效率再提高、发展环境再优化,全力打造“效能滕州”,为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积极简化办事程序,促进机关效能提速。
1、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照先进地区做法,继续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审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要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管力度。同时,要进一步放宽和简化对民营、个体等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严禁自行变更许可方式或在合法许可事项中增设附加条件、前置审批条件。
2、大力减少办事层次和环节。要根据工作实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合理划分事权,解决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问题。对由多个科(室)负责行使的管理、审批等职能,原则上对职能相近的,要集中到一个窗口或科(室)受理,全程负责,直至办结,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层次和环节。同时,对能够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还企业;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要切实履行职责。
3、努力缩短工作时限。要严格推行限时服务,最大限度地缩短工作时间。对各类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有“法定时限”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以最短时间办结;没有“法定时限”的,要结合实际,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测算出“承诺时限”,“承诺时限”要在惯例工作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短30%,并向社会承诺。
4、切实提升审批时效。对要求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必须要进入大厅办理,不能“体外循环”;对进入大厅的审批窗口,要充分授权,做到既受又理。行政审批大厅内所有窗口受理审批事项的按时办结率要达到100%,即时办结率要达到60%以上。对具有办理、办结权限的审批事项,做到在窗口立等可取、现场办结;对部分确需回单位办理的审批事项,明确办理时限,在许诺的时限内办结;对于确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从接件之日起由窗口单位全程办理,直至办结,真正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要求,全力提升审批窗口的工作时效。
(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1、健全完善工作流程。推行机关程序化、精细化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流程,明确并公开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力、投诉举报等内容;合理界定、整合、规范内部分工,逐步建成任务细化、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运行体系,切实严格工作标准、固化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同时,要推行办件受理登记制度,对申办事项从接件之时就进行登记,具体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科室、人员签署办理时间,直至办结。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快速反应能力,明确快速反应第一责任人及相关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根据上级政策,结合自身业务建立咨询服务系统,及时提供前瞻性的信息、咨询等服务,引导企业发展;要构建项目申报、审批、报建的“绿色通道”,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迅速反应、主动靠上、认真解决;要针对上级出台的加快发展一系列举措,做到不等不靠及时迅速地争取项目、争跑资金,第一时间惠及企业,实现高效服务。
3、实施项目跟踪服务。对所有投资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职能职责分工,进行全程跟踪,“一揽子”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投资者。要建立健全项目跟踪服务台帐,明确每个项目跟踪服务负责人,全面掌握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及时发现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加以解决,对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实行“代办制”,确保跟踪服务到位。
4、优化企业周边环境。要建立优化企业周边环境的预警联动机制,关心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及时发现周围可能影响企业发展的矛盾和隐患,突出抓好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周边环境治理,从严查处阻挠施工、堵门堵路以及在企业周边乱搭乱建等破坏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村霸”、“路霸”、“市霸”、“地霸”、“矿霸”和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承包工程等“三强五霸”行为。同时,对企业周边环境实行属地和相关部门联合负责制,积极解决各类涉企纠纷和涉企治安事件,进一步完善企地共建等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发展。
(三)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1、明确执收执罚主体。加大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检查,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无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委托无执法职能的单位代为执法。要严格执法人员管理,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执法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措施。
2、规范自由裁量权限。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梳理本部门(单位)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对其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对收费、罚款有幅度的一律就底线收罚,除环保、安全生产处罚外,对各种裁决有幅度的一律从轻、从快进行,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客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严格各类检查行为。按照既保证依法行政,又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都要按照涉企检查备案要求,到市投诉中心备案,进入企业要出示《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到市经济开发区的检查,要经开发区同意,并陪同到企业检查。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合并进行检查;对已经检查的事项或检查内容重复的申请不予备案,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检查资料,实行结果共享;同一系统内执法单位要按权限履职,防止职权交叉重复检查。要严格执行上路执法检查的各项规定,对为我市企业运送原料、外销产品以及运送农副产品的车辆,除发现明显违章和特殊情况需要检查外,原则不得拦车检查、扣车、扣证和罚款。
4、规范收费罚款行为。要本着“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剥离一批”的原则,对全市收费罚款的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统一编印全市收费、罚款目录,列出收费、罚款的项目、依据、标准、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对未列入目录和未经公布的收费、罚款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乱罚款,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全面实行阳光行政。
1、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编制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重点抓好部门职责、管理权限、工作制度、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渠道,以及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公开。同时要健全事前公示、听证、论证、专家咨询和事后公开发布等制度,依法公开决策的过程。
