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瑞安市化工龙头企业——宝源化工公司涉嫌污染罪一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污染案件之一,也是温州地区查处的首例污染单位犯罪。
能否认定单位犯罪、排放数量如何计算,是否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等问题,都是检察官们办理类似案件时普遍存在的棘手问题。
2014年7月至11月,有限公司为尽快处置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并节省处置费用,副总经理林某某公司污水处理站陈某某、股东戴某某将未经处理的废母液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飞云江,排放暗管由陈某某尚某某等四人具体负责架设,身负监督污水处理职责的黄某某却对上述偷排行为予以默许。
至案发,宝源化工共向飞云江排放废母液达一万余吨。经环保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依照《国家废品名录》认定上述排放污水属于废物。
2015年10月10日,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八名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以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改判单位罚金500万元,其余维持原判。
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废物数量。被告单位通过挑选夜间、暗管等较为隐蔽的方式偷排废母液,历时较长,排放数量较难确定。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如果按照侦查机关提供的估算方法(被告单位生产产品所产生母液的总量-污水处理设备正常处理的母液量=被告单位偷排的母液量),其中污水处理设备正常处理的母液量只能依靠被告人不稳定及可变的言词来确定。但如果通过测算案发期间标准排放口排放的水量以及被告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得出的数据却更具客观性。遂引导机关侦查补证,以此认定本案偷排的废物的具体数量,获院认可。
严格审查鉴定意见,正确认定危害后果。机关通过浙江省科学院出具的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生态损害数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鉴定评估报告证明宝源化工污染案危害后果。根据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查证,虚拟治理成本法是指排放到中的污染物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全部治理所需要的支出,其计算前提是一种假设,是一种类比推断,由此计算得出的数值是一个范围值,是“虚拟”的,而非法律的“公私财产损失”的实际损失。该院在询问专家、翻找专业论文、法律论文、著作后,最终认为不应采纳该份鉴定意见。
准确适用法律,积极扩大办案。就本案能否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加重量刑档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解释》认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十项内容并未包括本案的情况,但是其最后一项有兜底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却能认定本案“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本案影响巨大,危害性强,通过查找相关案例、咨询专家,并上级院研究后认为,就本案被告单位偷排废物的超量数值、偷排的时长、偷排的废物的性而言,适用司释的兜底性条款是必要的,法院也最终采纳了该观点。
污染案件作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出现的新案件,在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上仍存在不少争议。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环保检察”职能,有效破解单位犯罪认定、公司小股东是否能追责,排污数量、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等疑难问题,为其他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参考价值。与此同时,该案的成功办理也促使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水域的巡查治理,提升了本市水域的治理效果。此外,依托观摩庭审活动积极开展环保法制宣传,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指导规范化,通过庭审及案后宣传,有针对性的对沿飞云江而建的同类企业开展法制宣传,达到深刻的教育效果,努力构建“环保检察”工作长效机制,有利推进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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