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至2015年间,在论文录用、加急发表于期刊等方面,经人请托后,王某为相关人私下提供帮助,由她本人或通过其家庭人员先后接受人以邮局汇款、现金、购物卡或银行转账等形式,接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王某承认,她所负责的该期刊是医学类核心刊物,她又是该期刊编辑部的负责人兼编辑,在审稿录用及安排加急发表方面有一定自主权,会有很多人找门托关系而找到她。开始,王某心态还比较没有收过别人的钱财,仅仅想到帮助了别人(医生)就交了个朋友,以后有就医问题也给自己留了条。
2011年6月间,王某认识了一位喜欢她的男性朋友C,在C的狂热的追求下,王某与关系本就不甚融洽的丈夫很快办妥了离婚手续。虽然王某与C没有马上结婚,但她带着儿子与C同居生活在一起。
共同生活期间,王某说C常以各种理由开口向她要钱,新的生活给王某带来短暂的甜蜜回忆后,现实生活很快使她捉襟见肘。王某承认这导致了她经济产生了压力,C却劝说王某该利用“潜规则”收受他人的钱款,还称如此这般是不会被人发现的。
王某开始动起了歪脑筋,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潜规则”“好处费”。开始,办事谨慎小心的她让送钱的人,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打到其家人的名下,认为如此收钱比较隐蔽,渐渐地王某的胆子越来越大。
她供述,“后来自己也慢慢了,胆子更大了,直接收受他人的现金或购物卡,最终干脆叫人把钱汇至我的银行账户中。金额一般是2000元、3000元或5000元不等的‘市场价格’。”
王某交代,有些论文质量确实比较差,如江苏某保健院一医生为确保论文刊用,先后3次给她打款2800元。
2014年下半年一位朋友要求王某找“枪手”写一篇挂名论文,双方谈妥以1.9万元(包括写论文的钱、论文发表的版面费及好处费)成交,具体论文写作和发表均由王某代为操作,但该篇论文最终“胎死腹中”。
2013年,上海某医院一外科医生说根据医院要求,必须在聘期内发表一篇论文否则解聘,为能达到让论文加急刊用,该医生向王某进贡现金1万元“好处费”。
在2014年年底至2015年5月,王某为浙江人周某录用刊文5篇,收取周某“好处费”2.5万元。
2015年春节后,上海某医院心内科一医生要评副主任医师职称,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向王某进贡现金5000元。
在医学相关领域中,评职称、拿学位或者申请课题基金等很多方面都需要有发表学术论文,而且对发表论文的数量、发表期刊的级别以及发表的时间有很多严格要求。检察机关在查证王某每一笔受贿钱款时,众多送钱人纷纷表示送钱目的是“感谢费”,因为有了王某帮忙论文才被刊用。
2015年3月,王某得知上级领导正在调查她受贿一事时,还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负隅顽抗,咬定所受贿赂款是找人修改论文的润笔费,但在一份份铁的面前,虚构的事实。
押上被告席的王某说,“我现在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是犯为,事到如今铸成大错已无法改变。如今我非常后悔,悔的肠子都悔青了,感觉特别对不起我的父母和儿子,真是万分的莫及!”
王某不但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也给出自于书香门第的家庭蒙了羞。鉴于案发后王某能够主动向其单位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有表现,法院从轻判处了王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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