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70年代,美国马科斯·费尔逊教授和琼·斯潘思教授在论文《共有结构和合作消费:活动规则探讨》中首次提出共享经济的相关概念。具体而言,共享经济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以网络平台为基础,以信任为纽带,以所有者生活不受影响为前提,所形成的个人闲置物品或资源使用权共享的交易系统,是一种通过大规模盘活经济剩余而激发经济效益的经济形态。
共享经济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这得益于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双创”的提出和实践。2011年,共享经济企业开始创建,2014年进入爆发期,2015年进入黄金发展期,如滴滴顺风车、闲鱼、58转转、觅食等。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独角兽企业超过16家,覆盖P2P金融、出行、教育、专业服务、医疗、自、物流、短租及长租八大行业,主要以C2C、C2B、B2B和B2C四种模式存在。
2017年《工作报告》提出,要支持和引导共享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在共享经济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预测未来几年,我国共享经济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到2020年,共享经济交易规模占P比重将达到10%以上。
共享经济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发展的新要求,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带动制造业变革,实现经济剩余资源供需匹配,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共享经济打破了传统商业供给结构和经营模式,不仅引发传统行业的强烈反应,也对现有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共享经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滞后性在“互联网+”时代更加凸显。例如,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不幸死亡,应由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还是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和解释。
伴随共享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会衍生出一系列消费者权益问题。在共享经济平台上,陌生个人作为供需双方将闲置资源进行共享,存在一定的信任风险。一些商家利用个人数据信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共享经济是一种全民参与的商业模式,行业门槛远低于传统行业。共享经济下,监管对象众多,如专车司机、个体房东、私人厨师等,涉及信用、税收、保险、经营资质、从业资格等诸多问题,传统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实际监管需求。
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和调整,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试行意见。2017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2017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公布了《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与此同时,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案业务水平,依法对共享经济进行服务、引导、规范。
一是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加大平台管理力度。制定大数据征信标准体系,培育多元市场化征信机构,整合形成大数据征信平台,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主体进行公示,完善失信机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发挥消费手机投诉平台作用。建立行业诚信联盟,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统一标准并严格执行。
二是健全监督评价机制,形成常态效应。建立网络平台内部监督信用评价机制、信用评级制度、惩机制,将平台的信用评级与国家的个人信用大数据进行对接,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个人信用评级数据库。建立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减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运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检测信息结果,推动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三是大力推进诚信建设,消费者权益。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推进征信系统全覆盖,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守法经营,树立良好形象。向消费者宣传消费知识,增强消费者依法意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加强监督与引导。建立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监管规则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内部自律监督机制,市场正常秩序。例如,通过划定停放区域规范共享单车管理,一二线城市对共享单车的投放总量进行控制,三四线城市提前做好规划调查。
二是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机制。部门应遵循市场主导思,充分利用大数据构建新监管体系,审慎监管和包容式监管,推动经济健康繁荣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不断强化信息共享及联合,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充分调动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协同共治。相关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创新对新业态的监管,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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