2、积极实行服务承诺。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履职的基础上,围绕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提高机关效能的具体承诺制度。包括便民服务的项目内容、具体措施、时限方式、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投诉电话及违诺补偿和责任追究等,经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审核后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3、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中心职能优势,建立网上政务公开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建立网上政务公开反馈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反馈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完善外网提交、内网办理、外网反馈机制,积极扩大网上审批、交费、办证、求助等应用项目,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效能监察制度。要认真落实并不断充实完善岗位负责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对换制、首查免罚制、罚就底线制、效能考评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同时,要积极推行延时服务制度,即机关工作人员在临近下班或刚下班时,只要没有离开工作场所,只要有办事对象,仍要热情接待,按程序受理,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把工作办理完毕。
(二)强化作风建设。针对少数机关工作人员在网上聊天、炒股等现象,督促各级各部门卸载、删除办公电脑里的炒股、游戏、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引导党员干部认真践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能力,进一步增强“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做到扑下身子“真干事”、雷厉风行“快干事”、知难而进“多干事”、心系群众“干好事”,确保政令畅通,避免“中梗阻”等现象发生。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强化对本《意见》和上级关于提升机关效能等各种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走访“千商百企”开展企业调查,开播“效能热线”,举办“阳光诉求”等活动,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明查暗访、新闻曝光、行风评议、电子监察、聘请监督员、设立监测点等形式,不断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健全和完善案件查办的快速反应机制,继续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从快从严查处各类干扰和破坏经济环境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责任追究
(一)问责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实行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等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问责范围。
1、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①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会议决议,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影响政令畅通的。
②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不请示报告,擅自作主,盲目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工作损失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③因工作懈怠,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等原因影响各项任务的保质保量完成,损害工作大局的。
④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间进行决策,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⑤因责任意识不强或不作为、慢作为、不会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效能低下而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2、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①无法定依据,违反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或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的。
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的事项不受理或不许可的;对受理的许可事项不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擅自改变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以及“吃拿卡要报”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整体形象的。
④按要求应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的审批事项而未进入的;应向审批大厅窗口授权而未充分授权,存在“体外循环”、“两头办理”的。
⑤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违反检查有关规定制度或入企检查不进行备案的。
⑥在实施行政征收和处罚过程中,未按相关程序、种类和幅度规定进行征收、处罚,未按规定使用法定票据或违反其他规定的执收执罚行为。
3、对违反效能监察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①未落实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的。
②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职责混乱,相互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
③未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对换制、首查免罚制、罚就底线制、效能考评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效能监察制度,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不便,有损政府形象的。
④对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等违反效能监察规定,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4、对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①对党员干部赌博的,就地免职,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②对上班期间在休闲娱乐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③对上班时间在网上打牌、下棋、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④对上班时间聚众打牌、下棋,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问责方式。
1、效能告诫;
2、诫勉谈话;
3、待岗学习;
4、调整工作岗位;
5、责令辞职;
6、免职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既可单独给予处理,也可合并给予处理。
(五)责任划分。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对情节轻微,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一般过错,给予效能告诫、诫勉谈话、待岗学习等处理;
2、对情节及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等处理;
3、对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给予免职或辞退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
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加重一至两个档次处理。
(六)问责程序权限。
1、科级干部需要问责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投诉中心共同负责调查处理。
2、机关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需要问责的,由主管单位、市人事局、市投诉中心负责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实施问责的,报市投诉中心备案。
3、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问责结果运用。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诫勉谈话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待岗学习、调整工作岗位的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的定为不称职。待岗学习期间必须按要求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等,并认真检讨存在问题;期限一个月,期满后经法规和效能知识考试、考评后,视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加重处理直至辞退。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市里成立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纪委分管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市直各部门、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做到迅速启动,规范运作,为机关效能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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