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记者参加了本地一档法律节目的,有一位观众提出了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案子,说他认识一个刘某离婚后再婚竟然被判重婚,而且刘某至今被在案。事后记者便留了个心眼,给这位观众打去了电话,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案情很简单,1996年刘某经人介绍与蔡某认识,199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因当时蔡某未达到结婚年龄,菜某家人便托熟人用蔡某姐姐的名字、身份证、年龄等身份信息办了结婚证。后因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由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于2005年2月开始分居。2007年刘某到邢台市桥西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与蔡某之间婚姻无效,经开庭审理邢台市桥西区法院作出(2007)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某与蔡某之间不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从而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之后刘某与蔡某也不再共同生活。后刘某和马某在2008年4月20日到省隆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又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2月9日登记离婚。没想到的是,3年后的2016年3月15日,刘某忽然收到通知,因涉嫌重婚罪被邢台市桥西刑事,后于2016年3月22日被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至今。
记者了解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比如多年同居等,按事实婚姻处理。而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经刘某2007年的起诉,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已经判定其与前妻蔡某婚姻无效。而刘某与后妻马某显然也已经离婚。
那么重婚的判定只有可能是刘某与蔡某姐姐的了,事实上,他们的“婚姻”只是当时因为菜某未达到婚姻年龄而临时采取的权宜之计,日后并无一天婚姻之实。况且1994年公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列》明确:属于事实婚姻的,既要有婚姻之名:结婚证,又要有婚姻之实,长期共同生活,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就算刘某与蔡某姐姐有登记事实,也因为长期分居而早已自动离婚,已不存在婚姻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中需以有配偶为前提。本案中的刘某第二次婚姻是在离婚的前提下进行的,之后也并无第三次婚姻,也就是并无任何配偶前提下的结婚,怎能被判以重婚?
“刘某是一名普通的外出务工人员,婚姻不幸对他打击很大,现在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已经很不容易。他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依法律上通行的从轻原则,即使刘某无故了法律,也应以教育为主,但是却以网络来当事人,这是我们感到匪夷所思的。”那位观众对记者如是说。
据记者了解,刘某于2016年1月份向沙河法院提起的婚姻关系的行政诉讼,至今已经5个月过去了,沙河法院一直不安排开庭。而在刘某的行政诉讼关于婚姻关系没有之前,桥西区就已经以重婚罪立案已经采取等刑事措施,至今。
刘某的家人目前心急如焚,已经通过多方面渠道咨询、上诉,其中包括央视法律频道的“法律讲堂”和“今日说法”都说,桥西区如果没有和原告达成利益链条是不会轻易接纳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没有任何也构不成刑事犯罪,言下之意不应该被。
每个人都有家人朋友,请我们换位思考如果这个人是我们自己该怎么办?如果刘某是重婚,那么也就是说他前妻的姐姐蔡某才是他的老婆了?那么她的结婚也是再婚吗?明显的,稍有逻辑的人都不会相信。如果刘某家里有钱有关系,相信他也可以通过的方式解决问题,然而他一个打工仔能有多少积蓄。况且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此轻率的处理案件,其他人会怎么信任的公信力?记者呼吁社会及界能多多关注这个案子,推动案子良性发展,无论背后的利益纠葛怎样,都高不过一个人的,希望等各级办案机关能够公开、、依法处梦见河水上涨理,给刘某及其家人、社会人士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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