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国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的的私有财产不受。国家依照法律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的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它们的的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国法律的。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线
?我国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基本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人格、住宅不受、通信和通信秘密、财产权、监督权、获得赔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文化等。
我国明确:中华人民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和法律的,也都平等地履行和法律的义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
我国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保障、人才培养、计划生育、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基本:
中华人民国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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