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市法制办网站公布《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沈阳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的商品房,监管部门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资金收存、支取进行监督管理,遵循监管、专款专户、全额存入、分节点按比例监管的原则。根据《办法》要求,市房产局与监管银行签订《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账户内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专项账户收取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将专项账户作为购房人抵押贷款到账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单幢建筑的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申请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将全部房价款存入专项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监管机构可以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经监管机构申请,市房产局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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