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互联网经济催生出大量新型就业岗位,如电商、快递等。这种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去雇主化、平台化特征的就业模式统称为新就业形态。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律和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明确。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三是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劳动监管薄弱。四是劳动纠纷调解需加强。
1.完善新业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制度。一是制定《新业态劳工管理条例》。二是加强政策注入,鼓励平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一定社保补贴。三是将新就业形态成熟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为修订《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做准备;扩展《劳动法》对自雇人员的以及对众包工作劳动者的异地保障。
2.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体系。一是重新界定雇佣关系。使各方权责清晰而平衡。二是要确保劳动者纳入社保体系。通过“+强制”方式处理。三是建设应用平台,实现全民社保大数据动态联网,通过数字技术和信息共享对未参保人员推送参保项目、缴费政策和灵活的参保组合方案,实现社保政策与需求的精准对接。
3.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监管机制。在主导下,建立由人社、发改、市场监管、税务、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动协调监管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制度规范体系。建立新就业形态行业专业职称制度,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积极作为,支持平台就业者合理,探索网络化集体协商模式,鼓励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督促平台建立内部对话机制,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4.建立新就业形态行业调解组织,及时解决相关劳动争议。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或者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双调解模式,积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开展调处工作,及时处理劳动者与平台、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巫毒僵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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